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档》 民国元年一月三十一日 1912年1月31日发行军用票,民国元年一月三十一日案奉大总统命令:南京为民国首都,亟应整顿金融,以图都市之发达。业经筹拨巨款,开办中国银行,发行划一货币。惟目前军需孔亟,应先发行南京军用钞票,以维持市面,而协助糈饷,着财政部速筹办理。等因。奉此。当由本部督饬制就此项军用钞票,自本日为始,颁发行用。合即
《财政部档》 民国元年一月三十一日 1912年1月31日
发行军用票,民国元年一月三十一日
案奉大总统命令:南京为民国首都,亟应整顿金融,以图都市之发达。业经筹拨巨款,开办中国银行,发行划一货币。惟目前军需孔亟,应先发行南京军用钞票,以维持市面,而协助糈饷,着财政部速筹办理。等因。奉此。当由本部督饬制就此项军用钞票,自本日为始,颁发行用。合即出示晓谕,仰军民人等遵照后开条款,一律通用。毋违。特示。
计开:
一、本钞票名南京军用钞票。
一、本钞票由本部担保发行。
一、本钞票分一元、五元两种。
一、本钞票发行总额以一百万元为限。
一、本钞票钤有本部印信,文曰:“中华民国财政部之印”。
一、本钞票自发行之日为始,经三个月后,准持票到南京中国银行兑换通用银圆。
一、本钞票凡纳捐上税一律照收。
一、本钞票凡银行、钱庄、商店,均须一律行使。如有阻难折扣情弊,一经查出,严罚不贷。
一、本钞票严防伪造,业由本部派出稽查员多名,缜密查访。如有查出制造或使用伪票者,无论何人,准即解送各该管官厅从重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