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约大臣吕海寰、盛宣怀致外务部、户部电:《商约内酌定币制条文》光绪三十年三月初四日(1904年4月19日)二十四、二十七电,鄂二十五电均敬悉。论圜法一事,具佩审慎周密,计虑深远。惟马使开送此款时,即告此系内政,当自行整顿,并以洋商均须通用为抵制,盖有鉴于鄂之龙洋,为赫德通饬各关不准收用,宁之龙洋,沪上各银行不收,致难畅销。马使又询关平因
办理商约大臣吕海寰、盛宣怀致外务部、户部电:《商约内酌定币制条文》
光绪三十年三月初四日(1904年4月19日)
二十四、二十七电,鄂二十五电均敬悉。论圜法一事,具佩审慎周密,计虑深远。惟马使开送此款时,即告此系内政,当自行整顿,并以洋商均须通用为抵制,盖有鉴于鄂之龙洋,为赫德通饬各关不准收用,宁之龙洋,沪上各银行不收,致难畅销。
马使又询关平因何与库平有多少之别,新关平并无两样,我竟无词以对。此马使必欲中国定一通用银式,以便完纳税项,不致喫亏宗旨。辩论数次,始将条款酌定。
其洋商通用一节,马使云:只要中国能一律,洋商自必通用。譬如生银亦是国家信用,而洋商始用,其所以能使一律通行者,权仍在我国家,并不能操于外人。故条款内只云中国允愿设法立定国家一律通用之银式,将来中、英两国人民在中国各处即用以完纳税饷等语。原未定以年限,仍可由我自行设法办理。
而我所以允入约者,重在洋商行使,则买货买镑自必一律通用,免致受其束缚。其分两轻重一节,马使虽云中国完税均用银两,亦以用一两重银元为宜,仍系我自主之权,故条款内并未列入。
总之,圜法须归一律,若再因循,外人必滋议论。至分两多少,由我酌定,外人本不干预,诚如部电云,商约但须将官铸银币中西通用,订明其分两系我内政,本无须入约,亦非议约时所能尽议。但前拟一两重银元式,原欲铸明纹银九钱,补水照算,官商并不喫亏,而关书库吏皆不能高下其手。迭奉严旨革除书吏积弊,莫此为愈,尚乞明察。
若论行使之法,只须随铸随用,生银皆变为银元。其墨西哥及中国向用龙洋,亦可随收随销随铸,断不能俟铸足而后行使也。现据条款,与部电所谓商约但须将官铸银币中、英通用订明,意义相符,应可定议。将来或铸七钱二或铸一两,彼决不能干预,则宁电所虑决无妨碍。
此条,去冬宣与议多大,今海又与议多次,似已磋磨干净,有益无损。如再欲删改,恐彼只争关平太大,不欲助我一律使用中国银元,一旦转为有损无益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