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初四日/公元1908年2月5日《申报》:承准二十六日电奉旨: 币制关系重要,有谓宜铸一两曁五钱重十足银元为主币,一钱、五分重九成银元为辅币者,而主七钱二分之说者,意在不用两钱分厘名目,着各督抚体察情形,各抒所见等因。钦此。 又准冬电【初二日电】奉旨:近日诸臣条议,有谓若铸十成银元,亏赔甚巨,又有谓主币必须十成足色,尽
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初四日/公元1908年2月5日《申报》:
承准二十六日电奉旨:
币制关系重要,有谓宜铸一两曁五钱重十足银元为主币,一钱、五分重九成银元为辅币者,而主七钱二分之说者,意在不用两钱分厘名目,着各督抚体察情形,各抒所见等因。钦此。
又准冬电【初二日电】奉旨:近日诸臣条议,有谓若铸十成银元,亏赔甚巨,又有谓主币必须十成足色,尽可搭铸九成小元,补主币之亏,二说孰是,着并案议复等因。钦此。
窃维国家币制,以利便商民为要,而不必强己以从人,以规划久远为程,尤不可见小而忘大,启泰前在御史任内,即有请铸一两、五钱、二钱、一钱重银元之奏。甲申以后,各省皆仿铸七钱二分之龙元,原为抵制起见,行之虽久,而较之墨洋,贴水多寡不等,甚或此省之龙元不能行之彼省,情见势绌,积重难返,断非改铸十足一两曁五钱之银元及九成小元不点状以昭划一而利行使。
其主七钱二分之说者,意在与他国货币相通或本商家贸易立说,或为预防私销起见,所持亦似有理,殊不知英之克郞、俄之卢布、德之马克、法之佛郞重数各不相等,非七钱二分之币何能相通?即欲为金本位之预备,一两之银,七钱二分同一折算计值,何必效墨西哥之制?至谓商家贸易,其说尤似是而非,中国自秦汉以来金银皆以斤两计数,互市之后,墨元灌入,惟通商口岸以其便于取携,交相信用。其相距较远之处,皆不通行,然上海为最大商埠,凡有洋货,整批大宗为绸布洋纱火油以及寻常日用,火柴、肥皂等物亦莫不以规平两数计值,每日市价,银盘可核,从未有每箱、每捆值银元若干枚之说。诚以银元日有涨落,又不能汇兑,故以银盘为主,此可为七钱二分之银元不便于贸易之明证。
若夫重则私销之说,但为铜币言之,银币无虑也。既定十成,一两及五钱,重者为主币,彼将销之,仍为十成,则无利可图,搀合杂质则一见易辩;如销之为九成之小元,则成色虽减而铸本仍加,亦复所得无几。且七钱二分之币,独不虑其私销乎?此可知其必不然矣。
又,况现行龙元,无不贴水,固由银行、钱庄有意轩轾,亦足见商民不甚信用,若仍铸七钱二分之币,无论十成、九成,必仍归于无效,适与墨元以专利,岂但不可为金本位之预备,并不可以为银币之标准?徒资扰费,毫无裨益。惟除小元外,其两等主币务须成色十足,成本虽亏,利益自大;减成铸造之说,万不可从,且宜加意监验,方可通行。上而国用出纳,既可免胥吏之弊端,下而民生往来,亦可杜奸商之操纵,持之以坚,行之以久,纸币必可畅行,墨元自不充斥矣。
所有并案遵复情由,谨请代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