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钱局呈财政部文:《津宁鄂运销铜元及与镇、扬交通银行商订销售办法》 1919年5月15日

【民国机制币官方文献】 2024-04-12     39
平市官钱局监督陈福颐呈财政部文:《奉派赴津、宁、鄂各币厂接治运销铜元及与镇江、扬州交通银行商订销售铜元办法情形》民国八年五月十五日窃监督奉令派赴津、宁、鄂三厂接洽运销铜元事宜,遵即于四月十四日前赴天津,与津厂接治,所有津厂铜元,即责成天津分局随时办理。旋赴山东济南地方调查铜元行销情形,当即出鲁南下赴宁,与宁接洽。其时铜、铅均尚未到

平市官钱局监督陈福颐呈财政部文:《奉派赴津、宁、鄂各币厂接治运销铜元及与镇江、扬州交通银行商订销售铜元办法情形》

民国八年五月十五日

 

窃监督奉令派赴津、宁、鄂三厂接洽运销铜元事宜,遵即于四月十四日前赴天津,与津厂接治,所有津厂铜元,即责成天津分局随时办理。旋赴山东济南地方调查铜元行销情形,当即出鲁南下赴宁,与宁接洽。其时铜、铅均尚未到,赴沪催促,月初铜始运宁,铅仍未到。

查宁厂铜元出数较多,职局于该省尚未分设机关,江南地方销售颇多不便,自不得不注重于江北,而江北地方纯恃镇江、扬州为之消息。监督一面赴江北一带调查铜元情形,一面与镇江、扬州交通银行商订销售铜元办法,经再三磋议,拟订合同十一条。谨将合同照录一通,呈请钧览。

其合同内之第二条关于手续费一项,始议尚须请其格外减让,嗣经调查,按诸苏省及附近商埠习惯,均须如此方可办理。

又,第七条关于垫款一项,因宁厂铜元铸出后,出数既多,则同时出售,市价或有低落,倘遇铜元拥挤之时,不得不缓行出售,以待善价,而又可应钧部之用,爰与该行订明垫款办法,以期周转。

又,第九条关于酬劳一项,为鼓励拾高铜元价值起见。如铜元售出可得善价,则每千枚虽给酬劳费三枚,而价值上所得利益,当必不少,似不妨给予三枚。

其余各节,似均无甚出入。

 

至鄂厂铜元,因重量问题,与鄂省交涉,并与造币厂会同电呈,嗣因候钧部电复,久未奉到,而局务又亟需返京料理接治,不得已,留职局管理叶毓藩与金厂长会同办理,监督于十四日先行返京,理合呈请钓部俯赐核准,并恳令示祇遵,实为公便。

 

附呈合同一份:

立合同:北京财政部平市官钱局(下简称甲)    扬州、镇江交通银行(下简称乙)

兹因甲案奉财政部令,由南京造币厂铸造铜元发售各埠,藉防钱荒,由乙代为承销,两方订定合同如下:

一、甲以南京造币厂之铜元,委托乙代销,每日在南京交乙铜元九千五百串【95万枚当十铜元】,除星期及放假等日不交外,每月约计交乙铜元廿三万七千五百串【2375万枚】。此项铜元,每枚重量库平一钱八分,每千枚公差至多不得过库平五钱四分,

一、此项铜元售价,由甲每半个月与己商定一次,其标准即以苏省及附近省份各商埠市价定之,每串甲应给乙手续费千分之五,即每一串给乙经手费制钱五文,价认定后,乙得以廿三万七千五百串之半数,择须要之地方运往发售。

一、所有运销铜元雇运船只、车辆及报关等手续,由甲派员与乙会同办理,但此项费用,先由乙垫付,每半月清帐一次,按照实在数目向甲领取。

一、乙向宁厂领取铜元时,由甲缮具公函交乙直接领取。

一、乙因承销甲之铜元,须用护照,每次须填写地名及运往地点、数目,即向甲所派住宁代表声明请求填给。

一、乙每次由宁厂:领到铜元后,其应缴之银元,于十日内如数汇交与甲,所有汇费,按财政部向来由沪现贴水办法,但至多每千元不得过十元,

一、乙对甲有先期垫款义务,凡遇甲认铜元市价为不合宜,得会乙缓行出售时,乙应缴甲之铜元价,须先期付甲,以济要需。其垫款利息,按月一分计算。

一、乙因承销铜元,须得官厅赞助时,请甲或甲之代表人办理。

一、甲因维持铜元市价起见,乙对甲负相机出之责任。如每次售出后。铜元价值仍不变动,或且较高于未售之先,在甲可得善价而地方亦不致有铜元拥挤之患。甲认乙为办理合宜,得酌给回费若干,以酬其劳,但至多不得过每千枚三枚。

一、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为有效期间。

一、本项合同缮写三份,除甲、乙各执一份外,其余份由甲呈送财政部备案。

立合同人:财政部平市官钱局监督 镇江交通银行经理扬州交通银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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