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杂志》社论:改革粤省币制问题之商榷 作者:许德光 1936年9月2日

【清末民国媒体舆论文章】 2024-04-09     53
改革粤省币制问题之商榷作者:许德光文章来源:东方杂志 发表于:1936年33卷 第23期一、绪言粤省币制,向极复杂,自民元以来,因袭用毫洋本位,尤与各省有异。曩时纸币发行有限,市面普通交易,均以二角毫币为授受标准,币价尙称稳定。近年商业日趋发达,纸币流通渐广,其有历史可考者,则有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广东地方实业银行、省立广东银行、中央银行、最近

改革粤省币制问题之商榷

作者:许德光    文章来源:东方杂志    发表于:1936年 33卷 第 23 期

 

一、绪言

粤省币制,向极复杂,自民元以来,因袭用毫洋本位,尤与各省有异。曩时纸币发行有限,市面普通交易,均以二角毫币为授受标准,币价尙称稳定。近年商业日趋发达,纸币流通渐广,其有历史可考者,则有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广东地方实业银行、省立广东银行、中央银行、最近之广东省银行及市立银行等所发行之各种兑换券及银毫券,除一二银行外,发行准备向少足额,且常为政治势力所支配,时局稍有变动,基金立被提取,挤兑风潮,一触即发,每致不可收拾,公私均蒙损失,人民受害尤巨。

此在平时而论,粤省币制已有亟行改革之必要,矧【况且】毫洋根本在外汇上未取得地位,其价格常常发生动摇,近年市面,一切大宗买卖,遂不得不以香港纸币收付,以故,港币之信用愈固,而毫币之基础益弱。其价格之变动,动辄影响工商百业,甚且牵及农村经济,凡熟悉粤省情形者,莫不知港币实把握全粤经济之命脉,此又粤省币制更有亟行改革之必要者也。

尤有进者:去岁中央施行法币政策以来,粤省当局即乘机滥发纸币。于去年十一月间以财政厅名义,发布集中白银命令,规定以白银毫洋一元调换省市两行所发行之银毫券一元二角,大洋一元调换毫券一元四角四分,欲藉此法以大量吸收白银,并以弥补府库空虚,曩时财厅积欠经费,均用纸币淸发。

两广异动以后,军费支出膨胀,纸币滥发之数目,更属不可胜计,币价由是陡跌,市面顿起恐慌。所有现银,除发行准备保管委员会所保存者外,非藏匿民间,即逃避港市,几于造成不可收拾之紊乱,故为稳定粤省金融计,为统一全国币制计,改用大洋以替定毫币,尤为目前刻不容缓之图。

 

二、问题关键

査此次中央改革粤省币制,以维护粤民法益及避免政府过重负担为主要原则。故事先必须统筹兼顾,采取渐进步骤,以期于一定时期中达到稳定金融统一币制之目的。昨阅报载财政部孔部长关于整理粤省币制之谈话,其谈话内容约可分为四点:

(一)整理粤币,应以粤省全体利害为前提,不应着眼于少数人之损益,更应严防过去滥发钞票及不正当买卖之流弊;

(二)粤省毫券信用,应亟设法巩固,故须先行补充现金准备项下所短17%之数额及四成保证准备;

(三)俟应办手续完成后,再由财政部妥定收换办法,施行法币;

(四)在过渡期间内,一切收付,仍准毫券照常使用,惟一切税收,如系向以中央法币为本位者,倘无法币,则应按当日行市以毫券折合大洋法币抵缴,但不得超过加五计算。

据此,则中央对于整理粤币计划,似系先谋巩固毫券信用,再行改用大洋,收换毫券,固已定有准确步骤,按步施行,此后在粤设立中央分行,发行大洋法币,以及集中准备,统一外汇诸端,不过为改制中之技术问题,殊无讨论之必要。而其中之最大关键,当前似尙无斩截办法者,厥为豪券与大洋折合比率之一点。

兹谨就个人管见所及,试拟毫券与大洋折合之适当比率,附陈法币施行时与毫券调换办法,以供当道采择,并备国人硏讨。

 

三、法币与毫券折合比率问题

査粤省发行纸币总额约为25000万元,现金准备约合毫洋10700万元。保证准备虽有省发库券9200余万元,但该项库券,目前既无市价,亦无信用,自难认为确实,是毫券准备约当发行总额43%,即毫券一元仅值原来银角四角三分。

我国目前既已施行管理货币制度,似可不必斤斤于发行准备之多少,惟以国内信用经济尙未十分发达,一般社会心理,仍视准备盈虚,以定币值之高下。

本年六月间财部对于法币准备一层,曾为剀切宣言,即系有见及而为安定人心,巩固信用之表示。近来粤省所发毫券,亦因现金准备不充,保证准备不确,故于时局紧张之际,其价格遂一落千丈,曾一度跌至国币一元折合毫券一元八角以上,即毫券一元,约仅值国币五角五分,若非粤局迅转安定,中央立图补救,则其下跌不知伊于胡底。

中央此次整理粤币,若依实际准备数额,以定毫券价值,固嫌其过低,即依此次事变中最低价格以为换算标准,粤民之损失亦觉过重,故在兼顾粤民福利与中央负担两大原则之下,作者以为,法币收换毫券最允当之折合率(以下简称折合率)应定为加六,即法币一元收换毫券一元六角。盖毫券价格,若以原有确实准备而论,仅值银角四角三分左右,再以加二比率折算,仅合大洋三角六分。今以一元六角之比率折合大洋法币,是毫券一元等于大洋六角三分,已比原估价格增高百分之七十五【(0.63-0.36)/0.36=75%】,即以粤省政府原定比率大洋一元折合毫券一元四角四分之价格计算,不过跌落百分之十而已。其计算式如左:

(100/140-100/160)÷100/144=10%

顾或者有怀疑吾之主张,仍以为加六比率未免太高,(本文所称比率之高低,系指毫券折合大洋加水之多少而言),粤省人民损失太重,不知粤省自财厅颁布收买白银法令以来,毫券滥发,漫无限制,价格跌落,几无止境。即以去年十二月间之价格而论,亦已低落至原来十二分之十,即等于毫洋八角三分左右,再以加二比率折算,仅合大洋六角九分四厘四毫,今拟毫券改换大洋法币之比率为十六比十,即毫券一元等于法币六角二分五厘,是改制以后,毫券之实际价格,适等于未改制时百分之九十,与前式计算所得之结果,仍无少异,以粤省纸币紊乱程度之深,改革后,竟得有如此意外结果,殊亦足以自慰。粤民之持有毫券者,即使损失其购买力百分之十,惟一般粤民之财富,并不因此而受重大损失,而中央政府在粤省金融上负担较轻,更可以腾其余力以谋粤省多方面之建设与粤民大多数之福利,岂非两全之道。

反之,如中央不顾粤民全体利害,对于粤省省市两行所发纸币,责成该省市两行负责淸理,则后此毫券价格,将惨跌至四成三左右,可以断言,彼时粤民损失,又奚止百分之十,可知加六比率之所以拟定,既非全视准备之多少,亦非泥于已往之币值,而实为中央与粤省各方利益统筹兼顾之道,其理固甚明也。

或谓,粤省毫洋与大洋汇率,常为加二加三左右,此次改制,其折合率最高亦应定为加三,不知毫券价值,今昔不同,现时实已不能代表曩时毫洋之地位。

査粤省在未施行法币以前,毫币与毫券同样流通,迨地方当局假法币之名,以行膨胀之实,规定毫币一元值法币(即毫券)一元二角,于是毫币与毫券价格乃显然发生差异,近数月来,毫券滥发愈甚,其价格(购买能力)与去岁十一月以前更大相悬殊,故在改革计划中,毫券之与毫洋,绝不应一律处理。

更査粤省毫洋与大洋汇率,近数年来亦常在加三以上,此次两广异动发生,毫券价格之跌落,益不堪问,惟自最近中央宣布办法,巩固毫券信用以后,毫券市价又恢复异动以前之旧,亦常为加四七左右;更可见毫券与国币折合之比率,万不能定为加三。

惟于此尙有一附带讨论之问题;即将来法币施行后,中央势必继续收买 粤省民间所存白银,存银中除一小部份系大洋银币,即以法币照面额兑换外;其余大部份尙为二角毫银,此项毫银究应如何折合法币,依作者意见,则以加二为宜(即法币一元收买银角一元二角)。盖毫券与毫洋既不能一律办理,则毫洋自有另定比率之必要,其详容于后章述之;惟自粤省施行法币以来,粤省向用为交易本位之毫洋,至是已失其原有之地位,既非硬洋,亦非毫券,只系粤省数十年来所用之一种货币单位,及为淸理已往债券之一种计算单位而已。

至于代表此单位之银角,因已失其流通作用,自然变成货物之一种,将来中央定价收买,亦只有按其实物市价,以为准则。

上文所定加二比率,即系按照 上海小洋十二角兑换法币一元之市价折合而得(粤省银角,品类复杂,成色不一,若以其所含纯银量与大洋折算,诸感困难,故拟仿照上海市价),或谓法币一元既可调换毫券一元六角,又可收买银角十二角,是毫券一元,岂非仅值原来银角十六分之十二,即等于七角五分;不知毫券价格,自粤省当局颁布集中白银命令以后,已跌落至十二分之十,今以十二分之十除七角五分,其得数仍为九角(0.75÷10/12=0.90),是毫券价格实际不过低落百分之十,与前两式计算所得之结果,仍无少异。可知银二纸六之比率(即毫券加六银角加二),实有相当理由,而非空泛主张也。

 

四、法币施行办法

法币与毫券折合之比率,既应定为加六,已如上述,将来中央在粤初步施行法币时,其办法究竟如何,亦为本问题所应讨论之点。惟于此尙有一先决问题:即在新币制施行后,是否以法币与毫券在市面同时流通,抑规定一切收付,只准以法币行使,而毫券则只可用以调换法币。此两种办法,虽有缓进急进之异,实质上仍系殊途同归;惟根据现实状况,参酌地方舆情,自应以采用缓进方法为宜。今姑假定采用缓进办法,在新币制施行时,法币与毫券并用;谨就个人观察所及,参酌中央意旨,拟定粤省施行法币办法如左:

一、依照二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财政部公布改革币制命令,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所发行之钞票,定为法币;前粤省省市两行所发行之银毫券(包括市立券)除纳税外,所有一切收付,仍准照常行使,但暂以一年为限。

二、凡政府一切收付,槪用中央法币。人民缴纳税捐,得以法币一元抵缴毫洋一元六角,但亦暂以一年为期,期满另定比率。

三、凡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私机关或个人,存有上项毫券者,准以毫券一元六角调换中央法币一元之比率,持赴中央银行 广东分行无限制兑换法币。自后一切收付,除法币及毫券外,不得行使外币或现金,违者全数没收。

四、旧有以毫洋(或称广东毫银)或毫券(或称广东法币)单位订立之契约,应照原定数额,按当日(即订立契约之日)毫洋或毫券折合国币之比率,换算法币,于到期日槪以中央法币结算收付之。凡契约所定按期给付之款,在契约关系存续中,均应以原订立契约日之折合率结算。

前项折合率,不得超过加六,不得低过加三,由广东省财政厅调査核定,另行公布之。(原按:此项折合率之公布,可自民国十五年起至本法施行日之前一日止,如在一年间或一月内价格无甚变动者,即以该年或该月之平均折合率为其全年或全月之折合率,以省麻烦。如变动甚大,即应分别按当日折合率逐日公布,至其在 民国十五年以前者,则可统定为加三。)订立契约之当事人,如双方同意,仍得以毫券结算收付。

五、二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财政部公布之改革币制法令,除本法别有规定者外,均适用之。

 

 

五、毫券贬值对于粤省经济之影响

或谓毫券与法币之折合比率定为加六,不免失之过高,无异贬低毫券价值,深恐因此而影响粤省经济及粤民生活。实则余之主张,只系安定毫券价格于既跌之后,使与原来价格百分之九十左右相等,而非以人力使之贬值。即令谓为贬值,亦不过贬低百分之十,对于粤省国外贸易、华侨汇款、工商产业、财产所得以及物价、财政各方面所发生之影响,比较抬高币值者,实为有利而无害。中央若采缓进办法,在新币制施行后,法币与毫券并用,俟到相当时期,再谋灭毫券,则其阻力更小,效力更宏,绝不至影响一般生计,兹试分别阐论如左:

(一)对外贸易 

新币制施行后,外汇即吿稳定,减少对外贸易上商人所负担之危险,实为有利无害。至于毫券折合法币比率之高下,对于进出口商人,却无多大损益。盖粤省对外贸易,无论输出输入,多假手外国商行,大抵输入以港纸为本位,输出以毫洋为本位,输入商人在改制前向国外定货,货未售而账已结者,则所得于售价腾贵之数,适可偿其币价贬值之失,是无损亦无益也。货未售而账亦未结者,虽失诸结账时币价之贬值,而适得于售货时物价之腾涨,是亦无损无益也。其在改制后始向国外定货者,则计本售货,均用新币或照新币折算,更无损益之可言。仅在改制前定货,货已售而货款尙未结收者,始不免蒙受相当损失;惟若以其所得之售价,于事前转购货物,则损益适亦相抵。(如照上文法币施行办法,于收账时改收法币,则亦无损无益)

反之,输出商人在改制前卖货,货已出而账未收者,因货价未涨,而币价已跌,损失固所不免;惟其以港币为本位者,则亦无损无益。货未出账未收而已接受定单者,其损益亦同。惟在改制后始接受定单者,则币值虽低,可酌量提高货价,是亦无损无益也。要之;折合率之高下,对于输出入商人,均无多大损益;惟以粤省年来贸易入超之巨,若稍任币值贬低,以促进输出而抑制输入,亦为计之得者;特币值若过度低落,又使持有毫券者大蒙损失。故权衡两者之间加六之比率,似颇为适当,此余主张毫券价值应予抑低之第一理由。

(二)华侨汇款 

我粤同胞,侨居海外者为数极衆,数十年来积其辛劳所得以汇回祖国者,其数目实在不少。据黄元彬氏之估计,自光绪三年起,五十四年来华侨汇款之总数,约为62亿元,数目之巨,殊足惊人。即最近在不景气期中,每年汇返者,估计仍在2万万元以上,其中粤省至少当占一半,此实为粤省金融及产业上之绝大源泉。

我国对外贸易,年年入超,数十年来入超总额约为75亿元左右,最近三年平均,每年仍有52000万元之巨,此种国际收支上之大量损失,多赖侨胞汇款之“无形收入”以资抵补。

査每年侨胞汇归数目,一方固因其本身经济环境而有差异,一方则与国际间汇率之高低,亦有密切关连,例如:1930年间世界银贱风潮,华侨汇款回粤者以亿万计;反之,如最近数年金贱时期,其汇款数目遂比较减少。故中央此次改革粤省币制,如任毫券价值稍稍贬低,使汇款回粤者,无形中获得相当利益,短期中即不难诱致华侨大批汇款,使粤省金融得以增加活动,资金充裕,工商发展,其有裨于粤省之经济复兴者,实非浅鲜,此又毫券价值应予抑低之第二理由。

(三)工商产业 

此次粤省改革币制,如果推行顺利,使币制归统一,则粤省物价日渐安定,外汇亦趋平稳,投资者自必立见踊跃,金融活动,信用发展,产业亦必日趋发达。惟折合率之高低,究于产业影响如何,是又不可不稍有说明。

依作者之意见,以为新币制若果推行顺利,使毫券之价格,成为货币以外之一种有价证券,离其他物价而独自涨落,则对于粤省工商产业,长期间实无多大影响。惟当新币制施行后之三数月,因毫券贬值,汇价低平之结果,自能刺激产业之发达,有利于粤省原有产业品之输出,其后经过一定期间,因币制统一之关系,国内物价趋于平稳,则此种利益必渐归于消灭,斯时产业之衰旺,除本省特殊原因以外,自当随国家经济政策为转移。

或谓,吾国生产事业尙属幼稚,一切新与工业,有待于外国机器与原料之输入者甚多,粤省亦不能例外,故如此次改制,其折合率过高,则生产成本亦贵,不能与舶来货品争衡。不知比率既高,则外来机器原料虽贵,而舶来品之价格,亦因以同时涨高,一方土货在国内仍可立于竞争之地位,且可继续输出(因此种新兴工业,其出品在国内市场价格虽贵,然在国外则迄无变更),而他方反足以稍稍抑制外货之倾销,实为有利无害,此又毫券价值应予抑低之第三理由。

(四)财产所得 

财产之范围,包括甚广,其中最大部分厥为货币以外之一切财物。财物之实际价值,本不因币值之变动而有所增减。即金银货币,亦不过为财富价值之尺度及交换之媒介,纸币则更不能与所代表之金银同日而语,遑论粤省毫券自去岁十一月以至本年六月间滥发以来,实已失其为价值尺度之性质,故毫券价值尽低,而一般财产之价值,除毫券本身外,可谓毫无变动。

盖毫券贬值,原为毫券与法币比率之变动,而非粤省财物与国外省外财物交换比率之变动也。今试举例以明之,例如:粤生丝价格,每包值粤币500元,美国麦粉十包值美金100元,其时粤币对美金之比率(粤币向未取得外汇上地位,实际不能与美国通汇,此种比率不过系从别种货币换算而来)约为一比五,输出生丝一包可得美金100元,输入麦粉十包亦须美金100元,是生丝一包可换美麦十包。粤省改制以后,假定粤币对美金之比率变为一比六,而生丝价格苟非受货物本身供需差异之影响,则其价格当不至发生若何变动,亦为美金100元,是输出生丝一包可得粤币六百元,而输入麦粉十包亦需粤币六百元,粤丝与美麦之交换比率仍无差异。可见财物价值,并不因币价之起跌而有所增减。故粤省此次改制,单从私经济方面言之,个人所得虽不免或有损益;然从整个地方经济观之,则粤省全民所有之财产价值,除毫券自然跌价损失百分之十以外,实际上仍无多大变更也。

(五)物价 

物价之涨落,实为货币价值起跌之反映。此次改革粤省币制,若实行稳定毫券价格于既跌之后,使与原来价值百分之九十相等,则粤省物价自必较目前略涨。然因本省与国内外货物之交换比率未尝变动,则经过一定期间,物价当自归于平。例如:上海出产甲项货物,广州出产乙项货物,甲乙两项货物,在上海价格同为国币一元,在 广州价格同为粤币一元四角,粤省改制以后,因毫券价格跌落,两项物价均涨至一元六角左右,即合国币一元,骤观之,物价似已上涨矣,而实则此两项贷物,粤沪两地之交换比率,仍为一与一之比,粤省物价结果仍无变动,粤人日常零星消费,虽不免略有亏损,究于大体无妨,且系暂时现象。

盖法币政策推行以后,毫券经人为及自然之力量,必然渐被吸收,是毫券本身已失其为价值尺度之效能,仅可作交易之媒介,寝且离其他物价而独自起落,成为有价证券之一种,尙何足以左右物价之高下;至若毫券全部收回以后,则毫洋(指银角)除作暂时辅币以外,已将根本消灭,更不足为币制统一之梗,故虽定加六之比率,以收回毫券,实际上与物价无关,即与人民之生活无关也。

在改制后之一二月内,若患物价无一定之标准,则鄙意以为亦非难事,可参酌广州去年十一月以前六个月平均物价,而以该六个月当中毫洋与国币之平均比率,使折合国币,更依傍最近期间国内各大都市之物价酌为损益,定一最高限制,不许市面上过度抬高,转瞬省内新币使用普遍,而与他省贸易畅通,则粤省一般物价,自必归于常态也。

(六)财政 

査粤省国家地方两税,每年收入约共9000余万元,禁绝烟赌及废除苛杂以后,年收约七八千万元,除其中一小部份原系以大洋为本位者外,余俱收受毫洋。此次改制,在过渡期中,其向以毫洋为本位者,仍以毫券照常收付,向以大洋为本位者,如无大洋法币,则准照当日行市,以毫券折合大洋抵缴,此种办法,原系顾全现实,体顺舆情,自属得当。

惟改制以后,欲求法币之推行,鄙意以为政府一切收付,均应以法币授受,其向以国币为本位者,自不成问题,其向以毫洋为本位者,则在毫券尙未消灭期内,凡持有法币者,准予抵纳捐税一元六角,以昭公允。

此种办法,在政府税收方面,虽不免同样损失百分之十,然此种损失为时甚暂,一俟毫券全部收回(可限定一年或二年之期间全部收回)然后由政府斟酌情形,另定一毫洋与法币之折合率,以为换算之标准(此项折合率与毫券折合率自有分别,大约可定为加四四左右),比率既定以后,凡一切向以毫洋为单位之数目,非前时定有契约关系者,无论公私收付,皆可以之换算法币,其有契约关系者,则可按照上文法币施行办法办理。

粤省财政,根本已属紊乱,际此过渡期间,自须由中央补助,政府方面虽不能不稍有暂时的牺牲,而短期内即可统一币制,稳定金融,使税源日趋丰裕,税收因而增加,是亦计之得者。反之,若徒顾虑目前税收之减损,而定为加二五或加三之比率,以收换毫券,不特中央负担过重,亦非一般粤民之福,其弊处可于上文所述对外贸易,华侨汇款,工商产业诸端反面求之。或谓法币与粤币之比率,屡经更易,恐不足以取信粤民,不知加六之比率,仅系以法币换回毫券之比率,而非法币对毫洋之比率。盖毫券自去岁十一月以至本年六月间滥发以来,已失其代表毫洋之地位,虽可作交易之媒介,而不能作价值尺度之准则,已如上述,此后政府一切税收,万不能因短期间之变动,及前此地方当局者之乱命,致使其收入减损至毫券跌价之程度,其理固甚明也。

总上以观,余所主张加六之比率,对于物价、财产所得两项,都无多大影响,对于国外贸易、华侨汇款、工商产业诸端,均属有利而无害,税收方面目前虽不免稍有减损,但为时甚暂,此后则更有增而无减。而此制之最大妙用,尤在顾全现实,利便法币之施行,粤民所受之损失有限,而政府之负担甚轻,洵属两全之道。反之,若定为加二五或加三之比率,则税收目前虽不致减损,惟改制以后,毫券价格,反比原来较高,不特于理未合,且适足以造成投机者操纵之机,予少数人以不正当之得利,一方中央负担过重,他方贸易入超必增,华侨汇款因而停滞,资金逃避,信用紧缩,种种不利,层见迭出,其害实有不可胜言者矣。

 

 

六、结论

综合余之改制主张,一方既系根据中央维护粤民法益及减轻政府负担之两大原则,而他方更考虑其对于国外贸易、华侨汇款、工商产业、财产所得、以及物价、财政诸方面所发生之影响以为决策。而其着眼点尤在阐明粤币之性质,解释毫券价值今昔不同,现时实已不能代表曩昔毫洋之地位。所定加六之比率,仅系以法币收换毫券之比率,而非法币折合毫洋之比率。

毫券之价格虽低,亦不过系安定其价格于既跌之后,使与原来价格百分之九十左右相等,而非以人力使之贬值。所拟法币施行办法,则系依据中央法令,参酌地方舆情。一方主张在施行法币初期,准许毫券与法币在市面同时流通,惟规定一年或二年之期间,以法币收回毫券,务期毫券彻底消灭,然后再由逐渐废除毫洋单位;一方又规定法币偿还债务办法,解除债务上一切纠纷,既可免除中央过重负担,复能兼顾 粤民一般福利,虽非万全之道,要亦稳健之策。

然而事关改制大计,一切施行步骤,与及切实办法,自有待于政府与国人之详密硏讨。关于发行新币,募集公债诸端,本文槪不赘论。

惟折合率一层,鄙意以为如中央此次因体念 粤民痛苦,定为最高加五,已属特别迁就;若定为加三或加二五,其害甚大,不敢苟同。而作者个人之主张,则以为应分别粤币之性质而定其比率,仍以白银(指银角)加二,毫洋(指粤省向来所用之货币单位,并非一种实物)加四四,毫券加六之比率,较为允当也。

 

附注:关于改革粤省币制问题,作者曾先后于八月二十四日及三十一日在上海《申报》经济专刊发表论文,题为《改革粤省币制刍议》及《再论改革粤省币制问题》请读者参考。

二十五年九月二日,写于财政部关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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