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浙总督程祖洛等摺:《银元未便概行禁止,商民携带》道光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1835年10月17日)査洋银一项,铸自外夷,其成色低于内地之纹银,夷人装载而来,非为换取纹银,实为兑易货物。民间因其计较核值,便于运用,遂致流行。该御史黄爵滋请将洋银禁止出洋,阅其原奏,盖恐仿摹铸造,将内地足色之纹银,变为洋银带往外夷行使。事关国计,自应杜渐防微。惟是
闽浙总督程祖洛等摺:《银元未便概行禁止,商民携带》
道光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1835年10月17日)
査洋银一项,铸自外夷,其成色低于内地之纹银,夷人装载而来,非为换取纹银,实为兑易货物。民间因其计较核值,便于运用,遂致流行。该御史黄爵滋请将洋银禁止出洋,阅其原奏,盖恐仿摹铸造,将内地足色之纹银,变为洋银带往外夷行使。事关国计,自应杜渐防微。
惟是船只出洋,有驶往外夷及仍在内地之分,即携带洋银,亦有不禁自止及不便禁止之别。闽省驶往外夷之船,有泉州府属之厦门正口,于雍正五年奏准弛禁开洋。所到之地,为暹罗、噶喇吧、吕宋、安南、苏禄、实力等处,所贩之货,为绸缎、土丝、纱绢、布疋、纸张、磁器、雨具等物,其换回之货,则系米石、呢羽、番木,并燕菜、鱼鲞各食物。
从前贩夷之船有十余号,近年商力竭厥,仅止四船,悉载货而往,换货而归,以所有易所无,并无用银交易之事。夷地银价贱于内地,经商者锱铢是计,带银前往,转有折之虞。是洋银之贩至外夷,可以不禁而止。
至于由闽洋北至浙江、江南、山东、直隶、奉天,南至广东及本省台湾,并沿海各口往来之船,则有因两地货无可对易,或价值贵贱不能相侔,必须携资往置。若将洋银并禁出洋,则客商无以为资,于海洋交易事宜实多窒碍。且洋银行用已久,航海者多有随身携带以资日用,---经示禁,并恐兵役藉端搜查扰累,转启弊端。况所带洋银,仍在内地行用,并非远至外夷,应请毋庸禁止,以便商民而通财货。
道光十五年十月初一日 硃批:依议。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