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巡抚孙宝琦摺《详解币制三疑二误并酌拟单数本位及平色法价等差》宣统二年三月初五日窃为整定币制,关系全国财政。比年中外臣工研究币制划一之策,本位用银,佥同无异,而平色法价,犹待详细审定,以归至当。臣求其迟回审慎之故,以为事实上之疑问有三,而根本上之疑问有二。非先洞彻此五端,则盛虞多而实行难,延宕既久,积弊更深,补救愈晚。不揣冒昧,
山东巡抚孙宝琦摺《详解币制三疑二误并酌拟单数本位及平色法价等差》
宣统二年三月初五日
窃为整定币制,关系全国财政。比年中外臣工研究币制划一之策,本位用银,佥同无异,而平色法价,犹待详细审定,以归至当。臣求其迟回审慎之故,以为事实上之疑问有三,而根本上之疑问有二。非先洞彻此五端,则盛虞多而实行难,延宕既久,积弊更深,补救愈晚。不揣冒昧,谨就管见所及,分别言释,敬为我皇上陈之:
一议抵制外币而生疑问也。
有谓龙元与墨币相等,故可依傍而行,若与歧异,转使墨币锡销,故宜等同等之币以抵之。有谓不能抵制外币,正由平色相若,中国向以两钱分厘计数,仍应不废两数,而特变重量,加足成以胜之。
臣査各国币制,有专约联盟之外,并不从同。现在侵灌各省之外币,非仅墨币一种,平色价值各殊,抵不胜抵,但求依傍而行,恐擎纵之权仍不在我。十成足色之币,各国所未见,日本银币仅净银八成,不闻以此而败于外币。
窃思抵制有二:
将为抵制值欤?各国国际交兑有一定比例,不以市价高下而受亏折,且银币恒随金币为涨落,皆论金币之纯否,不论银币之平色,中国不用金本位,终无价值相抵之一日。故整理币制虽暂主用银,而必预为用金之地,此非岁月之间所能几及者也。
将为抵制输入敷?各国法令,非本国银币,公私不得通行。凡银行存储外国金币,计净金分两而不计枚,并须于分两中扣除铸费,乃能抵公私存款及纸币换预备金之数。若外国银币直无所用之,以法价比例不同,既不便于市场,而国际交兑,用金不用银币也。
欲排除外币,当问国币信用若何,果能维持法价,公私交付无私毫阻隔,则一国出入,悉以国币为主,外币非所必需,不禁自止。是抵制外币,一在本位同等,一在法价坚定。无论为一两、七钱二分,或别定平色,皆与外币全无关系,竟置不同可矣。
一议因革习惯而生疑问也。
现铸龙元,习用虽久,然进出口货向论镑价,而交付则折合市银。银行、票号、钱庄营业之最关钱币者也,其资本皆以银计,至官府出纳则从不以元为主,间或搭用,仍展转折算,以归库平分量。是现铸龙元,始终与生银并行,与外币杂用,未能独立为唯一易中之品。
而其所谓习惯者,复各地参差不齐。当其成为习惯之初,莫非为趋便利而起,设更有便利于此者,则习惯立移。今不求其所以为便且利者,而但日因习惯,必谓因习惯以立法,用力倍省,收效倍易也。乃以臣视之,则无论为因为革,而其办法次第,一一相同。何也?凡行新币,其处置旧币惟有两法:曰收改,曰定价平行。改铸非期月之间所能毕事,则必先听并行,而后逐渐收废,以归划一,两法又实指一事。
今各省龙元重量虽同,而银色市价互异,欲就习惯,只能取一省为准,其银色不同者,终必改无疑也。龙元皆明镌省分重量,既失统一,更违圜法计枚不计重之本义。今铸新币,岂宜更蹈此失,则新旧平色即同,而形式显易,为划一计,亦终必出于改铸无疑也。就官府出纳言之,用七钱二分,固必举一国则例改订以从币制,即用一两,而向之征银一两者,平色火耗各省不同,而折钱合便更多弊混。官役支薪,军营支饷,并非尽准库平。改行新币,其必厘正旧章,以清积弊,又无疑也。
然则用两,用七钱二分,或别定平色,皆须明定法令,方能通行。夫均之求划一而已,固当择其便且利者而为之,又何必拘牵习惯也。
一议筹补铸费而生疑问也。
中国需币甚多,国款岁入有限,新币必积有成数,乃能照章开办,则难在铸本。生银向无足色,旧币流布已广,新铸改铸皆须贴毫,则难在铸亏。
臣以皆不足虑也。
中国向无统计,需币究应几何,仅出悬拟。今开办之初,断不可于期月之间发行巨额新币。盖浮于所需则币价滥,不及所需则市面荒。不如随铸随发行之,以渐得徐察供求之缓急,以时消息之,则势舒而费省。
其费所自出,先就国家公款,预计部库及沿江沿海各省常存款项,以分配天津、广东、江宁、湖北四局,每日尽力鼓铸,可成七百万枚。而交通甚便,近者往来不出十日程,但令此款能停顿十日半月,则新币已成,可代银支发,苟周转得宜,为数不少。
次则购银铸元余利。
从前不废银块,故所铸无多,划一以后,银块无用,则必全行投铸。然开办之初,亦必须外购生银,方能周转,购银铸币,自有利益。
次则发行纸币余利。
此项纸币一准新币单数本位,其额以前项所估能停顿之款为限,专供银与币之周转,而通公款不能停顿之缓急,其票息亦专供维持币制之用。
此三者犹不给,则借短期国债以补之,再照债额加发纸币,即以债款铸币抵兑,而收票息以偿债息,计必有除。此项债款,本非以供消费,则拨还有著,断不至滋流弊。
合以上四款,铸本雄厚矣。
若铸亏则全局以计之,未有不能弥补者。
特鼓铸之初,决非取利之时,及新币以次发行,法价定而信用坚,新币与旧币生银之间,自有贵贱之别。从来法币价值未有不高过杂币与净银者,即以龙元而论,净银只六钱四分有奇,而价常七钱上下,甚或至七钱二分以上,此未有完全法令,不足为法币,而比价若此。故各省以银铸币,从不闻有亏折,但不可视为营业投机之事。盖大利在国与民之隐于无形,不在贪一时之铸利也。
以上三事,皆今日调査币制应有之疑,一经解决,当可洞彻。若其义有类似,而误会更易,索解转难者,则根本上之疑问,尙有二端:
一则斟酌足成、减成而生疑问也。
各国币制,皆以法令明布各品币之净质几何,杂质几何,重量几何,故但有净重体重之分,并无足成减成之别,有之自我龙元误铸七钱二分之文而来也。于是内加、外加,成一疑问。铸币一两而内加铜质,其重量不足一两也,则名与实不相符;铸币一两而外加铜质,其重量不止一两也,则文与重不相符。不知加铜以坚币质,不以冒银价,然供求相需至急,银铜竟有等价之时,故币与生银市价有高过其体重者,而两品币之法价比例,则质贵之币必依净重,质贱之币或依净重,或依体重,或斟酌两重之间以定之,要取色高不增铸亏,色低不损币值,而整齐全在法价,维持全在信用。故现在金银市价,远过各国定本位之初,而法价如故。其银币少者加铜一成以内,多者至二成,而信用相同。私铸私毁从生质之贵贱而起,不从成色之高下而生,则又防制在法令而操纵在银行矣。
一则较量权法圜法而生疑问也。
用银计重,用币计枚,其为持筹立算,两者相同,而银之标准在权,故必倚权以并行,币之标准在枚,故能舍权在独立。然自用币言之,必与权法相离,法价有一定、标准无两歧也。而自铸币言之,又必与权法相准,分两之名可废,轻重之实难欺也。
中国之半两、五铢,欧洲之马克、佛郎、古伦,其始皆准权铸币,即重如其名,而其后皆与权法相歧,求其相歧之故,必从法币而来。及其从事整顿划一,则或革之使复旧权而民便,或因之定为币重而民便,要取便民,不泥计重计枚之成说。
在币制既定之后,权法圜法任其各为沿革,不相牵涉,而非所语于今日之币制也。今定币制不用七钱二分,则就权法分两而视国民生活程度以为高下,大至一两,小至一钱,皆权法也。取权法以齐轻重,而非据权法以为标准。他日进行金本位,则由银币法价以定金币值,不与权法相谋。若法必须改定,亦与银币无害,今日必借此以明程度之比例,而其标准仍在生活与币制,由计重而计枚,所谓进化公例者,固未尝相背也。
以上五端,其不足为划一平色之障碍,而阻新币之实行,事理甚明,自无所用其牵顾。臣愚以为今日改良办法,对于外,宜预为用金计,以冀与诸国国际抵兑,此臣所以议虚定单数本位为金银移递遭之框纽者也;对于内,务求与国民生活程度相适,而便于公私簿计立算,此臣所以议用五钱银币,而五钱以上不敢坚持者也。
谨拟上单数本位币一等、银币四等、镍币两等、铜币五等,附纸币两种,缮具清单,并将其应行重要事宜,分条胪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