戸部尙书鹿传麟等:《拟铸六分重当十大钱》 光绪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清末机制币相关奏折】 2024-05-10     110
戸部尙书鹿传麟等摺:《拟铸六分重当十大钱》光绪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窃臣等前奏停铸当十大钱,并酌拟裁并局厂,请于宝泉局内酌留两厂,改铸制钱等因,于八月十九日奉旨:依议。钦此。遵守督饬宝泉局监督等逐厂考验。査得局西北两厂,计共二十一炉,足敷鼓铸制钱之用。自应酌定钱文分量,以便开铸。查从前户工两局旧铸制钱,每文重一钱,后虽减至八分,然核

戸部尙书鹿传麟等摺:《拟铸六分重当十大钱》

光绪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窃臣等前奏停铸当十大钱,并酌拟裁并局厂,请于宝泉局内酌留两厂,改铸制钱等因,于八月十九日奉旨:依议。钦此。遵守督饬宝泉局监督等逐厂考验。査得局西北两厂,计共二十一炉,足敷鼓铸制钱之用。自应酌定钱文分量,以便开铸。

查从前户工两局旧铸制钱,每文重一钱,后虽减至八分,然核以铜本鼓铸各费,公家亏折犹巨,而奸民因有利可图,仍复私行销毁。规复制钱之议,前后持之十年,仍未能悉见通行,则以所铸之钱,大半归于销毁,嗣仍铸当十大钱,虽名实不符,犹以为暂时权宜之针。

现在铜元日渐流通,大小各种俱准制钱行使,似制钱一项,不能不急等筹鼓铸,以为补助之用。

窃惟古今钱法,太轻则虑盗铸,过重则虑私销。国家铸币,本不存爱铜惜工之见,而钱质略重往往盗磨取熔,易滋姦犯,于圜法反多窒碍。惟使之轻重适中,庶私铸私销两无所利,然后有以维持于不敝。

臣等公同商酌,拟每文定重六分,仍按照旧铸当十大钱,成色以铜五成五、铅四成五配合铸造。如蒙俞允,即饬所留西北两厂从速开造,拟每月共铸一卯,俟积存铜铅较多,尙可随时奏请加卯鼓铸,以便民用。至年例应铸红串大制钱,仍遵照旧式铸造,以备交进。

奉旨:依议。钦此。

 

《度支部通阜司奏案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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