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委员会政治部致财政部函迳启者,抄送情报一件,即请查照为荷。附抄件,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总乙一字第218号滇省宣威县市面公开使用铜币,法币一元仅值双铜元三枚,致法币价值低落,物价奇昂,並藏匿银元巨万者甚多。
一、
军事委员会政治部致财政部函
迳启者,抄送情报一件,即请查照为荷。
附抄件,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总乙一字第218号
滇省宣威县市面公开使用铜币,法币一元仅值双铜元三枚,致法币价值低落,物价奇昂,並藏匿银元巨万者甚多。
二、
财政部咨云南省政府渝钱市字第15050号
据报告称:滇省宣威县市面公开使用铜币,法币一元仅值双铜元三枚,致法币价值低落,物价奇昂,并藏匿银元巨万者甚多等语。到部。
查旧有各种铜元,业经本部取消其作为辅币流通之资格,令饬中央造币厂会商中央银行洽定价格,收回改铸在案。
该宜威县市面,以高价兑换铜元,显与上开部案抵触,亟应予以查禁。
至大量收藏银币者,若有以高价使用,或竟图偷漏情事,并应查明,依照兑换法币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予以没收充公或依法究办,其无上开情事者,亦应督导,照案兑换法币。
相应咨请贵省政府查照转饬宣威县政府切实遵办,並将办理情形具报转部查核为荷。
三、
四行联合办事总处致财政部公函:
案据本总处昆明分处五月十八日总字第九0号函节开:准中国农民银行昆明分行函略以“关于收兑宣威硬币一案,经饬据该县合作金库函略称‘现宣威硬币分为三种,一为半开银币(即半元银币),云南省造库平三钱六分,现市国币一元者合银币四分一厘;一为毫洋银币(即五枚值一元),库平一钱四分四厘,云南省造,国币一元折合四分七厘;一为二十文铜板(铜元),附近各省铸者均有,国币一元折合五分,币分三种,价格悬殊,且涨落不定,若照时价收兑,则硬币价格反日益高涨,面于处理手续殊感困难,非有规定价格决不可行,拟请钧行规定价格,俾便遵行等情,函请查照示复’等由。查收兑硬币价格,如何规定之处,敬祈核示”等情。
查宣威合作金库所报硬币价格与贵部所定每元硬币兑换法币一元三角之价格相差甚远,究应如何规定价格收兑之处,相应函请查核见复为荷。
四、
财政部复四联处公函(渝钱币字第41920号)
案准贵处卅年六月六日函,以关于收兑镇省宣威硬币价格应如何规定,转请核复等由到部,查此案系因前准交通部电据驿运管理处呈,以宣威币制复杂,请设法纠正,並经本部申请云南省政府转饬宣威县政府严行查禁行使硬币,并制止以差价计算,暨饬知富滇新银行就近与四行商治推行法币收兑硬市在案。自应俟推行法币在该县畅通后,再行相机收兑硬币。准函前由,相应复请查照转饬昆明分处,迳与富滇新银行切实商洽,迅向宣威县推行法币,一面並与云南省政府接治,督促宣威县政府认真禁止再用硬币,以资倡导……
五、
渝缉查队致财政部钱币司,1943年
据报宣威县以现金交易,间或有少数使用国币,亦须与铜板现金扣合,每拾元非加贴二元乃至三元不用,毫洋每元合国币壹百元,铜板大者每枚合国币壹元,小者二枚合国币一元,随时上涨,故该县商民完全储蓄毫洋或铜板。
此项现金过去则多为一般奸商带往拖西、拖南换取鸦片或手枪,影响币制,实非浅鲜等情。据此,相应函清查照参考核办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