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谕:易银易货之规定道光十三年六月十一日(1833年7月27日)谕内阁:富呢扬阿奏《体察钱贱银贵情形,筹议便民除弊事宜》一摺。纹银出洋,刑律无治罪专条,前已降旨交刑部酌定具奏,篡入例册,颁发通行。浙江省宁波乍浦一带,海舶辐辏,前赴广东贸易者,难保其不以纹银易货。著该抚即将刑部奏定条例出示,遍行晓谕,嗣后内地民人赴粤贸易,只准以货易货,或以洋
上谕:易银易货之规定
道光十三年六月十一日(1833年7月27日)
谕内阁:富呢扬阿奏《体察钱贱银贵情形,筹议便民除弊事宜》一摺。
纹银出洋,刑律无治罪专条,前已降旨交刑部酌定具奏,篡入例册,颁发通行。浙江省宁波乍浦一带,海舶辐辏,前赴广东贸易者,难保其不以纹银易货。著该抚即将刑部奏定条例出示,遍行晓谕,嗣后内地民人赴粤贸易,只准以货易货,或以洋银易货,不准以纹银易货。外洋夷人在粤贸易,亦只准以货易货,或以纹银易货,不准以洋银易货。洋银塞其来源,其用不禁而自绌,纹银断其去路,其价不减而自平。倘奸商仍情前弊,一经查出,即照刑部新定罪名惩治,俾知儆畏。
至私铸私贩,既坏钱法,又增银价,亦须从严惩办。著该抚查照从前成案,通饬所属设局收缴,遍行晓谕。无任吏胥藉端讹索,总期实力查禁,法在必行。地方官如视为具文,阳奉阴违,因循玩泄,即当据实参惩,勿稍徇隐,以便民用而除积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