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初三日/公元1908年7月1日《申报》:货币者,所以便懋迁而为易中者也。自圜法坏而其害遂不可胜言。夫货币供社会之使用,莫不视为价格之标准,交易之媒介。惟必经国家之法令,视为法货,而后可以完其效力。自前,鉴于钱荒之弊,令各省鼓铸铜元,一机之出,每日约数百万缗而,于是铜元充斥之害,愈于钱匮,推其祸之由来,悉数几难尽述。 夫中国币
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初三日/公元1908年7月1日《申报》:
货币者,所以便懋迁而为易中者也。自圜法坏而其害遂不可胜言。夫货币供社会之使用,莫不视为价格之标准,交易之媒介。惟必经国家之法令,视为法货,而后可以完其效力。自前,鉴于钱荒之弊,令各省鼓铸铜元,一机之出,每日约数百万缗而,于是铜元充斥之害,愈于钱匮,推其祸之由来,悉数几难尽述。
夫中国币制之本位,既无银与铜之可言,然既认铜元为法货,而完赋纳税不收,其胚胎输自外洋,则入口又无限制。现各省鼓铸已暂停,而入口既多,私铸无限,无非由于价格微贱而相抵甚巨。一元之值约二三文,而相抵乃十利之所在。法所难禁,必然之理。
盖货币之适于交易之要件有六,而铜元仅有其一。
一、价格以有一定标准为适。而铜元则有畸轻畸重之分,有九钱十钱之判,则价格既无一定之标准。
一、须具社会一般公认价值。而铜元则本二、三而当十、九,更无公认价值可言。
一、须本质一样。而铜元则本质不隹,而糅以铅质。本质既异,成色亦殊,则无一样之本质。
一、须量少而价高。而铜元则量虽少而价不高,不利储蓄,则无高尚之价格。
而所有者,惟有不易磨灭耳。
夫造币之初,既违其性质而承其弊者,又不能善为补救。而无识者方且挟其减折之说,以为提倡。不知此不特不足以止其流弊,而其弊更甚。夫铜元之本质既微,固无论折至九文八文而其充斥如故,即折至五文六文,而其充斥仍如故。盖折至五文六文,其利虽微而其利仍在。
今之所谓杜绝铜元充斥之弊者,不外以下诸说:
一、禁止铜胚进口。
一、禁止各省私铸而究之。
进口难期禁绝,私铸未易尽除。而行商坐贾、小纪营生者流,受其影响。于是起而议,概用洋码者有之,铜元减折者有之,甚至如宁波小贩,欲减折铜元而致成罢市之举,实为减折无当于挽救之明证。且减折之举一行则折多折少任意高下,而币制之坏将更不可收拾。
今若补苴隙漏,不于根本上竭力设法,而仅议遏议、禁议、减议改之,为无当于事实也。盖不按其货币性质而因陋就简,势必防弊而弊愈甚,除害而害愈多。故救其弊者:
一、须具社会一般公认之价值。货币为交换媒介,夫欲换取有价值之物,则其本体不可无价值;又欲标准各物之价格,则其价不可不为社会一般所公认。
一、立法偿。夫欲立法偿,当先正本位。中国号称用银之国,其实无本位可言,故必本位既定,而后他货皆为辅助,而限其法偿。
民间贸易,满大洋者不准用角;满角者不准用铜元,若是,则国于圜法、商情两有裨益,否则,外洋之私铸既未遏除,而京师之铜元转瞬又至。铜元之值将愈贱,银两之值将愈昂,商贾不能不将物价抬高,贫民营业所得甚微,而日用所需或将倍蓗,近蹈京师之覆辙,远沿咸丰铁钱之祸,在于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