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银辅币《东方杂志》1917年14卷 第9期 《内外时报》栏目前月上海商会接到上海县公署转到财政部及造币厂公文,谓新辅币不日实行,劝各界一体使用。近由交涉公暑将新辅币发行情形,照会各国领事,并由海关监督照会税务司一体收用。南京造币厂已登报布吿,发行中圆二角一角新银辅币三种。凡有持新银辅币者,随时可向国家银行兑换大银圆,亦可以大银圆向国家银行
论新银辅币
《东方杂志》1917年14卷 第9期 《内外时报》栏目
前月上海商会接到上海县公署转到财政部及造币厂公文,谓新辅币不日实行,劝各界一体使用。近由交涉公暑将新辅币发行情形,照会各国领事,并由海关监督照会税务司一体收用。南京造币厂已登报布吿,发行中圆二角一角新银辅币三种。凡有持新银辅币者,随时可向国家银行兑换大银圆,亦可以大银圆向国家银行易新银辅币。
近闻上海各商家对于此项辅币,并无反对,交涉使咨会领事团后,领事团并无异议,税务司已于海关出示,准商家以此项新银辅币交纳关税。上海中交两行,已允代造币厂发行此项辅币,随时兑换大银圆。如是,新银辅币当不难推行。惟各界对于此项辅币,或有未尽深悉其性质者,兹将新辅币之历史及所以维持其不敝者,聊陈一得之见焉。
一、新辅币之成色
民国成立,百度维新,朝野上下,均以币制为财政之根本。币制不良,财政无由改革。因由财政部设立币制委员会,专事研究。本前淸币制则例,略加修正,草订《国币条例》,于二年二月八日颁布,其规定银辅币之种类重量成色如下:
1、中圆银币:总重库平三钱六分,银七铜三,含纯银二钱五分二厘。
2、二角银币:总重库平一钱四分四厘,银七铜三,含纯银一钱零零八丝。
3、一角银币:总重库平七分二厘,银七铜三,含纯银五分零四丝。
国币条例第四条曰:“国币计算。均以十进。每圆十分之一称为角。百分之一称为分。千分之一称为厘。公私兑换均照此率”,本条之意,即凡有国币,一律用十进制,每中圆二枚或二角五枚一角十枚可易大银圆一元,此新银辅币所以有十进辅币之称焉。
二、新辅币成色与旧辅币之比较
査中国币制成色,代有变更,加以造币者对于分量成色,视为无足重轻,时有上下其间,无一定之标准。故欲考察以前各种辅币之成色,殊非易易,惟据光緖三十三年奏定新币分量成色章程规定辅币成色如左:
1、五角银币:总重库平三钱六分。纯银八成五,铜一成五,含纯银三钱0六厘。
2、二角银币:总重库平一钱四分四厘,纯银八成二,铜一成八,含纯银 一钱一分八厘八丝。
3、一角银币:总重库平七分二厘,纯银八成二,铜一成八,含纯银五分九厘四丝。
前项章程施行未久,至宣统三年四月十六日,度支部奏定《币制则例》,其关于辅币之成色如下:
五角银币:总重库平三钱六分,纯银八成,铜二成,含纯银二钱八分八厘。
二角五分银币:总重库平一钱八分,纯银八成,铜二成,含纯银一钱四分四厘。
一角银币:总重库平八分六厘四毫,纯银六成五,铜三成五,含纯银五分六厘一毫六丝。
此项则例正在筹备,适值革命,终未实行。故欲据则例以定旧辅币之分量成色,实属难能之事。盖前淸颁布各项则例,朝令暮改,无一实行,且各省以造币余利为收入之大宗,省自为政,成色复杂,欲考各种辅币之成色,不得不一一分晰之,兹举造币厂化验之报吿,大略如下:
以上表观之,半圆银币成色最高者,推东三省;最低者北洋。而新辅币中圆银币,与旧北洋中圆成色最低者相较,尙差五分二厘。
二角旧银币成色最高者,推东三省,最低者北洋。而新辅币二角银币与最低者相较,尙差一分三厘三丝。
一角旧辅币成色最高者。亦推东三省,最低者广东。而一角新辅币之纯银与最低者相较,尙差四厘七丝。可知新辅币之成色,较旧辅币大为低减矣。
三、新辅币成色轻减之理由
新辅币成色远不如旧辅币,已如上述。考其所以轻减之理由,据当时币制委员会所主张者,其说如下:
曰:主币为实价,而辅币皆名价。无论何国,其辅币所含之成色重量,断不容与主币同等。
今条例第五条所以定五角银币之总重量为三钱六分,其成色七铜三者,盖今日虽暂行银本位,其实不过为过渡时代万不得已之办法,将来终须归宿于金本位。
而货币改造一次,劳费不赀。故今日改革伊始,当预备将来改金本位时,务使现铸之辅币仍可沿用。若银辅币之名价与其实价相距太近,则银价略涨,而辅币必被销毁,自然之势也。
今拟使银辅币之名价,为对于实价十分之七,故五角辅币所含纯银为二钱二分八厘,再附益以三成之铜,故其总重量为三钱六分也。其二角一角之辅币,皆准此推算,亦欲免将来改铸辅币之劳而已。
或疑人民习用秤量,睹此将滋疑虑,不知币制能否推行。纯以其法价能否维持确定为断,法价信用既立,则虽以原料仅值数钱之纸币,犹能代表百元十元之名价,而人尙用之,况辅币之含有实値者哉?夫辅币之行使,旣有制限,且随时与主币兑换无阂,人何疑虑之有?
或又疑辅币减轻平色,政府将借以牟利,不知前淸滥铸辅币之流弊,现在疾首痛心,今方不惜糜巨款,以收回之,岂肯复蹈覆辙。将来所铸辅币之数,必斟酌情形,务使供求适足相济,此所当注意者也。
推其用意,无非防将来用金本位时,设成色太高,恐银价腾贵,人民镕毁辅币以易金币,或可获利,必至辅币渐渐销毁,故不得不轻减成色,其理由一。
辅币国家有独铸之权,而为人民流通交易所必需,只须国家铸造有一定之制限,无使供过于求,则价格不至跌落,且随时可以换得大银圆,故成色虽轻,人民决无疑虑,其理由二。
四、天津造币厂发行新银辅币之由来及其现况
国币条例之颁布,二年于兹,财政当局以财政竭蹶,改革需款甚巨,逡巡畏缩,不敢实行。至去年中交两行停兑之后,北方现货缺乏,即有人主张铸辅币以济现货缺乏之穷,并谓旣须造辅币,不如依照国币条例铸造新辅币。盖当时固未尝无推行新币之意,而要亦有利用新辅币成色之低,以济财政之穷也。
据当时造币厂致财政部公函内曰:
前奉部饬依照国币条例,预备续铸新银辅币。当经拟定花纹形式与一元新币一致,量色公差,悉依国币条例办理,以二枚当一元者曰中元,以五枚当一元者曰二角,以十枚当一元者曰一角。拟乘现在金融一大变更之时机,即将各种银辅币铸发,从天津入手,逐渐试办,以期普及。
请部通行各部省转饬所属,所有一切官款出入,一律遵照国币条例办理,位以十进,不得丝毫折扣,并示谕商民,俾知新银辅币完粮纳税及一切公款出入,商业贸易,均极利便,并准随时到国家及省立银行兑换,悉遵条例办理云云。
财部即予批准,并以上海工部局有制造辅币之说。因饬币厂即日进行,暂从天津试办。
自去年开铸以来,闻共铸新辅币数目,合大洋约二十余万元,数目尙微。其发行手续,专归中交两行发行,商家请领,槪不发给,即币厂亦不自发。各机关请领,亦必详加斟酌,要以专归中交两银行发行为宗旨,所以防辅币之滥铸也。
中交两行代理发行,不取手续费,无论何人,持向兑换,均以十角换成大洋一元,不折不扣。银行对于币厂每次交到辅币,应合大洋若干照交币厂,如遇需要缺乏辅币时,得以大洋随时向币厂兑换辅币。如辅币过多,得以辅币向币厂兑换大洋,故以天津情形观之,发行手续,尙属完善。
1、发行机关专归中交两行,则发行机关统一,庶无跌价滥售之弊。
2、币厂铸数有限,并不勉强推行,可无滥铸之弊,如能循斯不变,币制前途当无紊乱之虞。
现闻天津市面新旧辅币两种并行,每大洋一元,约换旧小洋十一角五十文,换新辅币以十进计,每元祇换十角,新银辅币换旧铜元与大洋等。如大洋一元,换旧铜元一百二十枚,则新辅币十角,亦换铜元一百二十枚。现在天津新辅币行用,以各铁路局及车站为多,此以找出找入便于计算。即购买车票之人,亦甚乐用,故币厂若能发行有度,不难逐渐推广也。
五、对于新辅币推行之意见
査各国辅币成色,均较本位币为轻。
如美国本位金币成色为九百十六位三分之二,银币成色为八百九十二位四分之三;法国五法郞银币成色为九百位,而一法郞银币成色为八百三十五位。无论何国辅币成色。均较本位币为轻,此以防银价腾贵有销燬银币之虑。
且以本位币铸费甚巨,不得不减轻辅币成色,以补本位币铸费之不足,故新辅币成色之轻减,不足为虑。所虑者,币厂利用辅币成色之低,视为牟利之途,遂至任意滥铸,至不能保持十进之制,于市面多增一种恶币,将成色较高之良币驱逐殆尽,币制必日见紊乱。
故对于新辅币之前途,不可不注意者,有数端焉。
1、辅币铸数宜限制也。
辅币价格,既如是之低,设铸造过多,则价格必至跌落。以前各省所铸小洋,价格日益低落者,皆由溢出铸额故也。况辅币者,原以辅本位币之不足,及供零星之用,若铸数过多,则商人中或视为一种营利之品,任意贩卖,彼此争利,铸数愈多,价格愈贱,甚至私燬成色较高之旧币,以易新币,市面尽成恶币。
故如德国所定法律,全国所铸补助银币之数,以人口计之,每人不得过十五马克。如法国意大利等限定银辅币之总数,每人不得过七法郞。美国货币法第八条,限定辅币总数,不得过一万万美金。
中国欲求全国需要之数,以定限制,恐无如此统计之能力,不得已惟有由代理发行之银行,量社会之需要以定铸额。币厂应铸之数,当由银行定之。
目下上海发行之机关,旣为中交两行,则两行应与币厂约。每日铸额,当由两行定之,两行以外,无论何种机关不得发行此种辅币。如是方可杜滥发之弊。
2、辅币余利宜专款存储也。
目下每大洋一元,易小洋十一角余,今新辅币旣以十角易大洋一元,且成色又低于旧币,则币厂铸出新辅币,其所得余利甚巨。深虑币厂以财政困穷,或以余利报効政府,或以余利供币厂开支。一旦人民欲以小洋换还大洋,币厂无由弥缝,势不得不添发辅币以垫补,或即停止兑付,二者必居其一。
滥发则紊乱币制,停兑则丧失信用,况发行代兑之责,旣由中交两行担任,则中交两行之责任甚巨。若平日无余利存积,一日一大局纷扰,币厂以兑换之责,诿诸两行,两行诿诸币厂,必至渐失信用。故为维持辅币计,为中交两行计,似宜要求币厂余利,专款存储,不得移动,此不特上海一隅为然,凡他处推行辅币者,均宜如是办理。盖铸造之地所虽不同,而辅币之流通,则不分区域焉。
3、人民使用辅币之额。应有限制也。
辅币成色旣低,若政府对于人民授受之额,不加限制,其刁黠者,对于支付款项,或尽以辅币交付,收款者必至吃亏。
故国币条例中,曾定五角银币,每次授受以合二十元以内,二角一角银币,每次授受以合五元以内。此项规定,此次造币厂发行新辅币通吿中,并未述及,为维持币制起见,似宜重加声明。
4、旧币宜逐渐收回也。
所以定国币者,原欲铸造一种统一之币,使全国货币,归于一致。故无论何国改革币制,当其铸造新币,必同时收回旧币。若铸新而不收旧,则市面上多一种交易之品,币制因以复杂。
故国币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亦说明市面通用之旧银旧铜元旧制钱,政府以国币收回改铸之,但于一定期限内,仍准各照市价行用。可知立法本意。
原欲收旧铸新,同时并进。乃今币厂但闻铸新而不收旧,试问旧币若不收回,则今日市面辅币,并非不足,何贵乎有此新币?故币厂若真欲改革币制,似宜将旧币陆续收回。或宣布旧辅币,亦可以十角向国家银行易大洋一元,如是方为正当之办法。不然,目的在求利,非所以改革币制也。
最后尙有一言者,欲推行十进银辅币,不可不有十进铜辅币。故银铜两种辅币,宜同时并行。而最要者,尤在成色划一,不可以目下银价铅价之贵,并铸费之贵,而任意上下其间。至失外人信用,此又不可不为造币厂吿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