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堂《奏奉谕旨行令将鼓铸事宜或就机器等局附铸》 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日(1898年10月5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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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公元1898年10月5日《申报》刘树堂【时任浙江巡抚】片:再,窃准户部咨议覆漕运总督松椿请改制钱一片,奏奉谕旨行令将鼓铸事宜或就机器等局附铸,或另建厂设炉,体察地方情形,认真举办等因,咨行前来。查豫省鼓铸事宜,先经筹及,已于宝河局旧基开炉试铸,现已另摺具奏。惟钱质重七分,与松椿所奏分两未能一律,而与江浙等省钱质轻重相同,除仍

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公元1898年10月5日《申报》


刘树堂【时任浙江巡抚】片:

再,窃准户部咨议覆漕运总督松椿请改制钱一片,奏奉谕旨行令将鼓铸事宜或就机器等局附铸,或另建厂设炉,体察地方情形,认真举办等因,咨行前来。

查豫省鼓铸事宜,先经筹及,已于宝河局旧基开炉试铸,现已另摺具奏。惟钱质重七分,与松椿所奏分两未能一律,而与江浙等省钱质轻重相同,除仍督饬委员认真办理,所铸钱文务须光洁精良,并饬严防私铸私销,以重圜法外,相应附片具陈。伏乞圣鉴。谨奏。

奉硃批:知道了。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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