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酌拟《收化私钱章程》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商部奏准一、私钱虽经迭次禁止,然存积市面,终恐发现。与其留为遗害,不如净绝根株。现经商会公议,禀官奏明设厂开炉收化,宽其既往,庶积弊为之一清。二、收化私钱事关重大,俟奏准后先期一月示谕,定期开收,并将此项章程宣布。三、收化私钱由官指定万明寺处所,设厂开办,凡内外城积存私钱之家,均赴该厂
商会酌拟《收化私钱章程》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商部奏准
一、私钱虽经迭次禁止,然存积市面,终恐发现。与其留为遗害,不如净绝根株。现经商会公议,禀官奏明设厂开炉收化,宽其既往,庶积弊为之一清。
二、收化私钱事关重大,俟奏准后先期一月示谕,定期开收,并将此项章程宣布。
三、收化私钱由官指定万明寺处所,设厂开办,凡内外城积存私钱之家,均赴该厂交纳。
四、收化私钱由商会招集妥实炉工,订立合同,取具切结保证,禀官立案。如查有夹袋情事,送官从重惩办。商民交纳私钱,以一月为限,逾限不交。经官查出,按律治罪。
五、商民交纳钱,但以铜斤分量轻重计数验收,发给收据,注明钱之分量,暨应发铜斤分量,给交钱人收执。
六、考查市面使用大个钱,每个重量均在京平一钱三分以上。现经市政会公议,此次收化私钱,以每个市平一钱三分以下为断。每十吊计重六十三两七钱以下者,一概准予熔化。其有官版大钱搀入者,除将官钱提出充公外,仍科以应得之罪。
七、私钱迭经商会考验,每百制除砂耗化工外,只能化出铜板八十斤。拟再于八十斤内抽出铜板三斤,作为厂用,商民品交私钱,每百者应领铜板七十七斤。
八、收化私钱,厂内由警厅派员二员驻厂监察,并派警弹压保护。
九、市面存积私钱为数甚多,每日收发之时,由商会派人分管,登簿留底等事,并应由各行商会董事定班轮监察,以昭慎重。
十、厂内购买磅秤一架,收钱发铜,均以磅秤为准。有委员及经理人在旁监视收发。
十一、零星小户存私钱不及二十吊者准其各人拚凑,归一人呈交。
十二、开办伊始,经费等项需款甚多,由商会预为筹垫。俟工竣后于八十斤内抽三斤,变价项下提还。如有赢余,作为地方公益之用。
十三、警厅派往监察及弹压员警并商会经理员等,俱不领薪水车马费,以尽公益。
十四、厂内司事以下人等均支给薪水,由商会酌定。
十五、私钱收化竣工后,即将厂炉撤销,禀请民政部奏报,以昭慎重。
十六、承揽收化之炉工,所余砂末,均须在厂内煎炼成铜,始准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