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财政史》论:户部奏陈铜元弊害之本 贾士毅1917年

【清末民国媒体舆论文章】 2024-04-12     66
《民国财政史》论:户部奏陈铜元弊害之本贾士毅1917年光绪二十九年七月,户部片奏称各省仿铸铜元,宜妥定章程,方能与制钱相辅而行。并谓钱法之弊,其端有三:一在价值参差,收放未能一律,以致人不信行;一在偷减成色,轮廓或未精良,以致私铸冒滥;一在奸商贩运,销路畅滞,听其操纵,以致弊窦丛生。又谓,凡铸造铜元省分行使章程,均令照钱上所镌当五、当十、

《民国财政史》论:户部奏陈铜元弊害之本  贾士毅1917年

 

光绪二十九年七月,户部片奏称各省仿铸铜元,宜妥定章程,方能与制钱相辅而行。并谓钱法之弊,其端有三:一在价值参差,收放未能一律,以致人不信行;

一在偷减成色,轮廓或未精良,以致私铸冒滥;

一在奸商贩运,销路畅滞,听其操纵,以致弊窦丛生。

又谓,凡铸造铜元省分行使章程,均令照钱上所镌当五、当十、当二十各数,永远遵守,无论银价涨落,作抵制钱不得稍有轩轾。凡钱粮税课向收制钱之款,均准作抵完纳。放款亦一律抵算,如有奸商把持及不肖官吏抑勒,低昂其价,从重治罪。

又谓,黄铜元工本较轻,应令各省均仍铸红铜元,按此奏所谓弊端三层,属洞见症结。然所拟防止之策,只在奸商墨吏,从重治罪,仍系齐其末而不揣其本,是以法令虽具,弊害依然。

所谓本者,一曰政府担任兑换,一曰辅币铸数有限。

当铜元发行之初,每百枚抵银元一枚,每一枚抵制钱十文,均见奏案。如果当时设有国家银行,或官银钱号,遵此奏案,办理兑换之事,则官家收放,自归一律,商民贩运,何从操纵?虽然,欲使国家银行或官银钱号遵依法定之率,担任银钱之兑换,必先将铜元之铸数严定限制,此项限制,必令担任兑换之机关有斟酌之权衡,然后盈虚消息,可准市场之需求,以为伸缩。

若政府只图造币之盈余,不顾辅币之浮滥,则国家银行或官银钱号,即不能担任兑换,故限制铜元之铸数,又本中之本也。至于造币偷减成色,则患在稽察之令,惩罚之章不见实行耳。

(引自《民国财政史》第六编“泉币”第三章“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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