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周报》 民国二年一月 1913年2月1日……私立银行既复滥发纸币,而政府以及地方长官,苦于财政匮乏,补苴无术,且亦相率发行。斯时纸币充斥,变本加厉,较前益甚;而价格之低落,信用之薄弱,亦至此而已极。其时论者咸以纸币之收回及整理为唯一之急务。因于民国二年一月由财政部提出《商业银行条例》于国务院,兹摘录之如下:一、银行发行纸币总额,不
《银行周报》 民国二年一月 1913年2月1日
……私立银行既复滥发纸币,而政府以及地方长官,苦于财政匮乏,补苴无术,且亦相率发行。斯时纸币充斥,变本加厉,较前益甚;而价格之低落,信用之薄弱,亦至此而已极。其时论者咸以纸币之收回及整理为唯一之急务。因于民国二年一月由财政部提出《商业银行条例》于国务院,兹摘录之如下:
一、银行发行纸币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十分之六。
二、各银行欲取得纸币发行权者,必须呈交政府发行之公债证书于财政部,而其纸币发行额亦不得超过是交公债证书之总额。
三、发行纸币各银行,对于发行额,须有四分之一以上之现金准备,而此准备金,须存储于中央银行。
四、银行发行纸币额,不得超过政府规定。
五、银行遇有破产时,政府得令中央银行将该银行所呈交之公债证书全数卖却,以充兑现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