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币则例公差之释义及与各国公差之比较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清末民国媒体舆论文章】 2025-08-11     5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公元1911年1月23日《申报》:前数月,度支部奏定厘订币制则例24条,其7、8两条为善于国币公差之规定,一称“一圆银币,无论何枚,其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库平二厘。其五角以下各种银币,无论何枚,不得逾库平一厘”是为重量之公差,一称“各种银币,每一千枚合计之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是为成色之公差【笔者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公元1911年1月23日《申报》:


前数月,度支部奏定厘订币制则例24条,其7、8两条为善于国币公差之规定,一称“一圆银币,无论何枚,其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库平二厘。其五角以下各种银币,无论何枚,不得逾库平一厘”是为重量之公差,一称“各种银币,每一千枚合计之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是为成色之公差【笔者注,原载如此,但与其他文献称一圆银币公差“库平三厘”、每千枚合计不得逾“万分之三”等有别,须再查哪个为正确】,夫吾国货币,则例有公差之规定,人知之矣,而货币何以必有公差,此其理由,谁其知之乎,窃为疏其大意如左。

    凡事于理论上或数学上可确定之者,而施之实际,欲其与理论毫不相异,决非人力之所能及,譬之建筑家屋与制造机械,其列国计数,虽得以理论与数学求得确数,而实际上亦不能无毫厘之差,其在货币,各国皆以法律划定其公定纯分及公定分量,而当铸造之际,断不能无毫厘之出入,其间故预设有一定之范围,其于铸造之货币,限于不越其范围者,虽其公定纯分及分量有过与不足,尚无言其流通,此为常例,非然者欲全改铸之使协于法定量目而互相一致,不特改铸之费事,虽再四改铸,恐欲与法定量目,若合符节,万不能致也。如此,则自预定程度以内,虽有过与不及,法律公认之,而许其流通,此即公差之所由来也。

    然则可以一言蔽之曰:公差之起,为补技术之不协理论而设一种便宜之规定也。其规定公差之大小,应乎一国技术发达之程度如何而不一定,其在技术发达之国,所铸造之货币,其实与法定纯分及重量最接近,故其公差最小;技术不发达,则公差较大,然要无不以货币法规定其公差之范围者也。

    公差有二种:一、对于纯分之公差;二、对于重量之公差是也。今列举各国之例如左:

    一、英国

    金货:

    纯分公差:标准金(二十二喀拉脱)千分之二

    重量公差:0.2格林

    二、法国

    金货:

    纯分公差:对于0.9金,为千分之一

    重量公差:对于10法郞及廿法郎金货,其重量为千之二

    三、德国

    金货:

    纯分公差:对于0.9金,为千分之二

    重量公差:对于10九马克及廿马克之金货为千分之二半

    四、日本

    金货:

    纯分公差:千分之一

    重量公差:20元:0.00864    10元:0.00605    5元:0.00432

    银货:

    纯分公差:千分之三

    重量公差:50钱对千枚:1.24    20钱对千枚:0.83    10钱对千枚:0.41

    各国大略如此。限于上列公差所示之范围,虽比之法定之纯量或量目或多或少,均不妨其流通也。

    当定公差之际,虽以对于每枚货币计算其比例为最正当之方法,然颇为烦费,故有对于数百枚或数千枚之多数货币而算定其公差如何之方法,是为大数公差。

    大数公差依何而设定,则以大多数之国币,其中非无有若干枚有公差以上之过与不及而不准流通者,苟其余多数之货币具备比较完全纯分及量目时,必有杂于大数之内,两相均平,而流通之者欲去此害,不可不定大数公差之比例,比之每枚公差之比例而低,其在日本,则有左之规定:

    20元金货:每枚公差0.0324克,千枚公差3.1125克

    10元金货:每枚公差0.02269克,千枚公差2.325克

    5元金货:每枚公差0.0162克,千枚公差1.5375克

    据上列,即20元金货每枚之公差为0.0324克,则对于千枚之金货应为32.4克,然只有3.11克余,比于每枚之公差,只有96倍而止,即因前述之理由而设此也。然谓以此竟能尽去,其危险亦足恃,故在德国法复规定应计每枚之公差焉。

    抑公差之比例,要不可不务使其低,若失之过高,至有自其法定量目显有过与不足之货币供给于市场,其过重者,徒为匪人所削,取其余不足者日多,于是格拉变之法则乃适用,起而驱逐良货,至一国流通货币仅有其劣者,盖可危也,故因谋造币技术之进步,不可不使公差之比例务达其低度,诚货币学上之急务矣。

    国币,为民生日用之常识,静无之时,习而字焉,见其利而不见其害也。一旦恐慌倏起,虽以全国之国力,莫之能救焉。货币制度之不良,往往足以致国家破产,因国际交通之日便而其例尤夥,不可不察也,故公差制度尤宜慎之又慎,一失于不衷,奸人乘之而起,盈者削而取焉,亏者则足使国币失其信用,流弊安可设想。此货币学者之于公差制度尤不敢或苟也。

    我国于此则不宁唯是,南方为墨西哥银元所灌入,北方则为日俄纸币所灌入,近则胶济之间为德国新铸种种货币所灌入,此外之外币又皆有在在,足以流通之势,故在外国货币之公差制度不良,仅仅为本国之良货币所驱逐已耳。在我国,则并将为外国侵入之货币所驱逐,盖多一层之可虑也。

    我国国币则例所定重量之公差不得逾二厘、成色之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大致尚不与各国之制悬殊。惟旧币之应停者,尚不能停,新币之应铸者,尚不速铸,致使重量与成色各省不一之银币遍流于国中,将来整理币制之大障,此则吾人所不能不悁悁以悲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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