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六年闰八月十九日/公元1900年10月12日《申报》:中国地大物博,自古及今,称黄金最富之国。自黄帝以降,三品【金银铜】兼权,至周而金为中币,文武理财,实以黄金为准。汉时圜法虽坏,而臣下赐予,多用黄金。自此而后,日事侈靡,上自宫掖,下逮勋贵,皆用过其物,而金价以增。然当明季,每金一两,尚抵银十两。本朝以银为币,金值愈贵,嘉道以前,每金一两,抵
光绪二十六年闰八月十九日/公元1900年10月12日《申报》:
中国地大物博,自古及今,称黄金最富之国。自黄帝以降,三品【金银铜】兼权,至周而金为中币,文武理财,实以黄金为准。汉时圜法虽坏,而臣下赐予,多用黄金。自此而后,日事侈靡,上自宫掖,下逮勋贵,皆用过其物,而金价以增。然当明季,每金一两,尚抵银十两。本朝以银为币,金值愈贵,嘉道以前,每金一两,抵银十四两,继复贵至十五六两,极昂之时,又加至二十两。金银之值,贵贱悬殊。
说者谓,佛法盛行,佞佛者,流以黄金饰物像,又缮写金字,争藏佛金,因之,天下皆造金为箔,以致金耗而价日昂,是金贵银贱,非尽由于关埠通商始然。
自通商以来,每金一两,向只易银二十两者,今且多至三十余两而逐日增加,尚无已时,此非河决川溃,流入外洋,而中国之金,乃若是之支绌乎?故欲平金价,非禁止出口不可;而欲禁出口,非妥筹办法不可。今为之议,约有三端,试胪陈如左:
一、宜按价以广收买也。
中国产金虽多,用金极尟【通“鲜”,少】,除妇女簪珥之外,间有密置珍藏,以备急用者,统计所需,每年不过十之一二,其余所存,悉举以出售,故印度岁岁入口,以银易金,即至金价翔贵,亦不惜购以重值,中国人民心艳其利,于是富豪之家,金叶、金条,先罄所储以投于市肆;小康之户,金钗、金珥,亦减其用以兑于铺间。原其心亦为待价而沽,价贵则售,价贱则购,未始非生息之道也。而举国无盖藏,设有不虞,何以为备,尤可异者,漠河一处,每岁采金不下数万金,而察其销路,皆运售于上海,以致中国之金,海溢川流,不可胜数。
观《京报》所述,当光绪二十一年,黄金出口赴印度者,计重170328两,而北洋公司章程,则有每年100万两之说。
王御史鹏运奏请鼓铸银圆折又谓:比年出口之数,由300万增至2000余万两,陈氏炽所上铸银条,陈亦谓海关出口黄金岁值银3700万两,计重金100余万两。
此虽数有不同,而出口之多,亦于此可见大略。推原其故,盖以中国赤金系十成足色,而英之金镑其成色不过八四,以彼八四之金钱,抵我十成之金价,每金
100万两,可赢16万两,合银500万两。加以运金出口,并无税章,故获利甚丰,而各银行专有此项交易,不惜重价以购之,不是之防,而任其频年流出,他日将金收尽,低昂其价值,以盘剥我中国之银,则银根立时短绌,不且与金俱困乎?
为今之计,当多设银行、金店,按市价以买金,非特新产之金不使外溢,即民间旧有之金器,亦一一收之,如是而怀宝欲沽者,同是售人,与其售于外洋,孰若售于中国乎?此可禁其出口者,一也。
二、宜开矿以免觊觎也。
中国宝藏之富,甲于五洲,特秘而不宣一律封禁,以故蕴利生孽,启彼觊觎。泰西各国咸谓金价太昂,金产太少,不敷全球万国之用,惟中国金矿闭置未开,必须采中国之金,始足给生民之欲。故英之窥川藏也,金也;法之窥滇桂也,金也;俄之窥东三省也,金也;日之窥高丽、台湾也,亦金也。全台之地,已让归日本,而黑、吉两省,其矿务亦归俄办。权夫轮船可运,铁路可通,而后百计要挟,必遂其所欲而后已。
及至全矿,事权悉归掌握,则又惟我欲为,而矿金所获,或水运,或陆运,络绎载归,置之本国,此非出口之金乎?较之载银入口,购金出口者,为数尤巨,可一听其要求而不早为之地乎?欲挽回之,亦惟有急开金矿而已。
开矿之法,言者甚众,而权其大要,当以商办为上策,商股或有不足,则益之以官款,官款亦有不足,则贷之以洋债。故无论商办、官办、官商合办,洋债可借,而洋商之股,断不可招。
或云金矿宜尽力开采,所出之金,统运京都,不得私售出洋;又云,新开金矿,或统归官办,或招商集股,商股应得之金,当按照时价给以钱币,以免金砂、金块转售出洋,此言黄金出口之禁甚为严密,若能遵而行之,则我多一开办之矿,即彼少一窥伺之矿,当强可致,嫌隙可消,何虑而不为?此可禁其出口者,二也。
三、宜铸钱以防流弊也。
中国自通商以后,内地用银,海口用金,而金币不铸,每当购械、还债、买镑卖镑,多所亏折,况金无用度,举前所谓收买之金、开采之金,虽竭力秘藏而滞积国库,已非便民之计,加以慢藏诲盗【收藏财物不慎,等于诱人盗窃】,各国必益涎其富而诡计百出,仍将流入外洋。是故,欲禁出口,当以鼓铸金钱为第一义。
金钱之制,其款色用龙文;其分量用英镑;而其成色亦以八四为率,不必十成足色也。是以立法,则当交涉之际,用我八四之华镑抵彼八四之英镑,彼此相符,无虞短折。况三品【金银铜三品】之钱,相附而行,各国铸钱,以金为正币,而凡非金之品,若银、若铜、若镍,用以子母金钱者,亦必以金抵之。故于金钱流通外,凡铸银钱若干枚,流用民间,即提若干之金,适当所值之银数,另存以待取。
比年以来,存金国库者,俄有1.1亿镑,储金之多,首屈一指。日本取中国偿金外,复命正金银行购金于伦敦,五月之间,即得6000余万元,而购买之数,尚源源不已。此皆安固其币制之基,以取信于民。故民虽手持不足价之银钱而信其可换等价之金也,遂用之而不疑。中国既仿英镑,以铸金钱,尤当仿先令以铸银钱,银钱之通用民间者,亦应提出相当之金留存府库,是则用金甚繁而金产虽多,断无丝毫之余流溢海外矣。此可禁其出口者,三也。
总此三端,开其源,节其流,不必巡阅察市,查禁綦严【极严】而黄金充裕,尽杜漏厄,非所谓不禁之禁乃胜于禁乎?刍荛【谦称,草民浅陋之论】之献,不知有可采取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