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年四月十六日/公元1877年5月28日《申报》:国家立法,官长行法,必须因其法之可以行者,而后立而行之,方能令出惟行,勿惟反也,否则,勉强为之,百始勤而终怠,必先从而后违,此固一定不易之理也。连接吴门来信,详述新苏州府谭太守莅任之始,所行诸政,其中顺民之心者多,逆民之心者少,均已刊列于报。夫私用小钱一事,国法禁之,民情怨之,故地方一多小钱,官
光绪三年四月十六日/公元1877年5月28日《申报》:
国家立法,官长行法,必须因其法之可以行者,而后立而行之,方能令出惟行,勿惟反也,否则,勉强为之,百始勤而终怠,必先从而后违,此固一定不易之理也。
连接吴门来信,详述新苏州府谭太守莅任之始,所行诸政,其中顺民之心者多,逆民之心者少,均已刊列于报。夫私用小钱一事,国法禁之,民情怨之,故地方一多小钱,官吏禁与不禁均足为患。即如日下湖北天门之事,岂非前鉴?是小钱之当禁,夫固人人知之,乃知之而严禁之,禁之而复驰之,亦非始勤而终怠也,必有所以先从而后违之故。何哉?盖市肆贸易,所藉以流通而无窒碍者,惟此钱耳。
乃钱法实有难言者。嘉庆以前,旧钱固多,每年犹多铸新钱,故各处制钱不少,而小钱始易禁止;道光末造,各处缺铜,每铜一斤可易制钱300有余,而钱局之弊愈滋,仅需卖铜四斤,即得制钱1000以外,以此千钱作为新铸,缴交各库,其余之铜铅、砂炭等物以及工匠各费,均可归私槖【私人的钱袋】而分用之。京局尚且如此,何况外省?
若嘉庆以前,各处所铸之制钱,民间又择其分两,较重者或化为铜斤,或铸改小钱,遂致乾隆以上之制钱,各省所存无几。至咸丰后之钱法,更不必言矣。即以苏城言之,除了藩道府宪各库与夫厘局厘卡所存之制钱外,而市肆各店一日之间欲收制钱乭串,恐不易集。以省会之大而制钱仅有此数,一旦欲禁小钱,故致市肆少钱,不能支持贸易,遂行清淡而闭歇者纷纷矣。
夫禁用小钱,钱法之末弊也。多铸制钱,钱法之本务也。故欲禁用小钱,必须多铸制钱,始制钱足用,而小钱自易禁矣,否则必致始勤终怠、先从后违也。
盖钱之为物,固民间流行之物也,故古人名之为“泉”,为“布”,亦因其同为不可一日无者也。是以制钱缺少,然后用小钱以补不足。今因禁用小钱之故,谕令各业减价,此固天理人情之至,故各业亦皆愿从。无如小钱既禁而制钱不能敷用,为时未几而其禁又驰。
现在,镕化之小钱,每千仅得净铜七八两,即以八两而计,若铸制钱1000,需镕小钱14000方能敷用,其不能改铸制钱可知。以此悬揣苏城各市肆之小钱,至少亦在于10万串之外,一时除尽,则制钱万不能足用矣。
欲禁小钱,纵不能多铸制钱,亦必须广须制钱,不然,异日各钱业必将以此为协制计也,民间又将藉以为口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