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月刊》 1916年9月摘录币制委员会所拟中国银行收回各省滥纸币及赶铸发行新银币意见书一、收回各省滥纸币也。……二、赶铸新币也。自开铸新币以来,因铸本一时不能多筹,均以各种旧币熔化充为铸本。然同时铸出若干元之新币,实同时销毁同量之旧币,以致市场上硬货不能增加,洋价仍随时增涨。且因新币有限之故,银元不能推行于腹地边省,而未用银元之省份,
《税务月刊》 1916年9月
摘录币制委员会所拟中国银行收回各省滥纸币及赶铸发行新银币意见书
一、收回各省滥纸币也。……
二、赶铸新币也。自开铸新币以来,因铸本一时不能多筹,均以各种旧币熔化充为铸本。然同时铸出若干元之新币,实同时销毁同量之旧币,以致市场上硬货不能增加,洋价仍随时增涨。且因新币有限之故,银元不能推行于腹地边省,而未用银元之省份,对于接收国币更形窒碍。故欲统一币制,增进使用银元之观念,宜赶铸新币,以期推行。拟定办法如下:
(一)宜以生银多铸新币,于每次铸本内,将南洋各省洋元配搭销毁二、三成改铸新币,北洋造龙元与新币成色相同,一时暂不改铸。
(二)现在造币厂向银行请求供给铸本,均随时议价定铸,往往因市价高低无定,银行不敢多铸,而币厂以铸本无出,遂不能继续兴工。查造币厂非营业机关,所铸银币与生银交换,应专就成本铸费定一相当之价,不宜听凭行市类于买卖。以后币厂对于交铸新币,只能收回铸本,不得抬价。
(三)造币厂对于所铸新币,不得自由售卖,宜以本行为发行新币机关,以期得以调剂市面上之金融。其铸本之生银,亦由本行供给之。
(四)现在所铸新币,将来是否即为国币,固难预定,惟就趋势而论,恐将来成为国币之事实。谨按公布之《国币条例》,国币成色系为九成,而所铸之新币成色仅为八九,若将来竟将新币定为国币,势必又将成色改订,殊于对外信用关系极重。可否请由大部转呈大总统先行以教令公布改定国币成色为八九,则将来新币改为国币时,庶不致于枘凿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