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长陈锦涛咨参议院文

【民国机制币官方文献】 2025-09-04     30
《中华民国第一期临时政府财政部事类辑要》,钱法,第107—112 页  以中国银行为中央银行,并另设大清银行清理处,未具月日窃元月二十四日,据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呈请大总统,据称:窃维百政繁兴云云等语。旋奉大总统面谕,由部批示:呈悉云云,此批。等因。当时禀承大总统乃以中央政府现无确实可恃之财源,舍发行军钞、募集公债而外,更无济急之法,而欲实行此

《中华民国第一期临时政府财政部事类辑要》,钱法,第107—112 页  

以中国银行为中央银行,并另设大清银行清理处,未具月日

窃元月二十四日,据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呈请大总统,据称:窃维百政繁兴云云等语。旋奉大总统面谕,由部批示:呈悉云云,此批。等因。当时禀承大总统乃以中央政府现无确实可恃之财源,舍发行军钞、募集公债而外,更无济急之法,而欲实行此策,非有金融机关不可。且其时东南各省经已光复,尤非得一汇兑机关,无以活动商业,恢复财源,特当戎马倥偬之际,经济大乱之时,何从新集股本组织银行,又何能于咄嗟之间遍设分行于各省,以为汇兑流转之助。正当仰屋嗟叹之顷,该银行股东会代表适有此呈,大总统谕饰部批,准其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添招商股五百万两,认为新政府之中央银行,由部筹拨巨款,以为补助。盖借已有之基础,应目前之急需,既以增长民国之实力,又可因其资产为通融,实为民国国家与该银行股东两得兼利之道。

至中央银行约法及办事招股等项细章,则批明应由监督会同该股东会代表商订,呈请本部核准,分别送交参议院议决,由大总统批准后再行饬知遵照,其商民已得旧政府之正当利权,则批明分别准予继续,此盖具有斟酌当时事机紧迫,目的在克期成立金融机关。至中国银行如何组织方能为新政府之中央银行,必待其拟呈约法细章,经过部核院议、大总统批准之各种手续,乃能确定,而旧政府所予大清银行之权利,亦必俟经过各种手续,乃能分别何者准予继续,何者不准予继续也。至所呈办法大纲第四条,清理后如有损失,应以满清政府官股五百万两消灭备抵一节,则未予批准。又第五条,新股所派余利应比旧股略示优异一节,原呈申明,应俟新政府派员会同股东协定,本部经派员商议数次,因未筹得双方同意办法,故现在尚未议定,此本部奉大总统谕批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呈请改该中央银行之办法。仰见大总统整理财政,因利乘便之盛心,复于提倡之中煞费斟酌限制之意,苦心所在,所当共喻。嗣后复蒙大总统垂询办理情形,锦涛当即面陈本意,系以中国银行为中央银行为一事,大清银行如何附入中国银行另为一事,截然不容相混,而本部呈请交下参议院提议之中国银行,则系绝未提及将前大清银行如何改变,复于中国银行内特设上海大清银行清理处。以上各节,系本部规划中国银行与清理大清银行之办法。

要之,民国急应设法成一完善之中央金融机关为一问题,其应如何可就大清银行改设又为一问题。至大清银行所得旧政府之权利,应当如何分别准予继续,其股份之与中国银行新股应如何分别核算,则当遵大总统谕饬部批大意,须俟该股东会代表拟呈细章,经过部核、院议、大总统批准之手续,乃能决定,此又一问题也。

组织中央银行为今日财政第一要著,锦涛行将解任,恐继任者不明大总统谕饬部批之用心及本部分别界划之所在。用特陈述本末,除呈明大总统外,相应备咨,佇候贵院请烦查照可也。

附: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呈大总统文及财政部批

(附一)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呈大总统文

窃维百政繁兴,胥视财政,财力发展,端赖金融。新政府建立伊始,军需孔亟,财政萌芽,不得不以发行军用钞票、募集公债两项为急则治标之计,斯不能不有完全巩固之金融机关维系其间,此中央银行之敷设,诚为目前唯一急务矣。

中国从前财政素乱,悉听商家自为风气,中央无建设之银行,自大清银行开办后,官商资本各五百万两,总分行号推行五十余处,基础雄厚,满清政府承认为中央银行,授以发行纸币特权,许以经理国库暨发行公债事务,外国公使有询及者,度支部以确系中央银行相答复。且于现在发行之钞票由国家名义为之担保,股东等有鉴于此,以大清银行享种种特别之权利,故不惜踊跃附股,辗转购买,争相投资。

今者民国维新,而商民固有之利权,自未可稍加损失,应请就原有之大清银行改定名称,重新组织作为新政府中央银行,匪徒收事半功倍之效,抑实寓保商恤民之意。何者?盖自武昌起义以后,黎副总统照会各国领事,暨大总统誓词内均声明:满清政府与各友邦缔结条约,所有外人已得权利,新政府概继续承认,是对之外人既昭示以大信,对之本国商民已得之权利,更无不继续承认之理。股东等连日开会集议,全体请求拟一面停止大清银行贸易,实行清理,其原有之官股五百万两即行消灭,备抵此次战争地点各行所受之损失及一切之滥帐;一面组织中国银行,以大清银行房产、生财等项,统归接收应用,股东等原有之大清银行股份五百万两仍承认为中国银行股份,照票面价额换给股票作为旧股,另再加招商股五百万两,以一半由旧股东担任购买,以一半普通招商承买,新股所派余利应比旧股略示优异,其利益之如何分配,应俟新政府派员会同股东协定,此股东等筹议之大概情形也。

伏查大清银行改设中国银行,本意在使:一方面不费手续成一完全巩固之中央银行;一方面对于商本不使略有损失,借以维持信用于将来。凡未经改设以前,所有债权债务作为旧帐,另设机关专任清理,凡既经改设以后,所有营业务求坚牢不拔,根深蒂固,合于中央银行性质而后已,截然两事,丝毫不容含混,庶乎利国利民,财政于以余裕矣。谨拟办法大纲数则,录呈詧鉴,伏乞大总统俯准批示施行,实为公便。

大清银行截至旧历十二月三十日止各行一律停止营业,实行清理,所有清理办法大纲如次:

一、另设清理机关附属于中国银行内,所有薄据均应另置,划分界限。

二、各处民军所取之现款、帐款及生财等项,应请新政府照数发给公债,以恤商艰;其取去之簿据,由新政府电饬各省都督一律发还,俾资清理。

三、收取旧欠,新政府应担任保护,以重商本。

四、清理后如有损失,应以满清政府官股五百万两消灭备抵。

五、本银行商股五百万两,一律改为中国银行股本,定期另换股票。

六、本银行行产、生财等项,由中国银行接收应用,中国银行自旧历壬子年正月初一实行开办,谨拟办法大纲如后:

(一) 本银行由新政府承认为中央银行,应订章程,由财政总长派员协同股东商定。

(二) 本银行专招商股,惟开办时可先由新政府酌拨公款若干协助,俟股份招齐即行拨还。

(三) 本银行自阴历十二月中财政部批准之日起,作为备期间,先由财政总长任命正副监督,会同大清银行股东代表筹办一切。

(附二)财政部批文

中华民国元年元月二十四日,奉财政部总长批示:右批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呈悉。奉大总统谕:新政府既已成立,凡商民已得旧政府正当之权利,自宜分别准予继续。所请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添招商股五百万两,认为新政府之中央银行,由部筹拨巨款,以雄财力,并请派正副监督先行开办,克期成立;凡新旧营业帐款,请分电各省都督力加保护,并将该行原有房屋、器具、簿据等项先行发还各节,大致尚属妥协,著即准行。至中央银行约法及办事、招股等项细章,应由监督会同该股东会代表商订,呈请本部核准,分别送交参议院议决,由大总统批准后,再行饬知遵照。此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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