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日报》载:携带铜元如无营利为不再没收相关4则 1948年3月30日一、金融日报南京一九四八年三月卅日电财政部前以三十二年五月六日曾命令海关总税务司禁止人民私行携带铜元,违者不论数量多寡,悉应按违禁物品处理。顷司法院详加研讨后,认为逾期未经收回之旧有各种铜元,非违禁物。其携带者除意图营利私运出口,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七条没收外,不得由扦
《金融日报》载:携带铜元如无营利为不再没收 相关4则 1948年3月30日
一、
金融日报南京一九四八年三月卅日电
财政部前以三十二年五月六日曾命令海关总税务司禁止人民私行携带铜元,违者不论数量多寡,悉应按违禁物品处理。顷司法院详加研讨后,认为逾期未经收回之旧有各种铜元,非违禁物。其携带者除意图营利私运出口,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七条没收外,不得由扦察官申请单独宜告没收。
引自《银行周报》32卷汇编
二、
财政部指令,财钱甲字第1767号,令中央造币厂 1948年6月14日
本年六月十四日沪盛字第2876号呈件,为部令规定,嗣后人民携带铜元制钱如无营利行为,可准自由携带一案,此后如有人民以铜元制钱请求本厂销毁,可否接受,请示遵由。
呈悉。
查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禁止人民意图营利销毁银币或新旧各种辅币及私运出口,原是所称人民以铜元制钱请该厂销毁熔成铜块,显系违犯上项规定,该厂自不得予以接受。至各地没收充公之铜元制钱,以及中央银行兑入之铜元制钱,该厂自可依照修正辅币条例予以销毁,仰即知照。此令。
三、
财政部致中央银行业务局代电
1948年3月26日代电暨附件奉悉。
查中央造币厂前于卅年五月间与贵行商洽拟定各省区没收充公铜元收兑价格,所有没收充公之制钱,系照各该区铜元兑价以五成计算,经本部核定于同年九月十七日以财钱甲字第5004号代电贵行办理在案。
本部近据海关总税务司署呈,以上项兑价与目前铜价,相差甚巨,请予调正等情,正由部分行贵行与中央造币厂协商调整,尚未准复,在新价格尚未核定施行以前,自仍应照卅五年九月之兑价办理。
本案……查获送贵行张家口分行收兑之制钱,其价格可依照察省铜元兑价每吨15万元之五度计算。……
四、
财政部钱币司致参事厅 1948年3月28日
查本部办理铜元没收案件,向系按照财务罚缓提奖分配细则,以五成缴解国库,其余五成,由查获机关领取分别充奖。天台县截获偷运之铜元,原请将兑得价款拨入县库一节,可否准予照办,应请贵厅发抒意见,以凭办理为何。
(按:现行各省区没充铜元兑价为数甚微,特此附注。)
本案没充铜元兑价极微,似可准予拨入县库。
参事厅启
(民国卅七年)三月廿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