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尙书松溎折:《定私铸银圆比照制钱例治罪,洋人私铸照公法惩办章程》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初一日(1896年6月11日)臣部查例载各省拏获私铸之案,不论砂壳铜钱,核其所铸钱数在十千以上,或虽不及十千而私铸不止一次,后经发觉者,为首及匠人俱拟斩候,为从及知情买使者,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又,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及停工散局之后贪其贱价偶为买使者,照为
刑部尙书松溎折:《定私铸银圆比照制钱例治罪,洋人私铸照公法惩办章程》
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初一日(1896年6月11日)
臣部查例载各省拏获私铸之案,不论砂壳铜钱,核其所铸钱数在十千以上,或虽不及十千而私铸不止一次,后经发觉者,为首及匠人俱拟斩候,为从及知情买使者,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又,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及停工散局之后贪其贱价偶为买使者,照为从遣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其铸钱不及十千者,首犯匠人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及知情买使并受雇之犯,各照铸钱十千以上从犯之罪递减一等。
其房主、邻佑、总甲、十家长知而不拏获举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不知情但失于査察者,杖一百。
或有空房别舍误借匪人,一有见闻立即驱逐未经首捕者,果未在场,亦未受贿纵容,俱以不知情科断。
官船户夹带私钱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船之人,知情不禀者,杖八十。
若私铸未成,畏罪中止者,首犯与匠人俱改发足四千里充军,其雇分挑水打炭烧火之人及房主邻佑,知而不拏获举首者,俱杖八十,徒二年;不知情者不坐。
方造器具,尚未铸钱,被获审实,将起意为首并同伙商谋之人,均杖一百,流三千里;凑钱入伙者,照为从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
失察之该地方官及押船官不实力访拏,别经发觉,交部照例分别议处。
又私铸案内知情租给房居之房主,照例治罪,房屋入官。
又凡用铜锡铅药煮伪造假银,或骗人行使发觉,为首者枷两个月,杖一百,发云、贵、两广烟瘴少邨地方;为从及知情买使者,枷两个月,流三千里,至配杖一百各等语。
臣等伏査铸造银钱所以维持圜法,杜绝漏厄,裕国计而便民生,诚为当务之急。惟事归官办,难保无营私牟利之徒,潜行仿造,或短少分两,或搀杂伪银,既于民用有妨,仍恐不能流通,即为美政之害,亟应明示厉禁,以杜流弊而收利权。
惟査私铸制钱罪名之轻重,以十千以上及不及十千为断,今用银铸钱,其贵重较之用铜鼓铸者不啻倍蓰,质之大小不一,即分两之轻重亦不相同,倘有私铸,未便仍按钱数治罪。
查臣部向办计赃定罪之案,以制钱一千合银一两,核计银钱十两可抵制钱十千,自应仿照办理。
臣等公同商酌,议请嗣后各省拏获私铸银钱之案,如短少分两或搀杂伪银,核其所铸之数,按官钱分两至十两以上,或虽不及十两而私铸不止一次,后经发觉者,为首及匠人俱拟斩候,为从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受些微雇值在局雇工者,照为从遣罪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所铸不及十两,及知情买使者,俱照用铜铁锡铅药煮伪造假银例治罪。
至房主、邻佑人等知而不首,或仅止失察,曁官船户夹带私银钱,私铸未成,畏罪中止,或方造器具,尙未铸成,以及失察之地方官,不实力访拏之押船官,应分别治罪议处者,私制钱例内开载已极详明,自应仿照辩理,毋庸另立事条。
似此分别酌定,庶各省有所遵循,而匪徒亦咸知惩戒。如蒙俞允,即由臣部通行各省一体遵照办理。
至原奏内称:如有洋人勾引奸民串同私铸,申明公法条约,各令约束本国商民,不得干犯,违者比照公法惩办等语。由总理衙门行文各国一体照办。
奉旨:依议。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