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支部尙书载泽摺:《拟定造币厂章程》 宣统二年五月十六日

【清末机制币相关奏折】 2024-05-08     38
度支部尙书载泽摺:《拟定造币厂章程》宣统二年五月十六日本年四月十五日臣部具奏铸造国币一事,拟将各省所设银铜各厂分别撤留,所留之厂统归总厂管理一摺,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办理在案。惟是推行币制,铸造一项系最为重要,当此改章伊始,所有总分各厂内部如何组织,权限如何划分,亟应明定章程,以资遵守。兹经臣部督饬员司悉心规划,酌拟造币厂章程十

度支部尙书载泽摺:《拟定造币厂章程》

宣统二年五月十六日

 

本年四月十五日臣部具奏铸造国币一事,拟将各省所设银铜各厂分别撤留,所留之厂统归总厂管理一摺,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办理在案。

惟是推行币制,铸造一项系最为重要,当此改章伊始,所有总分各厂内部如何组织,权限如何划分,亟应明定章程,以资遵守。兹经臣部督饬员司悉心规划,酌拟造币厂章程十八条,具清单恭呈御览。

宣统二年五月十六日奉旨:依议。钦此。

 

 

附章程:

谨将酌拟造币厂章程缮具清单恭呈御览:

 

第一条 造币厂归度支部管辖,掌铸造国币一切事宜。

第二条 造币厂设总厂于天津,设分厂于武昌、成都、云南、广州四处,并暂设奉天分厂一处,其分厂统归总厂直辖。

第三条 总厂设正副监督各一员,由度支部开单请简,管理总分各厂一切事宜。各分厂各设总办一员,总帮办一员,总厂设正坐办一员,副坐办一员,均由正副监督遴选妥员呈部核准奏派,秉承正副监督分理各该厂一切事宜。

第四条 总分各厂设工务长一员,由正副监督遴选妥员呈部核准派充,其余艺师艺士及各员司由各厂酌定员数,呈部核定。

第五条 度支部筹备铸币专款,发给总厂分派各厂应用;所有各省旧设银铜元厂机器、厂房、材料,准总厂选择提用。

第六条 部库所有各种银两,准总厂随时呈领,铸成银币,照国币则例第十三条解交部库。

第七条 各省、运、关库等处所存银两与别项银元,应次第交大清银行转交造币厂代铸,铸成国币后由各省照章行用。

第八条,前条银两银元,由大清银行运交就近总分各厂化验,内含纯银在九八五以上,准照国币则例第十三条换给各种新币,所有由厂运往该省费用,准其作正开销,至由该省运往总分各厂运费,由天清银行核实计算,仍归该省担任。

第九条 总分各厂于铸出之币运往各省,地方官均切实保护,其经由火车轮船运道,应请筋下邮传部通饬铁路、招商各局,一律减收半价,以重国币而利推行。

第十条 总分各厂应铸辅币数目,由大清银行斟酌市面情形,随时拟定数目,呈由度支部核准饬厂照铸。开铸之始,暂定主币八成,辅币二成,饬厂照铸。

第十一条 总分各厂铸成国币数目,每十日一次呈报度支部查核。

第十二条 总分各厂铸造新币重量、成色、公差之类,必须遵照奏定则例办理,并遴派精通化学人员随时化验,如有不符,即回炉重铸,以免参差。

第十三条 总分各厂所铸各币,由总厂呈送度支部化验,度支部亦得随时任抽各厂所筹各币化验查核。

第十四条 造币厂出入款项,由总厂按季详造表册呈报,度支部按年总结,除表册外,并应呈报预算决算清册。各分应将该厂收支数目与银铜等币出入情形,每月一次呈报总厂,仍每日将帐簿秸算清楚,以备总厂随时查核。

第十五条 各分厂如雇聘外国人员,应先呈由正副监督核准方可派充。其余艺师艺士及各员司,由各分厂总办帮办遴派妥员呈报正副监督核准,加劄派充,仍六个月一次开列名单并履历、到差年月呈报总厂,总厂按年一次汇报度支部査核。

第十六条 造币厂所有在事各具,由度支部照前财政处原定章程,每届三年将实在出力各员择尤酌保。其在厂不及二年者,不得列入,在事各员,倘有舞弊营私情事,由度支部随时査明纠参。

第十七条 各厂有缉访私铸、防卫厂料等事,应请各省督抚协助者,随时呈请督抚施行。

第十八条 总分各厂办事细则由总厂拟订,呈由度支部核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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