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初三日/公元1907年7月12日《申报》:民政部奏为商会筹议收化私钱,以维币制,请准立案试办,恭折会陈,仰祈圣鉴。事: 窃据内外城巡务总厅申称,京城地面私钱之害历有年所,近年各地方官实力禁止 ,期年以来,市面之私钱日少,商家之存积遂多,资本相关,颇多亏折。现经北京总商会公同筹划,妥议办法,复于京城设立专厂,收集各商私钱,化成铜
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初三日/公元1907年7月12日《申报》:
民政部奏为商会筹议收化私钱,以维币制,请准立案试办,恭折会陈,仰祈圣鉴。事:
窃据内外城巡务总厅申称,京城地面私钱之害历有年所,近年各地方官实力禁止 ,期年以来,市面之私钱日少,商家之存积遂多,资本相关,颇多亏折。现经北京总商会公同筹划,妥议办法,复于京城设立专厂,收集各商私钱,化成铜板交各商具领变宝,并在所化铜板内抽出铜斤作为厂用,拟定章程十七条,呈请转申民政部奏明立案等因。
臣等查私钱充斥,上干国纪,下蠹民生,迭经各衙门三令五申亦止禁其通行,不能令其消灭,虽一时强制,其风稍戢而过,此以往依然私相搀杂,远近流通,夫不筹禁绝根株之法而但为强抑行用之计,往往得利者为私铸之奸侩,被累者为市易之善良,非特于圜法无裨,且虑于商民有碍。
现在铜元盛行,大钱日滞,推究其本,一则分量有准,质色无差,用之少亏损之虞;一则官私相参,样色过杂,用之滋挑剔之患,大钱难与铜元一律行使者,职是之由。臣部前于御史黄昌年条奏钱法折内,业经详切上陈,今拟设法收化私钱,发还铜板,则沙板圆串可望其消除,鹅眼轻綖渐绝于街市。售私者知出而无用,则作伪息其萌。输官者,得还其铜资,则计本少,所损将使市面大钱,所行者皆官炉,所用者有定质,成色不致纷异,商民胥免疑阻,自可议大钱、铜元划一之价,通用之法,此京城整顿圜法万不可缓之举也。
今该商会所请收集私钱化铜变价各节,于杜绝流弊之中,仍寓体恤商艰之意,仰恳天恩准令立案开厂试办收化私钱,庶币制赖以维持,商困亦从兹顿减,谨将商会拟定章程缮具清单恭呈御览,如蒙谕允,由臣等会同查核,务臻安妥,利推行。
再,此折系由民政部主稿,会同度支部、步军统领、顺天府办理。谨恭折会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奉旨:依议。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