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致行政院、四部、各省政府代电《取消铜元流通资格》【无具体时间,应约1942年初】查自二十五年一月十一日公布“辅币条例”,铸造镍币三种,铜币二种,嗣于二十九年二月十三日修正原条例。改铸铜镍合金辅币后,旧有各色铜元,即已失其法律上之地位,节经本部依照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二十)以上杂色铜元,核定应照铜斤计算,由中央银行与中央造币厂随
财政部致行政院、四部、各省政府代电《取消铜元流通资格》
【无具体时间,应约1942年初】
查自二十五年一月十一日公布“辅币条例”,铸造镍币三种,铜币二种,嗣于二十九年二月十三日修正原条例。改铸铜镍合金辅币后,旧有各色铜元,即已失其法律上之地位,节经本部依照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二十)以上杂色铜元,核定应照铜斤计算,由中央银行与中央造币厂随时随地洽定价格收购。
至当十铜元,前以流通区域较广,经于二十九年九月间,由本部核定暂作一分行使,即每一百校兑换法币一元,兹以铜价日趋高涨……为适应实际情形曁划一币制起见,应即废除当十铜元作为辅币流通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