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总督陈夔龙为咨送度支部酌拟造币厂章程奏折及清单事致长芦盐运使司札宣统二年六月初三日钦命会办盐政大臣·直隶总督部堂陈为礼伤事宣统二年五月十九日准度支部咨开,通阜司案呈本部酌拟造币厂章程缮单具陈一折,于宣统二年五月十六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相应刷印原奏清单,恭录谕旨,飞咨直隶总督遵照可也。等因。到本督部堂。准此。除分行外,合行札
直隶总督陈夔龙为咨送度支部酌拟造币厂章程奏折及清单事致长芦盐运使司札
宣统二年六月初三日
钦命会办盐政大臣·直隶总督部堂陈为礼伤事宣统二年五月十九日准度支部咨开,通阜司案呈本部酌拟造币厂章程缮单具陈一折,于宣统二年五月十六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相应刷印原奏清单,恭录谕旨,飞咨直隶总督遵照可也。等因。到本督部堂。准此。
除分行外,合行札饬,札到该司即便遵照。此札。
计粘抄原奏并单
附:度支部尚书载泽为酌定造币厂章程事奏折
宣统二年五月十六日
度支部谨奏,为酌拟造币厂章程,缮单具陈,恭折仰祈圣鉴事本年四月十五日,臣部具奏铸造国币应一事权,拟将各省所设银铜各厂分别撤留,所留之厂统归总厂管理一折,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办理在案。惟是推行币制,铸造一项关系最为重要,当此改章伊始,所有总、分各厂内部如何组织,权限如何划分,呕应明定章程,以资遵守。兹经臣等督伤员司悉心规画,酌拟造币厂章程十八条,缮具清单,恭呈御览。如蒙俞允,即由臣等督饬该监等切实奉行,不容稍有逾越。嗣后此项章程如有应行修改之处,应由该监督等斟酌拟订,呈由臣部核准泰明办理。
所有酌拟造币厂章程缘由,谨恭折具陈,伏乞皇上圣鉴。
谨奏
谨将酌拟造币厂章程缮具清单,恭呈御览。
计开:
第一条 造币厂归度支部管辖,掌铸造国币一切事宜.
第二条 第二条 造币厂设总厂于天津,设分厂于武昌、成都、云南、广州四处,并暂设奉天分厂一处,其分厂统归总厂直辖。
第三条 总厂设正、副监督各一员,由度支部开单请简,管理总、分各厂一切事宜。各分厂各设总办一员,帮总办一员,总厂设正坐办一员、副坐办一员,均由正、副监督遵选妥呈部核准奏派,秉承正、副监督分理各该厂一切事宜。
第四条 总、分各厂应设工务长一员,由正、副监督遵选妥员,呈部核准派充。其余艺师、艺士及各员司,由各厂酌定员数,呈部核定。
第五条 度支部筹备铸币专款,发给总厂分派各厂应用。所有各省旧设银铜元厂机器、厂房、材料,准总厂选择提用。
第六条 部库所有各种银两,准总厂随时呈领,铸成银币,照国币则例第十三条解交部库,第七条 各省藩、运、关库等处所存银两与别项银元,应次第交大清银行转交造币厂代铸,铸成国币后,由各省照章行用。
第八条 前条银两、银元,由大清银行运交就近总、分各厂化验,内含纯银在九八五以上,准照国币则例第十三条换给各种新币,所有由厂运往该省费用,准其作正开销。至由该省运往总分各厂运费,由大清银行核实计算,仍归该省担任。
第九条 总、分各厂于铸出之币运往各省,该地方官均应切实保护,其经由火车、轮船运道,应请伤下邮传部通饬铁路招商各局,一律减收半价,以重国币而利推行.
第十条 总、分各厂应铸辅币数目,由大清银行酌市面情形,随时拟定数目,呈由度支部核准,饬厂照铸。开铸之始,暂定为主币八成,辅币二成,饬厂照铸。
第十一条 总、分各厂铸成国币数目,每十日一次呈报度支部查核。
第十二条 总、分各厂铸造新币,重量、成色、公差之类,必须遵照奏定则例办理,并遵派精通化学人员随时化验,如有不符,即回炉重铸,以免参差.
第十三条 总、分各厂所铸各币,由总厂呈送度支部化验,度支部亦得随时任抽各厂所铸各币化验查核
第十四条 造币厂出入款项,由总厂按季详造表册呈报,度支部按年总结。除表册外,并应呈报预算、决算清册。各分厂应将该厂收支数目与银铜等币出入情形,每月一次呈报总厂仍每月将帐簿结算清楚,以备总厂随时查核。
第十五条 各分厂如雇聘外国人员,应先呈由正、副监督核准,方可派充。其余艺师、艺士及各员司,由各分厂总办、帮办遵派妥员,呈报正、副监督核准,加札派充,仍六个月一次开列名单并履历、到差年月呈报总厂,总厂按年一次汇报度支部查核。
第十六条 造币厂所有在事各员,由度支部照前财政处原定章程,每届三年将实在出力各员择尤酌保。其在厂不及二年者,不得列入。在事各员倘有舞整营私情事,由度支部随时查明,据实纠参。
第十七条各厂有缉访私铸、防卫厂料等事,应请各省督抚协助者,随时呈请督抚施行。
第十八条 总、分各厂办事细则,由总厂拟订,呈由度支部核准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