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为铸辅币九种暂准流通行使公告1948年5月23日查金圆券发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全国铺币分为一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五种,以铜、镍、银分别铸造,并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圆辅币券同时流通。上项铜镍银辅币,除由中央造币厂积极筹铸外,为适应市场需要,经指定中央造币厂铸下列辅币九种,暂作金圆辅币,照面额行使,一俟新铸辅币发行,再为定期收回。其种类如
财政部为铸辅币九种暂准流通行使公告
1948年5月23日
查金圆券发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全国铺币分为一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五种,以铜、镍、银分别铸造,并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圆辅币券同时流通。上项铜镍银辅币,除由中央造币厂积极筹铸外,为适应市场需要,经指定中央造币厂铸下列辅币九种,暂作金圆辅币,照面额行使,一俟新铸辅币发行,再为定期收回。其种类如次:
一版、二版一分铜币;
一版五分、十分、廿分镍币;
二版五分、十分、廿分、半圆合金币,
上列九种辅币暂准流通行使,业经中央银行公告周知。
此外,中央造币厂前铸半分二分铜币、一分五分镍币,各省所铸各种金属辅币,一律禁止流通,由中央银行另定收兑办法,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