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四年六月初九日/公元1888年7月17日《申报》:头品顶戴、湖北巡抚臣奎斌跪奏,为拿获销毁制钱私铸各犯审明按例定拟,恭折具陈,仰祈圣鉴。事:案据署汉阳县知县钟相山详报,会营访获匪徒刘幅等销毁制钱,私铸小钱,已成一案。缘刘幅万发起籍隶黄陂县李明兴俞安陈幅汰陈顾明萧运明傅汰籍隶江夏县王世详、李长同籍隶汉阳县,刘幅、李明兴向习铜匠手艺,余各小贸易傭
光绪十四年六月初九日/公元1888年7月17日《申报》:
头品顶戴、湖北巡抚臣奎斌跪奏,为拿获销毁制钱私铸各犯审明按例定拟,恭折具陈,仰祈圣鉴。事:
案据署汉阳县知县钟相山详报,会营访获匪徒刘幅等销毁制钱,私铸小钱,已成一案。缘刘幅万发起籍隶黄陂县李明兴俞安陈幅汰陈顾明萧运明傅汰籍隶江夏县王世详、李长同籍隶汉阳县,刘幅、李明兴向习铜匠手艺,余各小贸易傭工度日,先未为匪。光绪十三年九月初十日,刘幅来自汉阳县属汉阳镇地方,因无工作,忆及制钱1000,有铜7斤余,如化铜变卖,可获多利。即于是夜独自将制钱1300文入炉销毁,得铜7斤12两,尚存未卖。是月十四日,有素识已获之李明兴、王世详、李长同及在逃之蒋干(即蒋秀),与刘幅会遇,共道贫难,刘幅因有销得制钱铜斤,起意邀约,伙凑资本,私铸小钱,获利分用。众俱允从。
王世详当出本钱1500文,李长同出钱7000文,蒋干出钱3500文,刘幅亦出钱3500文,并将所销制钱铜斤,系家存旧铜,作为另本。议定,李明兴掌钳看火,不出本钱,按股分利,刘幅将各人本钱收齐,随往各处买得废铜,并制备钱模等项器具。查得距汉镇二三里之美人巷地方偏僻,有无主破草屋一间,向无人居住,亦无邻佑,即潜至该处挖砌地炉,并另雇已获素识之万发起、俞仁安、陈幅汰,并令其弟陈显明、萧运明、傅太平,陈幅汰煮饭挑水打炭,至十九日,铸成小钱10千300文,交给蒋干携出变卖,尚未转回,即于二十日经该县会营访获到案,并起出钱模器具等件,讯供通详。
经臣批饬,缉审拟解,兹该县比缉逸犯无获,随提现犯审,拟由汉阳府知府逢润古审明,解由湖北按察使觉罗成允覆审议,拟详解前来。臣亲讯无异,究无不法别案及另有同伙之人。该犯刘幅销毁制钱,各犯亦不知情。
查例载,销毁制钱为首者,拟以斩决,家产入官,又,私铸铜钱至10千以上,为首及匠人俱拟斩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照为从遣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又,律载一家人共犯,止坐尊条等各语。
此案,刘幅独自起意,销毁制钱,并纠伙私铸铜钱,数至10千以上,自应照例,罪止斩候,轻罪不议外,合依为首者斩决,查明有无家产,照例办理。
李明兴听从私铸掌钳看火,系属匠人,拟斩候,秋后处决。
王世详、李长同听从写账、磨钱,系属为从,均合依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照例分别刺字。
万发起、俞仁安、陈幅汰、萧运明、傅太平各受雇者,照为从例,罪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充徒陈顾显明经其兄陈幅汰邀为帮工,系属一家共犯,已罪坐其兄,应免置议。
王世详、李长同讯无父兄,其失察该犯等私铸之总甲傅案,照例折责革役。
刘幅等在外私销、私毁,原籍总甲无从觉察,应毋庸议。
地炉拆毁,草屋入官,起获钱模、器具等件分别销毁。
逸犯蒋干,获日另结案。
该县失察文武各职名,邀免开报,除供招送部外,理合会同湖广督臣裕禄恭折具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敕部覆核施行。再,现值整顿钱法之时,各犯应速惩办,以昭炯戒。是以改题为奏,合并陈明。
谨奉硃批:刑部速议具奏。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