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元年闰二月二十七日/公元1909年4月17日《申报》:近日言币制者渐趋重元制而又不欲大背主用两者之意,因创元半适合一两之议,仍铸一两重币,而名之曰“元半”,此可谓天下之至巧矣!或者谓元之所以便者,取其与向用之墨银相等也,今以六钱五分这元,则分量参差,多一贴水绕算之烦,而圜法乃益大乱,此实知其一,未知其二之说也。 夫墨银何尝适合七钱二分,
宣统元年闰二月二十七日/公元1909年4月17日《申报》:
近日言币制者渐趋重元制而又不欲大背主用两者之意,因创元半适合一两之议,仍铸一两重币,而名之曰“元半”,此可谓天下之至巧矣!或者谓元之所以便者,取其与向用之墨银相等也,今以六钱五分这元,则分量参差,多一贴水绕算之烦,而圜法乃益大乱,此实知其一,未知其二之说也。
夫墨银何尝适合七钱二分,即以七钱二分论,亦只言其重量,而非言其与银相准之值,若其与银相准之值,则漕平银一两当分厘短缩时恒值墨银元半左右,若与库平银相准,即恒发一两当元半为中数。
今苟勒定元半为一两,自当论其准银之值,至其重量,则吾国各市各用各市之平,原无一定之分量。且铸元之银,又必于净银之中,和以杂质。故今之一元,大可仍与墨银等其分量、成色,而特恒以元半当银一两。
夫今日之银元,通用之各埠大宗交易,亦无不以两计,然所谓两,大率本无此项,真实平色特与银元折合成一种分厘或与宝银折合成一种比较而已。今但用旧铸之元而鉴定其每元当三分两之二,而每当一元有半,即是为通国勒定一种银平,专与元配,而究其实际,则大率不离乎库平,且净银亦正不必以六钱五分为元、九钱七分五厘为两,但期与黑银相等足矣。
抑元半之币,亦正无需多铸,且并可以不铸,既以元半为两,则加半元之辅助品币即成一两,每三元即成二两,樊先质必勒定半元之币,只可用若干枚,不得不加限制而许其经每三枚半元币当银一两。何者?补助品成色较低,即非为取盈计,要其每铸二枚始当正币一枚,工费已巨,不能不收回。之于成色,故其较低者,恒也。成色既较低,即不能无限制。苟无限制即生取巧、生争论,而币制乃大坏矣。向使铜元而有限制,何至今日之败坏决裂乎?两有元半之名,即又可以不铸,则但加一勒定之明文,即安然用七钱二分之元。而用两者,便用元者亦便,故曰天下之至巧也。
加铸元与两之定价,乃今日解纠纷、济斡旋之用。币之大用,在于子母相权,子母相权之实在,补助品有限制,小银元之兑换止准至十枚,至多准至十角为止,则无小角之贴水,而可以保其信用。铜元之兑换,止准至十枚,至多止准至百枚而止,则洋价无从骤涨,而物价不随以沸腾。计臣今日似真知币制不划一之害矣。
徒以上年议划一时为有力者主持用两,而每两之钱价畸零难定,以致所划一者,乃大小银元之比例,与铜元、制钱无涉。人民交易,官吏出纳,危险如故。官则欲改征银、解银经取偿,否则抑勒洋价以取偿,吾民独何所取偿乎?至铜元小角之鼓铸,无艺其利,乃恒在督抚与承铸之官,夫以铜元余利为入款之一宗,在有币政之国,乃诈欺取财、盗贼之行径耳。
至小银元之利,初不甚厚,特薪饷自官给发者,恒可以搭成支放,而以小角强作大元,此弊在吾国亦当以盗贼论。而官中则公然为之,苟欲划一币制者,严定辅助品之限制,则官无从搭成以规利,又严禁其鼓铸,无为铜斤购自外洋等饰词所惑,则币制行且大定矣。非然者,虽用元半之巧,何能为盖用两用元而皆一无所当者也。所不便于用两者,为银与铜难定其比价,故用元而仍与铜元无比价,其谓之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