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申报》载:上海总商会复皖省造币厂函:《国立币厂职在救济金融,平准市面,并非为补助军政费》1922年4月接大函,祗悉一是。国家设立币厂,职在救济金融,平准市面,非为疆吏借便筹款而设,此义至显,人所共喻,论乃谓贵厂之设,专为补助军政备费,质之官吏服务令,自应受币制局之指挥,乃对于上年五月停止电令,则若无睹,对于督军署之指令则奉行勿替,
上海《新申报》载:上海总商会复皖省造币厂函:《国立币厂职在救济金融,平准市面,并非为补助军政费》
1922年4月
接大函,祗悉一是。
国家设立币厂,职在救济金融,平准市面,非为疆吏借便筹款而设,此义至显,人所共喻,论乃谓贵厂之设,专为补助军政备费,质之官吏服务令,自应受币制局之指挥,乃对于上年五月停止电令,则若无睹,对于督军署之指令则奉行勿替,犹曰职责所在,亦难自主,诚不知贵厂所依据何法也。
一厂停俦,不足以救济金融,多一滥铸省分,犹不足有加增金融之扰乱乎?且敝会前致税务处电,固明言各省如有滥铸情事,请查明一律办理矣!
尊函谓,若令全国停铸,恐亦势所难能,中央无统辖全国之能力,奚用讳言。惟皖省地位尚与川、湘不同,既在中央管辖之下,号令即当统于一尊,未容援独立省分之先例,以借口自宽。语云:惟善人能受尽言。既承见教,不敢不开诚奉答。请贵厂……为小民生计,稍留余址,其他枝叶之词,恕不再赘。
上海《新申报》,192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