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呈行政院文【关于币制整理】1930年3月2日为拟具整理币制方案祈核定施行,事:查关于办理救济金贵银贱经过情况,前经呈报国府鉴核,当奉令开,据陈金贵银贱办理救济经过情形,尚属扼要,仍仰将改良币制、便利运输、废除苛捐等办法,妥拟方案,呈由行政院拟定呈核。此令。等因。奉此,除便利运输、废除苛捐两项另拟方案外,窃以自金潮荡激,银价暴落以来,国
工商部呈行政院文【关于币制整理】
1930年3月2日
为拟具整理币制方案祈核定施行,事:
查关于办理救济金贵银贱经过情况,前经呈报国府鉴核,当奉令开,据陈金贵银贱办理救济经过情形,尚属扼要,仍仰将改良币制、便利运输、废除苛捐等办法,妥拟方案,呈由行政院拟定呈核。此令。等因。
奉此,除便利运输、废除苛捐两项另拟方案外,窃以自金潮荡激,银价暴落以来,国民经济险象环生,改行金本位制,力谋根本救济,已成举国一致的主张。
但现行货币庞杂,且有同一种类而成色轻重各异者,遂致汇兑参差,升厘贴水,名目繁多。不仅商民交困,国库影响,而国际汇兑亦且亏耗至巨。
似此紊乱现状,不先整理,则治丝益紊,改革末由着手。故废两改元,统一现币,实为我国趋于金本位的必要过程。
惟目下市场硬币既极复杂,纸币尤属紊乱。统一硬币宜以确定标准单位,励行十进制为要旨。
统一纸币应以集中发行权,充实准备金为依归。兹经列举纲要,至于实施方案,自应斟酌损益,分别拟订,务期适合国情,推行无滞,庶去削足就履之病而杜畸轻畸重之弊,统一硬币:
甲、确定统一之标准。
一、确定单位。
国币单位应确定其标准价格合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即23.977950克),定名曰“元”。
理由:查统一硬币,自以确定标准单位为先着,我国实用银元,自应以元为单位,其普通价格准绳,大体合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此类银元沿用已久,铸额亦巨,贸然加以变更,反滋扰乱。且改革之初,新币未充,利用之以资周转,亦属便利。
二、确定种类成色
1、正币:一圆银币,总重七钱二分,银八九,铜一一。
(乙)辅币:
(1)银质辅币:
五角辅币,总重三钱六分,银七铜三。
二角五分银币,总重一钱八分,银七铜三。
一角银币,总重七线二厘,银七铜三。
(2)镍质辅币:
五分镍币,总重七分,镍二五铀七五。
(3)铜质辅币:
一分币,总重一钱八分,铜九五,锡四铅一。
五厘铜币,总重九分,成色同前。
理由:辅币成色及等级之规定系根据下列三点:
1、正币为实价,辅币为名价,此通例也。辅币成色较低,所以防因银价之涨而销毁,且备将来改行金本位对得免另铸。
2、辅币等级之差,一面应与旧制相差不远,予人民习惯上之便利,一面应视人民生活程度为最低级之规定,且予计将来采行新制得免另铸。照现在市面,各以一分铜元为最低级辅币,而市价每银元二百八九十枚,以十进制计算,每元作100分,则每枚铜元仅三厘有奇,故本草案采取最低级别为五厘。一面俾与现状相去不远,一面略提高,俾采金本位时毋庸另铸。
3、新辅币价格计算采十进制,旧辅币价格随时有高低,故新旧两币等级规定略参差,俾于去旧更新之际,易于识别而免混淆。
三、确定法而每次授受用数。
一元银币无限,五角银币限合二十元以内,二角五分、一角银币限合五元以内,镍币铜币限合一元以内,逾跟得拒绝之。惟中央银行之兑换及完纳国家租税之用不在此限。
理由:辅币成色较轻,接受应加限制,不仅防受者之蒙损失,实杜大宗私铸之弊,此乃各国通例。
四、确定公差。
照过例各种银币:
1、实在重量与法定重量之比,每枚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
2、实在成色与法定成色之比,每枚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一。
理由:限制公差,并以防铸造舞弊。
五、确定损量。
一圆银币磨损减经百分之一者,各辅币减轻百分之五者,均得向中央银行对换新币。
理由:酌准损量所以体恤民情,确定限制所以防止故损图利。
以上五项,既经确定,则统一之标准已备,整理杂色货币,自有所遵循,至于如何可以便利其实施,维持其规定,更应另拟办法以期完善。
乙、便利统一之施行。
统一币制之标准虽定,而新币之鼓铸,旧币之收回,均不能一蹴而就,过渡之方,调剂之件,在所必要。故为便利统一施行计:
一、应该承认旧银元,新国市流通,所有南北洋、袁孙等杂币,对新辅币准照十进制计算。
二、应准新旧银币对旧辅币,均照市价高低计算。
三、由中央银行发行纸币,协助新银元收回旧银元,並照市价收买旧辅币,以流通既广,即由财部下令备熔化另铸。
四、俟新铸额已巨,流通既广,即由财政部下令,将旧有正辅币限期一律定价收回,逾期市面禁止通行。如此则新旧交替无青黄不接之患,而社会经济无影响偏枯之弊。
丙、维持统一之坚定。
统一之标准虽定,而破坏之危险必除,然后可以保障其安全。查破坏币制统一之利益,一曰滥铸,二曰私铸,欲防患未然,应分别规定期于可能范围内作充分之取缔:
1、滥铸。
滥之病,一在造币权之不集中,一在化验检查之不周密。我国中央造币厂虽可期告成,而各省向有造币厂,能否一律停铸,颇滋疑虑。亟应由政府照会停办,将机器悉数移并中央造币厂,改为制造商品之工厂,则根株已绝,滥铸没由。
造币权既已集中,则应特设监查委员会,由政府派员会同金融及工商业团体代表组成之,随时抽查,按期报告,将成色、重量、产数详细记载,列表公布,俾昭大信而重币制。
2、私铸。
查私铸或在国内,或由外输入,或为本国奸商,或为邻国浪人,亟应分别规定,严行禁止,一面由政府严定法律,科以重刑,一面责成各地警察认真检查,並得由中央造币厂特派便衣侦探,随时纠察,务期有奸尽揭,无迹可藏,则国内私铸立足自难。
至于外输,则应由政府一面饬令,沿边境水陆关卡一律严员查禁,如发现通同舞弊情事,则加等科刑。一面向国际联盟或国际金融大会提案,请与议各国不得任奸商私铸邻国货币输入友邦,紊乱金融,间接影响世界市场。应由各国立法禁止,责令警察纠查,海关扣留,以重邦交而维世界金融市场之坚定。苟如此则外私之来当亦几希。(下略)
(引自《中华国到法规选编》507至510页)沈昆山整理铜元之意见书,民国二十阳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