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制委员会规则

【清末民国媒体舆论文章】 2025-09-09     22
《税务月刊》  民国四年一月十五日  1915年1月15日第一条  本部设币制委员会,职在讨论币制,策励进行。第二条  本会设委员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常驻委员若干人,办事员一、二人。第三条  本会设副委员长一人,以泉币司长兼任。第四条  委员长及常驻委员,逐日到会办事。遇有应行会议事项,由委员长陈请总长,定期函邀各委员到会讨论。有重要问题时

《税务月刊》  民国四年一月十五日  1915年1月15日

第一条  本部设币制委员会,职在讨论币制,策励进行。

第二条  本会设委员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常驻委员若干人,办事员一、二人。

第三条  本会设副委员长一人,以泉币司长兼任。

第四条  委员长及常驻委员,逐日到会办事。遇有应行会议事项,由委员长陈请总长,定期函邀各委员到会讨论。有重要问题时,总、次长均列席会议。由委员长指定常驻委员一人,记录议决案。

第六条  下列问题由币制委员会决议:

(一)整理各省纸币问题;

(二)小银元、铜元、制钱续铸、停铸问题;

(三)发行兑换券问题;

(四)转运调剂各地方银、铜元问题;

(五)新币花纹、成色、重量、公差问题;

(六)银元合银价问题,新币铸费问题;

(七)新、旧银元兑换问题;

(八)大、小银元、铜元、制钱互兑定价问题,十进问题;

(九)准备将来改用金本位问题。

第七条  泉币司收到文件,凡关于上列各问题者,除总长批定办法毋庸讨论者外,均先移付本会,以便提议讨论议决后,仍送还泉币司归案。

凡关于上列各问题,由总长批定办法者,由泉币司随时移送本会,以资接洽。凡关于上列各问题,本会委员均可提出议题,请付讨论。

第八条  本会议决案,由总长核准后,交泉币司施行。总长未以为然时,得交覆议。

第九条  委员长得指定常驻委员分担调查事务,遇需用调查费时,随时陈明总长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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