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海银票事 1874年2月25日

【清末民国媒体舆论文章】 2025-08-08     7
同治十三年正月初九日/公元1874年2月25日《申报》:贸易之道,所贵者,信与义耳。信在,则人方有可凭;义在,则人方有所恃。若使无信无义,其将何据以为贸易之道哉?上海贸易场中之常例,钱庄所出银票,既经照对之后,银当归于后得银票之人,而先用此票者,即置之不再问,盖认票不认人,此一定之理也。不料,今出一事,于是例大有关系者。去年腊月,顺发洋行以所得银票

同治十三年正月初九日/公元1874年2月25日《申报》:


贸易之道,所贵者,信与义耳。信在,则人方有可凭;义在,则人方有所恃。若使无信无义,其将何据以为贸易之道哉?上海贸易场中之常例,钱庄所出银票,既经照对之后,银当归于后得银票之人,而先用此票者,即置之不再问,盖认票不认人,此一定之理也。

不料,今出一事,于是例大有关系者。去年腊月,顺发洋行以所得银票二纸,计永德庄票2000两银,惠安庄票2000两银,皆于票期未到之时,贮存于其买办者,讵该买办正当倒账之际,难其两处银票,付与恒益2000两,又付鲁麟买办2000两。逾二日,而顺发之买办遂逃,嗣顺发即赴永德、惠安两庄告明其故,且属不可交银,乃恒益鲁麟业经照对,而承德惠安两庄,亦难辞而不付,于是事闻于会审衙门,先令其不可交银,既而断定顺发、恒益、鲁麟照三股泒开【像水一样分开,分成三股】,后闻道宪亦经会诸领事官,欲将银票互交之例,议妥列明,无使后日又有异言也。但现在事尚未定,故上海各钱庄亦皆观望,不肯再行出票也。

夫银票一发,其后不得另议者,此诚商贾贸易之场第一最关紧要之事。故得票即如得银,若废斯规则,货价之交兑皆乱矣。银票既不能当现银,则惟有以现银通用也。或曰,凡有常规,亦必有变局。倘如银票遗失,明知为贼所窃,断不可以银付贼也。至若旁人之给票于人者,亦有变例,欲求一制变之法,似乎可以典当收押贼赃为比例也。夫典当于收货押银,若使悉为窃物,则在物主可以讨还,使有疑情而不慎于诘询,物主亦可以相议也。彼银票者,原如现银一般也。在收票者,亦如一例,能得现银也。

乃若毫无疑情,而以其所收之票忽改为废纸,不啻掌握之宝,无故而化为空空,是将有用之银票,竟变为无用之废物,即不然,亦将成折扣之烂账矣。

今顺发一案,未闻于付票之时有何疑情,宜乎恒益、鲁麟照对后,即往取银,乃无故使恒益、鲁麟拆耗三分之一,是以市面各钱庄皆为之不平,不肯即行开市也。

夫定案之法,使无辜之人忽受其亏折,虽曰怜悯一面,而未免又一面负屈也。而且将旧时之要例,一旦颠覆,岂非大拂人情乎?况既已任用非人,其祸当归之于己,又安可委之于人也?顺发洋行之用买办,奈何不择人而任之哉?此一案也,败坏贸易之常规,必致商贾之变法,日后交易之事,果将何以取信于人,又将何以立义于己哉?

暂无留言

*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