戸部尙书翁同龢摺:《各省铸造银钱应如张之洞所奏,统由官办并严禁私铸》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十五日(1896年3月28日)臣等窃惟铸造银一事,所以敌洋银之冲销,必其利权操之于上,设法流通,推行广远,庶能办理得宜,商民便用,而利不外泄。查洋银之起,始于美洲,嘉庆、道光年间流入闽、粤,嗣后英于新加坡、印度、香港等处广行铸造,专行运进中国。数十年来,沿海
戸部尙书翁同龢摺:《各省铸造银钱应如张之洞所奏,统由官办并严禁私铸》
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十五日(1896年3月28日)
臣等窃惟铸造银一事,所以敌洋银之冲销,必其利权操之于上,设法流通,推行广远,庶能办理得宜,商民便用,而利不外泄。查洋银之起,始于美洲,嘉庆、道光年间流入闽、粤,嗣后英于新加坡、印度、香港等处广行铸造,专行运进中国。数十年来,沿海各省,次第遍行。以彼搀质易我真银,为利甚巨,银币为之阻滞。
近年湖北、广东等省购置机器,设局仿造。然以所铸无多,未能行远。恭译谕旨,分南北洋繁庶之地,招商集股,官督试办。是责成在官,如有奸商贪利营私,分两成色参差不齐等事,不难随时査禁,照章惩治,不至遽滋流弊。
惟原奏所称开铸银钱,机器厂屋所费并不甚巨,官力有余,无藉商股,自系实在情形。臣等公同商酌,以欲求铸造之多,首在广通行使之路。盖行速则周转易,而成本自轻,行滞则银日积,而亏折必重。该督臣所陈无论金银铜何项钱币,铸造官办,自应照准。商人不得附搭股本,不准自行铸造。
至官局所铸银钱,当设法疏通,使之畅行无滞。应由臣部行文广东、湖北等省,将历年铸就银钱之数,查明呈报,以后每年按例呈报一次,以务稽核。一面多筹款项,增置机器,广行铸造。
査该督臣前奏广东设银钱官局,声明机器每月可造成银钱三百万元。加以湖北一局,再能设法推,常铸不停,一俟铸银巳有成数,略敷周转,即可阻绝洋银,漏厄庶几渐塞。
至私铸银元,律无定罪明文,应请饬下刑部,比照私铸制钱例治罪,通行各省一体遵办。其有洋人勾引奸民串同私铸,诚难保其必无。查万国公法,观私铸为私罪,律禁綦严。应由总理衙门行文各国公使,申明公法条约,各令钓束本国商民不得干犯,违者比照公法惩办。
奉旨:依议。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