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公元1881年4月22日《申报》:本报登有汇丰银行增立行规告白一则,言:定于华三月二十一日起增立新章,代人收储银洋,每次自一元起,以百元为限,每人每年以1200元为限,每人连年积存以5000元为限。每洋100元,每年付息3.5元,以此递核,给以簿据,存提皆于簿上注明,其立法可谓尽善尽美矣。彼其意,盖为中下之户,设法使之积少以成多也。夫银行、钱庄
光绪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公元1881年4月22日《申报》:
本报登有汇丰银行增立行规告白一则,言:定于华三月二十一日起增立新章,代人收储银洋,每次自一元起,以百元为限,每人每年以1200元为限,每人连年积存以5000元为限。每洋100元,每年付息3.5元,以此递核,给以簿据,存提皆于簿上注明,其立法可谓尽善尽美矣。
彼其意,盖为中下之户,设法使之积少以成多也。夫银行、钱庄皆可代人收存银洋,而其数则至少以百计,一二元、十数元者皆不能存,而中下之户或偶有数洋余存,带之身边则钱在手头、食在口头,未免渐渐用去。藏之家中,则或者寄迹于客寓,或借住于人家,恐有照顾不到之处,如欲由一二元而积至数十元,已属甚难,今则有人为之代收,则不至随得随用,而或可渐积,以成整款,此其利一也。
存项官利虽多以一分起息,该银行则仅得三厘半,似乎获息过少,然存项非百金以上,无人肯收,此则即一元二元之极琐屑者,亦皆收之,其有所存之款,提用数元者,总照每月底所存之净数付息。如一月之中逐次存入,则按日计息。倘能积而久也,一年总可稍获利息,此其利二也。
他处存放,如本人有事提用,无论多寡,总可应手合用,此其利三也。
孤客单身,财帛每易丧失,今一有所获,即举以存储,该行簿据则轻而易举,虽带之随身,亦属甚便,是不啻以该行为己之管钧,而可以不劳关心。此其利四也。
如积之既多,或另有稳当可靠而利息丰厚者,即不妨向该行提出转存于彼,初无留难止之时,此其利五也。
银钱藏之身畔,则不免出见纷华【繁华美好的事物】,而悦偶【偶然】一松手,所藏立罄。今皆藏之该行,即偶见可乐之事、可爱之物,而身畔无钱,必欲赴该行提取,究有所不便,惟有望望而去之,则浮费可以稍省。此其利六也。
有此六利,人亦何惮而不令其收存哉?或者疑其息银按照极少之数算给而提者不与扣除,则该行吃亏不小,如曰乎其中,则又恐有治地莫不善于贡【孟子认为治理土地最不好的方法是贡法】之诮【责备,讥讽】,故不得不照极少之数,非取巧也。
或又疑利息过轻,不知外国银行即所存至数十百万而其息本不甚大,如中国之分半起利,二分起息,甚至有三分、五分者,西人向无此例且此举也。该行原以便人,非以便己,虽曰存入之银洋不无调用之处,然随时存进,即可随时提出,则亦何从自利乎?故吾讲该行此举,实与借钱局章程相为表里,其便于贫民也,实甚借钱局,则以钱借给贫民而不取其息,复欲为小贩经营而苦无资本者得此借款,即可借此营运。苟生意顺利,则数月之后借款拨还,其本钱即系己有,或者从此得法,亦未可知,则贫者可之不困,而该行代为收储,而略给以息,彼获有微赀而苦于不能存积者,有此存积之地,可以由散而聚,积少成多,数年之后,微赀转为巨款,可以置产立业,其成就实非浅鲜。
借钱局教人以服勤,该行教人以节俭,能勤而俭,又何患其穷困也乎?中国钱庄,以存款为利己之端,该行以存款为利人之计,其用心不同矣。而况以银洋存放生息,每虑其有倒账,而该行人所共信,断不虑此。利息若重,或犹防其滚息过多,提拨不易,兹则利息不多,款又细碎,随存随提,绝无隔碍。故但见其利而不见其害,其为法良意美,断然无疑。
吾知此法推行,可以使贫者不贫,富者益富,其利赖为无穷矣。稍有微赀者,曷不【怎么不】一尝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