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钱币司:《关于处理湘桂两省铜元兑收问题的签呈》1942年6月22日根据中央造币厂至报会同中央银行调查……会商,湘桂两省铜元,似以不分单双种类,一律按公斤计值为较妥,除当十者仍照每元百枚收兑、俟奉核定后再改订外,其当二十以上杂色铜元,拟一律以每公吨2600元试收,外加手续费300元等情。到部。查关于收兑当二十以上杂色铜元,前经本部规定,应由中央银
财政部钱币司:《关于处理湘桂两省铜元兑收问题的签呈》
1942年6月22日
根据中央造币厂至报会同中央银行调查……会商,湘桂两省铜元,似以不分单双种类,一律按公斤计值为较妥,除当十者仍照每元百枚收兑、俟奉核定后再改订外,其当二十以上杂色铜元,拟一律以每公吨2600元试收,外加手续费300元等情。到部。
查关于收兑当二十以上杂色铜元,前经本部规定,应由中央银行察酌情形,本因时因地制宜之原则,随时商治中央造市厂拟定兑价报核,分别函令洽办在案。
兹查所报调查湘桂两省各地铜元之兑价原不一律……接近敌区地方情形有不同,原会商办法……于实际情形恐仍难悉臻适当,似应仍照部定因时因地制宜之原则,各地兑价不必求其一律,即由造币厂商请中央银行按照当地情形随时协定兑价办理。
至当十铜元,原经部定暂作一分行使、即每一百元兑换法市一元,若以铜斤计算,每公吨约给1400余元,较之当二十以上杂色铜元每公吨2000元,乃至4000元之兑价相差太远,且其成色亦较当二十以上的杂色铜元为高,若仍照原定数目计算,势既无法兑入,私藏走私,事所难免。现值推行二十分,五十分新辅币,似应由部明令废除当十铜元作为辅币流通之资格,以齐一市制,一方面即由行、厂洽定以铜斤计算之兑价,以利收兑……理合签请部长鉴核示遵。
回复一:
财政部指令,渝钱参字第2486号,指令第54831号,令中央造市厂
1942年6月4日
渝新总字第4606呈为报湘桂两省铜元兑价调查情形暨与中央银行拟定兑价请核示,呈件均悉。
查关于收兑当二十以上杂色铜元,应由中央银行察酌情形,随时随地与该厂治定兑价办理。
兹查所报调查湘桂两省各地兑价,原不一致,其接近敌区地方情形又显有不同,原会商办法拟于湘桂两省内一律以每公吨2600元,外加手续费300元试收,仍虑不无窒碍。根据调查所得情形,指定以每公吨收价不超过3000元外加手续费300元为范围,仍由该厂会商中央银行察酌各地情形,分别治定收购价格办理。
至当十铜元,前经本部核定暂作一分行使,即一百枚兑换法币一元,兹以铜价日趋高涨,实值已超过其面值,并现现在各地市面,对于一分辅币,已渐不感需要,为适应实际情形,划一币制起见,应即废除当十铜元作为辅币流通之资格,除由本部分别呈电通行知照外,后应即与当二十以上杂色铜元并斤计算,由该厂会商中央银行治定价格收回改铸。
至中央银行前在湘核境内以每公吨4000元收进之铜元,应准由该厂照数清付,以资结束前案,仰即分别遵照与中央银行洽办,仍具报备核,抄件存。此令。
回复二:
财政部秘书处对上述签呈的会办意见:
一、当二十以上杂色铜元由行、厂随时治定兑价办理一节,因属正办,但伸缩性恐嫌太大。可否指定每吨收价不得超过3000元,外加手续费300元为范围,似可免过高过低之流弊。
二、当十铜元:查自二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辅币条侧公布后(二十九年二月修正),所有旧铜无即已失其法律上之地位。……现在仅有当十铜元之经部定暂作一分行使,即每一百枚兑换法币一元(此项办法系依本部二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致各省府之代电),惟目前铜价高涨,此当十铜元之价值,已远较其面值为高,各地已无肯行使之者。并因今日市场对分币亦大抵无甚需要,遂使其流通渐就绝迹。
而依理言之,修正辅币条例第二条既已规定一分辅币之重量与成色,似亦不可再使此不同重量及成色之当十铜元代替行使,致涉分歧。本部为划一币制起见,似应趁此机会,即行明令废除当十铜元作为辅币流通之资格。
至其停止行使后之兑换,自不当再以枚数计,而应一律改作铜斤计算,以便提高收价,俾得易于兑入,藉免资敌。此项收价似可即照中央造币厂所提意见,不分单双种类与中央银行一并治定按铜斤计算之各地价格,以利收兑。
……职姜云阁谨签,194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