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公元1904年10月30日《申报》:国家圜法,自古及今,皆自为制度,铢两、厚薄因时制宜,虽微有变更,而要皆以值一文为率。我朝盛时如顺治、康熙、雍正年间所铸制钱颇为精美,盖当时国富民阜,固不计铸本之亏耗,而奸民亦无有能私铸者。乾隆以来,制钱轮廓之大,铜质之净已稍稍不如前矣,然尚青铜多而红铜少。自铜日缺乏、私毁日多,国家又以度支不
光绪三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公元1904年10月30日《申报》:
国家圜法,自古及今,皆自为制度,铢两、厚薄因时制宜,虽微有变更,而要皆以值一文为率。我朝盛时如顺治、康熙、雍正年间所铸制钱颇为精美,盖当时国富民阜,固不计铸本之亏耗,而奸民亦无有能私铸者。
乾隆以来,制钱轮廓之大,铜质之净已稍稍不如前矣,然尚青铜多而红铜少。自铜日缺乏、私毁日多,国家又以度支不充,未能广为鼓铸,而制钱乃因之愈缺,钱价亦因之愈昂。
咸丰朝,山西省铸铁钱;京师訾铸当十、当五十、当百文等大钱,以救制钱之匮乏,然不过行之于山西延【到,至,一带】京师,此外各省则不能通行也。
近年来,制钱益少,各省遽仿照泰西钱制,用机器鼓铸当五、当十、当二十等铜元,盱【睁大眼睛看】之市廛,颇能信用,而钱价仍不能贱者,则以各省所铸,虽不为不多,而行之民间,愈推愈广,所铸终不敷所用也。将来铸造之局逐渐增设,则日出铜元之数,亦必有加无已。流行沛然,钱不见少,钱价之减或亦有时。
而惟有一事焉,吾诚不解当轴者是何用意也:
夫原朝廷允臣下之奏,令各省设局铸造铜元,其意虽欲为民间纾【缓解】钱少之困,而实则亦欲于此中开一利源,何也?盖以机器制造铜元,每成当十铜元一枚之工本费用一切在内,只须制钱6文,售出时即使每枚不足十文,亦应有二三文盈余之利,以此归公家拨用,亦一帑藏【国库】大宗。
顾此所计,乃紫铜元也若改用黄铜,则每铸当十铜元一枚,工本费用一切在内只须制钱3文,是紫铜与黄铜利之厚薄,若此,各省既皆为朝廷开利,似当取其厚而不当取其薄,何为计不及此,所铸铜元皆以紫铜而不改用黄铜耶?
或谓铜元之制,规摹【法度仿效】泰西,泰西各国铸造铜元从无有用黄铜者,故我亦宜用紫铜。
然吾以为不必也。
我之铸造铜元,本以济市肆钱荒之困,非欲行用于泰西。即且摹仿极精,甚或驾泰西各国之上,吾知泰西各国亦断断不用我国之铜元,又何必胶执【固执】步趋之见【步步紧跟,一成不变之见】,而不为余利之厚薄计乎?此可改铸黄铜之一也。
或又谓黄铜质粗而紫铜质细,鼓铸恐不能精,不观咸、同时京师所铸之当十、当五十等大钱,肉虽厚、廓虽大而质不细,则恐难通行。然其弊在以土法鼓铸而不以机器鼓铸。
复浙江尝设局试铸铜元时,始亦就各省一律以紫铜为之,嗣以浙省向用鹅眼、沙壳,钱价本较他省为低。行用当十铜元,转恐民不乐从,未能推广,因改铸黄铜者,俾局中得轻成本,稍稍贱售于民,以冀渐广销路。观其龙纹之细,字画之明,色泽之光,本质之美,与紫铜所铸,并无累黍之差【丝毫不差】,而其声响,则反较紫铜者为清越焉,微特行之浙江,两者初无区别,即我苏省之兑换购物,亦未尝以其实非紫铜而或有所核减也。此又可改铸黄铜之一也。
或又谓铸当十紫铜元一枚,工本只制钱六文,奸民以有利可图,不惜干犯法纪,创设小机器于僻野之处私铸,出以混售于民。溯自行用铜元以来,即沪上一隅,此种私铸铜元之案,发觉者已有数起。以沪上人烟之密,包探侦查之严,犯者固易缉获,然亦不敢谓除缉获外,竟无一犯者也。至于内地辽阔荒野,既非地方官耳目能周,而里甲劣役又或因得贿,为之包庇容隐,则私铸之事,岂能保其必无。
今若改铸黄铜,工本费用只须制钱三文,资本既较紫铜为轻,则私铸者必亦接踵而起。然吾以为,钱过重则防私毁,慨如旧时青铜制钱是也;钱过轻则防私铸,如近时铜元是也。利弊相因,原无十全之策,欲去其弊,惟有严私铸之罪,悬重赏之金,使奸民皆知畏惧而不敢犯,有犯而必能缉拿,如是,则私铸之事自绝而无有敢以身拭法者矣。否则,私铸紫铜元,究亦有利可得,彼奸民何所顾忌,讵肯以得利稍薄而不作奸犯科耶?此又可改铸黄铜之一也。
近来铜元流行愈推愈广,沪上则无论何省所铸,一律通行,他处则有不用粤省所铸者,以上有“每百枚换一圆”数字,内地商民性多质直,以此为与洋银价值不合,故不能行也。至浙省所铸之黄铜元,虽铸有“当十”二字,在沪固亦能通行,而据杭省钱肆中人语,则谓不能行于奉天。夫东南各省设局铸造铜元,日出虽多,而尚不敷民间之用,乃以之运行于东三省,宜乎铸造之地转形缺少,而钱价不能平。国宝流通不能过分畛域,俱当此铸局尚未广设,本地所用未见充盈,当以本地为先,然后徐图推广。然则铸造紫铜元而流出渺无限止,孰若铸造黄铜元而使广东各省先沛然有余也。此又可改铸黄铜元之一也。
抑吾闻铸造铜元所需紫铜,皆购自日本,即使铸成之后,每当十铜元一枚可余制钱四文,然购买紫铜之利,不已为日本人所得乎?若黄铜,则我中国所自有,不必购诸他国而始克铸成。此二者相较,即铸黄铜当十与紫铜当十,同一余利四文,而亦当铸造黄铜俾利在本国,而不致利溢于外国,况铸黄铜当十较铸紫铜当其得利尤多一倍有余耶?此又可改铸黄铜之一也。
有此数端,而当事者竟不知变,责成规之不可改革乎?抑未尝一权得利之厚薄乎?此吾所大惑不解者也。且吾更有说者,網改铸黄铜之后,宫中仍视如紫铜之制,每当十铜元一枚只取余利四文,以之发兑于市肆,闻则钱串必长,断不致如近时之短绌。在公家既毫无所损而小民则受惠甚深。一转移间,于国于民皆有裨益。
乃闻浙省当铸造黄铜元后,报知大部,大部以铸造不一律,斥不准行,是何用心?解人难索,然孰为得利薄、孰为得利厚,浙省具报,吾知必详晰言之大部,何不一计余利之厚薄,尽饬改铸黄铜,以归一律,而必以紫铜为定制耶?
吾故略述改铸黄铜之利,以备採择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