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币厂报告自中华民国二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二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我国设立造币厂虽已数十年,惟因各省个别管理,产品重量成色不齐,市场交易对银币信用反不若旧银两之坚定。1932年秋,政府决心统一币制,筹设本厂,所有各省造币厂一律停办。本厂产品之重量成色,须绝对合于规定成色,方能出厂发行,无丝毫上下,历年均本此计划铸造,以适应市场需要。自
中央造币厂报告
自中华民国二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二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我国设立造币厂虽已数十年,惟因各省个别管理,产品重量成色不齐,市场交易对银币信用反不若旧银两之坚定。1932年秋,政府决心统一币制,筹设本厂,所有各省造币厂一律停办。
本厂产品之重量成色,须绝对合于规定成色,方能出厂发行,无丝毫上下,历年均本此计划铸造,以适应市场需要。自二十二年三月开铸起至二十四年底止为造银币时期,当时废两改元政策方始实行,银本位币之需要正殷,中外人士对于我国国币之信仰心,亦正赖本厂所产本位之实际成绩使以坚定。
在此项铸造银币时期内,铸成一元银本位币解交中央银行发行者计147395000枚。除收回政铸以外,计145195000枚,合面值145195000元,同时並熔铸千元甲己两种厂条(厂条铸造时期于法币政策行施后仍继续进行,至廿六年八月上海战事发生后始停止),全期解交中央银行发行者计63611条,除回收改铸者外,计50471条,合面值5047100元,总计解交中央银行发行之银币总数合国币面值195666000元。
二十四年十一月法币政策宣告施行,一元银本位币之需要骤然截止,而当时各地市场通用辅币种类不一,急需整理,当由国民改府公布辅币条例,本厂于二十五年一月起即遭照条例铸造计廿分、十分及五分三种镍币及一分、半分两种铜币,截至二十六年八月上海战事发生止,铸成上项辅币解交中央银行发行者计:
廿分镍币52050000枚,十分镍币71980000枚,五分镍币74040000枚,一分铜币636080007枚,半分铜币53200000 枚,合计国币面值27576800元。
八一三后,因本厂厂地系在上海战区,不能继续开工,因即先后在武昌、成都、桂林、兰州、昆明等处设立分厂(武昌、兰州两分厂因故于二十七年七月及二十八年十月相继停办),自二十六年十月至二十八年底止,各分厂先后开铸各种镍铜辅币,铸成后分别解交各地中央银行发行,计廿分镍币989932231枚,十分镍币155598014枚,五分镍币27899956枚,一分铜币144683781枚。
同时本厂以各分厂动力有限,设备须时,又向澳国定印廿分币4000万枚,十分镍币6000万枚,五分镍币2000万枚,于二十七年间分批解交中央银行一并发行。
合计本分各厂自八一三后至二十八年底止,解交中央银行发行总数合值国币53233083.21元。
二十八年间,各地物价渐涨,战区日广,辖币原料价值超过辅币面值,易为奸人收购偷运出境,用以资敌,因于廿九年起,奉国民政府公布修正辅币条例,减低重量,另配成分,铸造铜锌镍十分(3公分)五分(2公分)及铜锌二分(2公分)一分(1.5公分)四种合金辅币,以供市场流通。
二十九年全年间,各分厂铸成解交各地中央银行发行者计十分辅币68320000枚,五分辅币57040000枚,二分辅币124250000枚,一分辅币89650000枚,合计国币面值13065500元。
此外,上海市场因内地铸成辅币无法运往应用,为抵制敌伪私发辅币起见,就地另托外商特铸铝质辅币以应需要。
二十九年全年铸成铝币,会同中央银行送交上海银行同业公会代为发行者计:五分102100000枚,一分50000000枚,合币面值5605000元。
计自廿五年一月起至廿九年十二月底止,共解各种辅币合国币面值99530383.21元。综计本厂自二十二年三月开铸起至十九年十二月底止,解交中央银行发行本位币及辅币总值国币295196283.21元。
本厂铸币费用之取偿:银币部分遵照银本位币条例完全取代铸性质,以中央银行交来纯银数量交还同银量之新币,每百元收取2.25元之铸费。
至铸造辅币,则所有原料系由本厂购置,铸就成品后交由中央银行发行,所收铸费系向中央银行结付,此项铸费率之规定,系参照本厂实际成本而核定,在二十五年上半年为试办时期,廿分镍币规定收取费,每千枚70元,十分镍币每千枚45元,五分镍币每千枚30元,一分铜币每千枚9元,半分铜币每千枚4.75元。
二十五年一月份起,十分镍币则改为每千枚44元,十分镍币每千枚收33元,五分镍币每千枚收2元,一分铜币每千枚收8元,半分铜币每千妆收4.7元。
二十七年七月份起,一分铜币又改为收9元,二十九年所铸之五分、十分铜锌镍合金及一分,二分铜锌合金辅币规定为每千枚十分币收38元,五分币收27.5元,二分币收16元,一分币收9元.
综计铸造银币时期及战前上海一厂单独开铸时历年所收铸费,除二十一年度(二十二年二月至六月)因开铸伊始,各部分尚在试验时期不敷开支外,其余各年度均能有所盈余,二十六年度(二十六年七月至二十七年六月)开始时适值“八·一三”战事发生,本厂奉停止,迁移内地,各分厂虽在计划筹设中,但至是华十月及翌年五月,武昌、桂林两分厂始行相继开,以致是年度收支不能相抵。
二十七年度(二十七年七月至十二月)各分厂次第成立,故未亏损。
二十八年度(二十八全年)则因各地物价、力价突然增涨,而本厂向中央银行所收铸费则仍根据二十五年间成本核定之旧铸费率计算,因之所收铸费,不足以抵偿辅币原料一项之市价,故是年度亦在亏损之列。
二十九年度则辅币重量成色均已改订,而铸费率亦经修改,计是年度得以盈3949392.05元,截至二十九年底止,历年亏滚结除支付非常时期一切特殊用款外,计仍盈余3778212.11元。
总之,本厂历年计算铸费均系根据工料成本实数呈部核定,如无特殊情形,本厂每年结算尚可略有盈余,若果物价工资有不能予计增涨时,则铸费收入不足以抵偿工料成本,故本厂损益系表示铸费与工料成本收支之结果,而实际上历年所铸辅币,其面值与铸费相比,尚有盈余。
此项盈余,即为铸币余利,在战事发生以前计14989042.00元,战事发生以后,计43790786元,合计58779828元,是项余利,统归财政部储为币制基金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