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元1904年8月4日《申报》:制钱,为国家流通之宝,惟国家可以铸造,商民不得私自开炉,律有明条,犯者罔有赦。我朝维持圜法,方防流弊,恃重私铸私毁之罪,所以使人惕然儆惧,不敢稍萌尝试之心。观近年来,市上流行之钱,非推铸自顺康雍乾朝者,不可多得,即嘉道咸同,闻所铸亦寥落若晨星,则私毁之多既而甚见。盖以从前国用饶裕铜价不昂贵,
光绪三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元1904年8月4日《申报》:
制钱,为国家流通之宝,惟国家可以铸造,商民不得私自开炉,律有明条,犯者罔有赦。我朝维持圜法,方防流弊,恃重私铸私毁之罪,所以使人惕然儆惧,不敢稍萌尝试之心。
观近年来,市上流行之钱,非推铸自顺康雍乾朝者,不可多得,即嘉道咸同,闻所铸亦寥落若晨星,则私毁之多既而甚见。盖以从前国用饶裕铜价不昂贵,故所铸多厚重之钱,而不料适以启奸人牟利之念,几无挽回矣。
私铸制钱,虽与私毁有□□之理,而自地方官严禁私钱之后,鹅眼、砂壳,市廛既不通用,大者又苦耗铜太巨,无可谋利,久已匿迹销声。
至今日之当十铜元,而效尤者亦层见迭出。铸造当十铜元,本救钱荒之弊,故
自户部奏定创办以来,若江苏、江南等多省,风发云起,各具币模。当初原议本省所成藉济本省之用,不准运入他省,违者罚之,议恐外溢过多,民用转虞不给也。
然吾以所见者,铜元局之设,竞有专以便贩运之图,无论不能济民用,且有不乐为民用者,他省吾不及知,即以江苏、江南两处而论,皆有铜元专局,每日所出,或30万枚,或40-50万枚,宜乎钱价可以稍平,民困亦可略救矣。
乃苏州则以官价发兑,反较市价为昂,以致人情汹汹,几滋事故;江宁则以兑者日众,既限以时,复限以数,致任其拥挤,纵令勇巡恣情鞭鞑,百计困之,致张子虞太守之仆竟因持银往兑,受伤殒命矣。
以省垣铸造铜元之地,而一经设局管理,或则兑价反昂于市上,或则与往兑之人多方为难,务使人不敢顾问而后已,推之他省,亦当大略相似。不知陆续铸成之铜元又将何往也?无怪市上兑价益昂,而奸商私铸之心遂因之而起矣。
此项铜元,每一两可铸220枚有奇,今局中信用藩库之银,每两仅以180枚相兑,而拨发官钱局,则只150枚,官钱局兑给民用者仅得84-85枚,获利之丰,孰有过于此者?而当轴者不思设法以济其平,与设局鼓铸之初心大相刺谬。
沪上为中国通商第一大埠,各省所铸当十铜元,无不涌至。沪为江苏管辖,市廛行使,宜以江苏、江南所铸铜元为多,不意市上之江苏、江南铜元,百之二、三而已,故江苏、江南之铜元被私贩出口者不可胜计。是以私铸铜元搀杂,亦为图利且无可究诘,官民俱趋之以利,不可收拾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