度支部奏《议覆出使英国大臣汪奏条陈行用金币》折《东方杂志》1907年4卷 第9期出使英国大臣外务部右侍郞汪大燮奏《要政待兴,库储支绌,行用金币,有利无弊,敬陈管见》一折,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初一日奉硃批:度支部议奏。钦此。由军机处钞交到部。臣等细绎,该大臣原奏大率以用金之国日多,金价日昂,故用银之国必改用金,日本为最后用金之国,其金币银币原质之
度支部奏《议覆出使英国大臣汪奏条陈行用金币》折
《东方杂志》1907年 4卷 第 9 期
出使英国大臣外务部右侍郞汪大燮奏《要政待兴,库储支绌,行用金币,有利无弊,敬陈管见》一折,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初一日奉硃批:度支部议奏。钦此。由军机处钞交到部。
臣等细绎,该大臣原奏大率以用金之国日多,金价日昂,故用银之国必改用金,日本为最后用金之国,其金币银币原质之较量,不过以二十八而准一,其制成银币高于银块时价十元之二,若以日本银币为率,借以稽我国输出之款,则赔还洋款、赎回铁路以及约计武备等费,皆节省二成,计年可省银一千七八百万。又以中国人民四百兆,当铸八百兆银币银币,既高于银块十分之二,若岁铸币一百兆枚,则可得铸羡一千四百余万。又以八百兆为银币准数,而以五之一制钞所得钞羡一千四百余万,并推之商务、工艺、银行等项,一若虚张金本位于银币价值抬高二成,即以法定补助之货,用之于外国,于是乎,可以救财政之急,还历年之债于各项工商之业,不数年而坐致富强。是何言之太易,于国际通商货币原理均未加体验也。
臣等请逐节为我皇太后、皇上缕晰陈之,如原奏内称偿款赎路武备等岁省一千七八百万各节,查国际通商类,皆以货易货,间有金钱银钱贩运出口,只能以其内含金银多少作为生货估值,此公例也。然则铸造低色银钱,任我以法定其准金若干,一贩运出口,亦只有实价而已。前财政处会同臣部议铸一两银币用纯银九钱六分,嗣英使照会即谓交还赔款只能以实含之数计算,可见提高二成之银币,外人必不肯照法定价值收用。试观海关贸易册数十年来,只见生金生银贩出,未见我各省所铸之龙圆贩出,其明证也。
大抵法定补助之货,西人称之为记号货币,如筹马。然国家信用,久孚维持有法,始足以保其价格,然亦不过通行国内而已。该大臣于若何定位、若何预备、若何维持,皆未提及国内流通,且不可必更以为可用诸国际贸易,此必无之理也。
又,原奏于储金之法未尝有所规画,而骤以四百兆人当铸八百兆银币,以为岁铸一百兆枚,则可得铸羡一千四百余万,又以百兆为银币准数,以五之一制钞,则可得钞羡一千四百余万各节。查供求相需,本计学之公例,徒以人口计算,而不察国民生计之实情,规铸羡之利,忘限制之法,万一供过于求,则价值不保,其弊且与近日铜元相等,则利未可恃,而害已及之。各国纸币必设有相当之金银元作准备,其余亦必有确实证券作抵,其性质不过与借无息之债相等,非凭空可获此巨款也。各国发行纸币之权,类委诸国家银行,又立严法设专官以监察之,不然滥用之弊,如有明之宝钞。从前美国之靑背、法国之亚锡那,其害于生计界者,皆前车之鉴也。
至称对于国外以所值金币为准,对于国内以所值铜币为准,均于货币原理未能明晰,又称币值银铜之值各不相关,则尤为隔膜之论。铜值相关尙小,若银值则息息相关,纯金本位各国尙时时以此为虑。去年金贱银贵,日本即改铸补助银币,若虚定金本位国,关系之巨,更不待言。
窃维东西各国改良币制,不过为整顿财政之基础,并非以是为筹款之计,该大臣误以银铜补助币可当本位金币,各处通行,并可施之外国,竟欲借之为筹款之法,在该大臣慨念时艰,睹国计之奇绌,遂不觉建言之过。当臣部职司度支,年来于此事屡经详悉讨论,前美国会议货币专使精琪来京,经财政处派员与同会议,即提议金本位制,并据呈改定货币草案,嗣湖广督臣张之洞以虚定金价改用金币与今日中国情势不合,无益有损,无论授权外人与否,皆不可行,奏陈在案。其时财政处及臣部亦以造端宏大且关系财权,暂行停议,然国际之贸易日繁,赔还洋款为数又巨,加以时势所趋,用金之国已遍于大地,既不能不出于变计,自何敢竟置为缓图?特事固未易骤致也。
查英国改良印度币制,于1886年遍考各法,其报吿书成两巨册。至1892年,遣员至百刺苏城金银大会商议,仍无成就。续由政府派人再行硏究,至1893年始行覆命其报吿书成,又三十万余言。
日本自明治四年即改用金单本位,然金价日昂,金币流出,前后鼓铸之五千余万金币,至明治八年流出外洋之额已达至三千九百余万,加以滥发纸币,流害无穷。明治二十六年始设立调查局,前后开会凡三十八次,至明治二十八年始决议改用金本位。其时报吿书亦两巨册,迹其经营累年,久而后定,诚以货币为全国财政所关,其迟回审慎之故,固有在也。
窃维货币一物,浅视之,不过备易中之用而已,自交通日繁,往往一国之利害,动与他国相倚,此中操纵之法,维持之方,非原本学理熟察时势,固无由制定。臣等详加硏究,举东西各国改定货币办法探讨略备,查英日诸国为纯金本位,通国皆用金元,银铜诸币,用数有限制。美法诸国为不纯金本位,金元为主,银元对于金元有比价,用数无限制,但不准民间铸造。印度、飞猎滨诸国为虚定金本位,国内不必用金元,但用法定比价之银元,外国汇兑,或用金元,或用金块,或用金汇票,此其大较也。然纯金本位,积金太多,需数亦巨,不纯金本位,则由各国时势所趋,渐次发达而成,均非现在我国所能仿行。
惟虚定金本位,在向不用金之国改至金本位,乃必经之阶级。但使预备有法,维持有方,举行较易,为力用特取彼成法,酌以时宜,别加裁量,预定年限,参详于推行次序,及比较其种种利弊,分为甲、乙、丙、丁四种,缮具淸单,恭呈御览。其开手办法,各种预备,为改定币制通例,无论用何种办法,即从事举办,其收功约需数年,固无一蹴可几之理也。
前财政处与臣部有见于此,故先拟从画一银币办起,于是乎,有定铸一两银币之奏。今除试铸银币各节由臣等另折陈明外,窃维本位币制关系重要,自当不厌求详,前政务处奏定会议章程内载,国币之轻重,定金银本位,改铸银铜元二等,由该衙门审度事理,临时请旨会议,其有事关祕密或立待施行,由各衙门请旨或奉特旨径行,各等因。前项遵议,金本位币制应请旨饬下廷臣会议,以昭愼重。谨奏。
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
谨将虚定金本位办法分甲、乙、丙、丁四种缮具淸单,恭呈御览。
虚定金本位法,约可分为四种:
甲:先画一全国银元,逐渐将银元价值抬高至二成,然后定兑金之率,印度改定币制即用是法。
乙:下手之时即定金银比价,国内使用银元,照银元所含银质抬高二成,设法操纵,惟国外汇兑仍须用金。飞猎宾改定币制即用是法。
丙:与乙法略同,惟参用纸币以代银元,比之乙法,用款较少,至国外汇兑之金,或照金价兑银均可,亦比乙法较便。
丁:前美国议改币制,其户部大臣尹顿氏倡议发行兑金纸币,吸收市面之银,藏之国库,凡有人持银到部或造币厂交存,即予以此种纸币。至持纸币换现之时,政府照金价兑交生银,是以不需多金,可得金本位之用,而无扰乱市面之虞。但今略为变通,法宜先为铸新银元,吸收旧日银元与生银,再行推广纸币,收回新银元存储,或变存金块、俟全国通行,徐将纸币变为兑金纸币,或照纸币金价兑银,亦无不可。
以上四者,办法既异,则收功之迟速,维持之难易,利害之大小,均各不同。今试将各法推行次序分年条列于左:
甲法:
第一年应办各事:
一、推广臣部银行分行
二、推广现时通用钞票 指各种银元之票银
三、设立印刷局
四、设外国汇兑处
五、设立币制调查局
六、扩充造币厂
七、吸收金块
八、限制私店钞票及各省官票
九、与各国议订专约拟禁洋银入口及限制外国银行钞票等事
第二年应办各事:
一至九:与第一年同
十、扩充臣部银行资本及权力
十一、开铸银元
十二、发行银元
十三、禁止新银元销镕出口
第二年之患:银价涨时银元有销镕出口之患
第三年应办各事:
一至十三:与第二年同
十四、议约既定即实行禁止外国洋银入口限制外国银行钞票
第三年之患:与第二年同
第四年应办各事:
一至十四与第三年同
第四年之患:与第三年同
第五年应办各事:
一至十四:与第四年同
第五年之患:与第四年同
第六年应办各事:
一至十四:与第五年同
十五、略为限制银元使价提高百分之三四铸造银元之事停办
第六年之患:与第五年同,又民间私藏银元待价提高
第七年应办各事:
与第六年同,惟限制银元,使再提高百分之三四
第七年之患:与第六年同,又,维持金银汇水,市面震动,债务不公平,商民预计银价涨落,为买空卖空抛盘诸事
第八年应办各事:
与第七年同,惟限制银元再提高百分之三四
第八年之患:与第七年同
第九年应办各事:
与第八年同,惟限制银元再提高至二成止
第九年之患:与第八年同
第十年:发表金银比价,定为虚定金本位。
乙法:
第一年应办各事:
与甲法之第一年一至九同,惟第六扩充造币厂之事可缓至第二年办理
第二年应办各事:
一至九与第一年同,扩充造币厂
十、扩充臣部银行资本
第三年应办各事:
一至十与第二年同,
十一、议约既定即实行禁止外国洋银入口限制外国银行钞票
十二、铸造银元金元
十三、发行银元金元先从一处办起逐渐推行全国
十四、定金银比价,抛高银元二成
第三年之患:银价涨时有销镕出口之患,维持金银汇水,兑金之患
第四年应办各事:
与第三年同
第四年之患:与第三年同
第五年应办各事:
第四年同
第五年之患:与第四年同
第六年应办各事:
与第五年同
第六年之患:与第五年同
第七年各事办结。
丙法:
自下手及成功亦须七年,每年应办之事与乙法同,惟多发行纸币,以节银元铸费。所有之患,亦与乙法同,惟可照金价兑银,则兑金之患略轻。
丁法:
第一年应办各事:
与乙法之第一年自一至九同
第二年应办各事:
与乙法之第二年自一至十同
第三年应办各事:
一至十与第二年同。
十一、议约既定即实行禁止外国洋银入口限制外国银行钞票。
十二、铸造银元。
十三、发行银元先从一处办起逐渐推行全国。
第三年之患:银价涨时银元有销镕出口之患。
第四年应办各事:
一至十三与第三年同。
十四、逐渐收回商埠银元运入内地使用。
十五、推广纸币。
第四年之患:与第三年同。
第五年应办各事:
一至十五与第四年同。
第五年之患:与第四年同,又,维持金银汇水。
第六年应办各事:
一至十五与第五年同。
十六、逐渐收回各处大银元改铸小银元。
十七、取市面金银平均价值定为比价变纸币为兑金纸币。
十八、赶造金元。
第七年各事办结。
据上分年办法观之,无论采用何法,其先事之预备相同,盖未有从事,未久可得预期之成效者也。
甲法自画一银币入手,先五六年无须维持金价,行之我国,似觉平易,但画一之后,逐渐抬高银元价值,其弊害甚多。
乙法一面画一,一面即抬高银元价值,可免甲法二次扰动之害,但开办即需款甚大,维持金价亦甚难,若银价大涨,贵于法定之比价,以致银元销镕出口,其害于财政者,比甲法为尤甚。
丙法需款较少,难亦如之。
至丁法,有甲法画一之易,无乙法维持之难,需款既少,危险亦轻,其大要:
一、曰预备施行币制之机关
二、曰画一银币发 行纸币
三、曰推广纸币收 存银币
四、曰改造大银币为小银币
其结束则准市面金银平均价值铸造金元,改纸币为兑金纸币,如存金不敷用,仍可照市面金价易银付给,事尙轻而易举,其法较善,惟发行纸币,须多存金,若善为节制,积累经营,亦须六七年后始有成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