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公元1905年11月14日《申报》:……此次查矿经费,经臣馥饬由宁、苏、西、皖四藩各于铜元余利项下暂拨银2.5万两,拟于两年之内将三省有名矿产查办就绪……华商风气未开,招股不易,议者皆谓宜提铜元余利二三成,早开铜矿,以固根本。惟现在各省铜元局提款太多,殊难多拨,俟随后体察酌提余利附充股本……极奏内又称,议提铜元余利,早开铜矿一节,
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公元1905年11月14日《申报》:
……此次查矿经费,经臣馥饬由宁、苏、西、皖四藩各于铜元余利项下暂拨银2.5万两,拟于两年之内将三省有名矿产查办就绪……华商风气未开,招股不易,议者皆谓宜提铜元余利二三成,早开铜矿,以固根本。惟现在各省铜元局提款太多,殊难多拨,俟随后体察酌提余利附充股本……
极奏内又称,议提铜元余利,早开铜矿一节,户部查,现在整顿圜法,需铜孔亟,故洋铜进口日益加多,若能早开铜矿,自扩利源,诚属扼要之论。该省拟提铜元余利附充股本,亦系正办,惟各局所认练兵经费及部需各款,均关紧要,各先照数解足,所余余利,自应由省酌量提用,以充股本。其余严禁私卖矿产,先饬官绅购买近矿山场田地各节,均与商部迭次奏咨各案相符……谨奏。
光绪三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奉旨:依议。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