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拟订收回各省商业银行纸币办法

【清末民国媒体舆论文章】 2025-09-09     30
上海《银行周报》  民国二年一月  1913年1月一、自财政部规定之纸币条例公布后三个月内,各银行须将纸币总额呈报于财政部,并须先交纸币发行总额三分之一之政府公债证书,一面向财政部领取同额之纸币。二、银行收纳纸币后,三个月内,须收回旧纸币三分之一,并须呈缴财政部。三、银行依前二条之规定,在一年以内,须将三分之二之旧纸币,全部收回,并须呈报财

上海《银行周报》  民国二年一月  1913年1月

一、自财政部规定之纸币条例公布后三个月内,各银行须将纸币总额呈报于财政部,并须先交纸币发行总额三分之一之政府公债证书,一面向财政部领取同额之纸币。

二、银行收纳纸币后,三个月内,须收回旧纸币三分之一,并须呈缴财政部。

三、银行依前二条之规定,在一年以内,须将三分之二之旧纸币,全部收回,并须呈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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