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支部奏厘定币制酌拟则例折(附则例)(宣统二年四月)奏为厘定币制酌拟则例,单具陈。恭折仰祈圣鉴事。窃币制为经国要图,条理至为烦颐,自遵旨设局调查以来,臣等督率局员于古今中外之制度,各省商民之习惯,以及金融消息、物力盈虚。逐一研求,昕夕讨论,现已略有端绪,谨撮举纲要为我皇上缕晰陈之。货币计数,当先定名,中国古制号称圆法。圜者圆也。现铸新
度支部奏厘定币制酌拟则例折(附则例)
(宣统二年四月)
奏为厘定币制酌拟则例,单具陈。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币制为经国要图,条理至为烦颐,自遵旨设局调查以来,臣等督率局员于古今中外之制度,各省商民之习惯,以及金融消息、物力盈虚。逐一研求,昕夕讨论,现已略有端绪,谨撮举纲要为我皇上缕晰陈之。货币计数,当先定名,中国古制号称圆法。圜者圆也。现铸新币拟请沿用九府遗法,定名曰圆。于复古之中隐寓形象之义。且币制与算法相关。考之算术,割圆则得弧角,量角变析分厘,其圆以下各种辅币应请分为三等:由圆十析日角。由角十析日分。由分十析日厘,一气相承,层递而上。斯行用皆以枚计,而秤量之习始除。则名称之宜先定者此其一。
名称既已制定,而品质尤宜斟酌,中国向例,银铜并用,究之大宗出入。用银实居多数,现定币制,揆之国家财政情形,民间生活程度,自宜暂以银为本位,一切官款收放,商民贸易,悉以此为价格标准。其穷民交易以及畸零数目,万不能统用一圆,故又铸造各种辅币以为补助,庶贵贱相权,大小相权,而法币永以巩固,则品质之宜酌定者又其一。
品质既分等差,价值因之而起,计算不定,何以相维?查东西各国货币条例,除英国外,大率以十进位。中国现行度量亦不外此法。盖度之分、寸、尺、丈。量之勺、合、升、以十递进。并无畸零通行于世。民实便之,方今改定币制,应仿度、量办法。将圆、角、分、厘计算皆以十进永为定价,不得任意低昂,市塵授受,概免折算之烦难。轻重互权,永保相承之等级,则计算之宜确定者又其一。
计算既有定衡,而维持不可无求,查辅助货币限制用数已成各国通例,诚以法律所定之价,与实质所含之价,原非一致。倘漫无限制,势必充斥市面,主辅莫分,流弊何堪言状!近年以来,东西各省铜元充斥,致令银贵钱贱,官民交困,可为前车之鉴,臣等愚以为辅币一端以供零星交易之需,并非为筹款而设,销路既属甚隘,来源何可太多,自非铸造有定程,行使有定数,恐十进之法,终无术法维持。则限制之宜明定者又其一。
谨本此义,厘订国币则例二十四条,具清单恭呈御览。如蒙俞允。拟请明降谕旨,钦定颁行,俾昭法守,抑臣等更有请者,治国之道,徒法不能自行。行政之方,相助乃能为理,必城乡市镇警察之巡逻得力,而伪造始有可防。必赋税、课厘官吏之收用在先,而法价乃有可保。
应请旨饬下各部院顺天府、各省督抚及将军、都统、大臣督饬所属,各就所管事项,遵照则例,切实奉行,不得稍有违背,一面转谕该地商会,宣演则例大意,务使家喻户晓,推行币制,毫无阻碍,是为至要。如或阳奉阴违,有名无实,蹈抑减之故辙。而出入或有参差。习泄杳之恒情,而巡缉或多疲玩,一经发觉,即由臣部会同该本官衙门,据实纠参。请旨办理。至造币总厂,大请银行关系币制,至为密切,该监督等责任重大,尤当激发忠诚,认真经理。如此内外一气,上下相维,庶足仰副朝廷慎重币政之至意。除旧铸银、铜各元由臣等饬局员筹拟办法另折奏明外,所有厘定币制酌拟则例缘由。谨恭具陈。伏乞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宣统二年四月十六日内阁奉上谕:
上年度支部奏称币制重要,宜策万全,当即谕令会议政务处妥议,旋经复奏准予饬部设局调查,兹据该部具奏厘定币制酌拟则例单呈览,及筹拟旧币办法各折,朕详加披览,所拟各节,尚属切实可行,亟宜明白宣示,中国国币单位,著即定名日圆。暂就银为本位。以一圆为主币,重库平七钱二分,另以五角、二角五分、一角三种钱币及五分镍币,二分、一分、五厘、一厘四种铜币为辅币。圆、角、分、厘各以十进,永为定价,不得任意低昂。
著度支部一面责成造币厂,迅即按照所拟各项重量、成色、花纹、铸造新币,积有成数,次第推行,所有赋税、课厘、必用制币交纳,放款亦然,并责成大清银行会同造币厂,将新旧交换机关筹备完密,一面通行各省,将现铸之大小银、铜元一律停铸,并知照京外各衙门按照单开折合标准,及改换计数名称各条依限妥办,将来新币发行地方,所有生银及从前铸造各项银铜元,准其暂照市价行用,由部饬币厂、银行逐渐收换,并酌定期限,停止行用,迨新币通行以后,无论官私各款均以“大清银币”收发交易,不得拒不收受,亦不准强行折扣。
至于伪造制币,大干例禁,缉拿惩治,均属地方之责,著各部院,顺夫府及将军都统大臣各省督抚,督饬所属,各就所管事项,遵照则例,切实奉行,并转谕各该处商会,宣演则例大意,使人人知此次改定币制,专为便民、便商,划除向来平色纷淆之弊,以立清厘财政之基,倘有奸商市侩,藉端谣惑愚民,抑扬物价,即著从严惩治,用副朝廷利用厚生之到至意,余著照所议办理,将此谕令知之。
钦此。
谨将厘定币制酌拟则例,并加注案语具清单恭呈御览:
第一条:大清国币单位定名日圆。(谨按:单位者起算之位也,单位以下为小数)
第二条:国币种类如下:
银币四种:一圆、五角、二角五分、一角。
镍币一种:五分。(谨按:此项镍币之矿产,及铸造法尚在调查,暂拟缓铸。)
铜币四种:二分、一分、五厘、一厘。(谨按:一分铜币,与旧日当十铜元容易混淆,拟暂缓铸。)
第三条:一圆为主币。五角以下为辅币。计算均以十进。
一圆分为十角,一角分为十分,一分分为十厘。一切兑换,均按此计算。
第四条:银币重量成色如下:
一圆银币:重库平七钱二分,含纯银九成,计六钱四分八厘。
五角银币:重库平三钱六分,含纯银八成,计二钱八分八厘。
二角五分银币:重库平一钱八分,含纯银八成,计一钱四分四厘。
一角银币:重库平八分六厘四毫,含纯银六成五,计五分六厘一毫六丝。
镍币、铜币之得量成色另订增入。
(谨按:本则例所称库平,系指农工商部会同本部奏定划一度量衡章程内所称,库平一两合法国衡数三十七克又千分之三百零一。又本条所称纯银,系指炼净之纯银。)
第五条:主币用数无限制,银辅币用数,每次不得过五圆之值。镍、铜辅币用数,每次不得过半圆之值。过此限制,受者可以不收。惟向大清银行及其分行、分号、代理店兑换之时,不在此限。
(谨按:一切整数,能以主币授受者,无论十、百、千、万。自有主币可用,辅币之设,原所以供零星交易及找零之需,故辅币用数不得不严立限制。但兑换与行用不同,故不在限制之列,所以保辅币之价值,坚小民之信用也。或虑兑换无限制,银所收多系此种辅币,且不免为伪造之媒,岂知铸造有一定限制,则来兑者正自无多,兑换胡一定机关,则伪造者尤易发觉,此层可无虑。)
第六条:一圆银币,无论何枚,其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库平三厘。其五角以下各种银币,无论何枚,不得逾库平一厘。各种银币,每一千枚合计之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不得逾万分之三。
(谨按:本条第一段,定每枚分计之公差。第二段,定千枚合计之公差。分计宜稍宽;合计宜稍严。)
第七条:一圆银币,一面铸龙纹,一面铸“大清银币壹圆”字样,五角以下银、镍、铜币仿此。(谨按:将来银、镍、铜各币须另印精图颁行各省。)
第八条:各种银币,无论何枚,其成色与法定成色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谨按:第六条定重量之公差,本条定成色之公差。)
第九条:一圆银币如因行用磨损,致重量不及七钱一分,及五角以下银、镍、铜币,因行用而磨损显著者,得照数向造币厂及大清银行兑换新币。(谨按:货币行用,不能无磨损,故定七钱一分为磨损限度,逾此限度,以保信用。)
第十条:凡毁损之银、镍、铜币,如查系故意毁损者,不得强人收受。(谨按:第九条谓行用磨损,准其兑换。本条谓故意磨损,即不准行使兑换。所以防民间凿孔、盖戳、磨削之弊也)
第十一条:各种辅币铸造之数,由度支部酌量情形严定限制。(谨案:辅币行既使有限制,自不得滥为铸造,以免损坏币制。)
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附则)(系新旧币交换事项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