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央厂于民国卅三卅四年内购储铜元600吨,应请中央银行积极办理》 1944年9月6日

【民国机制币官方文献】 2024-04-14     50
财政部:《关于央厂于民国卅三卅四年内购储铜元600吨,应请中央银行积极办理》1944年9月6日据本部中央造币厂本年七月二十九日造总字第123号呈略称:“职厂前奉钧部训令,以旧辅币应由财政部收回销毁改铸,系法律所规定,经委托中央银行并令饬该厂将各地旧有铜元按照铜斤价收回改铸,并为兼顾目前兵工厂急需,准将兑存杂牌及不良之铜币售与兵工机关应用,铜币应即

财政部:《关于央厂于民国卅三卅四年内购储铜元600吨,应请中央银行积极办理》

1944年9月6日

 

据本部中央造币厂本年七月二十九日造总字第123号呈略称:

 

“职厂前奉钧部训令,以旧辅币应由财政部收回销毁改铸,系法律所规定,经委托中央银行并令饬该厂将各地旧有铜元按照铜斤价收回改铸,并为兼顾目前兵工厂急需,准将兑存杂牌及不良之铜币售与兵工机关应用,铜币应即保存,作战后调剂市面之用等因。

查战后币材亟应储留备用,现本厂蓉、桂、昆分厂铸币能力,每年约需铜600吨,拟于卅三年内保留300吨,卅四年内收足600吨。关于储铜价款及运杂等费,拟请钧部准在中央银行透支1500万元以资应用。

至其余收购铜元,拟备办理副业及供应兵工生产之用。

惟本厂流动资金缺乏,无法周转,并请中央银行暂拨应需资金,即祈核示”等情。到部。

 

查铜元为铸造辅币材料,我国战后币制是否仍须鼓铸铜辅币,现时尚未能确定,唯铜为重要兵工原料,趁此可以收购之时,予为储备,亦属有裨国用。原请于卅三年、卅四年两年内购储铜元600吨一节,自属必要。

关于此项铜元之收兑事项,应请贵行积极办理,所有铜元收兑价款运杂费用,仰请由行如数垫付,另列“垫付储铜价款”科目处理,毋由该中央造币厂订立透支契约。至该厂为扩充副业收购铜料,自应由该厂通盘计划,其所需流动资金,俟本部核定其计划后再行令饬向贵行借款办理。

除指复外,即希查照办理并见复为荷。此致

 

中央银行            财政部长孔祥熙

政务次长俞鸿钧代行

民国卅三年九月六日

 

附中央银行笺注:

中央造币厂购铜元价款(铜元已由厂提用)计国币559035.28元,又旧欠代付运杂项费计国币2273536.01元,两共国币7782571.29元。


暂无留言

*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