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茂《吉林银圆,现就本省使用,惟奸徒牟利》 光绪二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1897年9月23日《申报》)

【清末机制币相关奏折】 2025-08-09     6
光绪二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元1897年9月23日《申报》:延茂【时任吉林将军】片:再,吉林试铸银圆,现就本省使用,已渐推行无阻。惟奸徒牟利,有隙则乘私铸之弊,似不可不预为防范。查律定,私铸制钱罪止绞候,若私铸银圆,视铸铜钱情形。今于立法之初,若辈严定罪名,悬为厉禁,诚恐愚顽无知犯法者众,官懦民顽,转非正祥之道。应请旨嗣后吉林省如有拿获私铸银圆人犯

光绪二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元1897年9月23日《申报》:


延茂【时任吉林将军】片:

再,吉林试铸银圆,现就本省使用,已渐推行无阻。惟奸徒牟利,有隙则乘私铸之弊,似不可不预为防范。查律定,私铸制钱罪止绞候,若私铸银圆,视铸铜钱情形。今于立法之初,若辈严定罪名,悬为厉禁,诚恐愚顽无知犯法者众,官懦民顽,转非正祥之道。应请旨嗣后吉林省如有拿获私铸银圆人犯,可否援照咸丰七年正月二十四日谕旨“查有私铸大钱匪犯办法”,无分首从,均于讯明后就地正法,以儆奸顽,仰恳交刑部核议,立案施行。是否有当,伏乞圣鉴训示遵行。谨奏。

奉硃批:刑部议奏。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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