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公元1906年3月13日《申报》:兼署浙抚瑞【瑞兴】 奏为《兹经铜元局提银10万两作为本年第二批9-10两月练兵经费》片: 再,查浙江省铜元余利项下认解练兵经费一款,前因新厂于本年七月间告竣,开机鼓铸,应以七月为始,查照原认银数按月拨提,计本年下半年六个月共应解银30万两,业经前宪臣分别奏咨并解第一批银10万两赴部交纳各在
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公元1906年3月13日《申报》:
兼署浙抚瑞【瑞兴】 奏为《兹经铜元局提银10万两作为本年第二批9-10两月练兵经费》片:
再,查浙江省铜元余利项下认解练兵经费一款,前因新厂于本年七月间告竣,开机鼓铸,应以七月为始,查照原认银数按月拨提,计本年下半年六个月共应解银30万两,业经前宪臣分别奏咨并解第一批银10万两赴部交纳各在案。
兹经铜元局提银10万两作为本年第二批9-10两个月练兵经费。解由藩司交号商源丰润承领汇解赴户部投纳,所需汇费应诅作正开销据。布政使翁曾桂详请奏咨前来。奴才复核无异。除咨部查照并取号商汇解日期咨报外,理合附片具陈,伏乞圣鉴。谨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