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政府策划“币制借款”的经过财政总长熊希龄对沪报界谈民国财政和借外债问题,民国元年四月二十六日夫以新立之民国,临时费既需筹一万一千余万两之巨,常年费又短至一万七千零五十二万两之多,合计已达二万八千零五十二万两。财政岁出超过至此,可谓危险万状矣。欲救目前之急;舍增税、借债及发行纸币三项,无他术也。然增税之事万难进行,借债则债额已至二
袁政府策划“币制借款”的经过
财政总长熊希龄对沪报界谈民国财政和借外债问题,民国元年四月二十六日
夫以新立之民国,临时费既需筹一万一千余万两之巨,常年费又短至一万七千零五十二万两之多,合计已达二万八千零五十二万两。财政岁出超过至此,可谓危险万状矣。欲救目前之急;舍增税、借债及发行纸币三项,无他术也。然增税之事万难进行,借债则债额已至二十万万元,发行纸币则币额已至三万万三千万元,言念前途,几致无可措手。惟于此三者之中,以借债为第一问题,其困难之点有三:
(一) 抵押 钱粮为人民所反对,其他又无可抵押,独改良盐务尚有把握。
(二) 顾问 币制借款,既设顾问,则此件亦必为外人要求。
(三)用途用途若不开示,外人必不见信。
此三者均能通过,然后借款乃可望成立矣。
然现在一般舆论,分为两种,有极端反对者;有谓宜用之生产,不可用之消耗者。不知南北两方,均无宿粮,民国血脉,转瞬湮塞,或饥军铧溃,则秩序复乱矣。此甲说之不能行也。目前中央财政,有出无入,上条所云,应付之赔款、军饷、恩恤、建设,均一日之不可稍缓,则消耗之费,又乌能免。此二说之不能行也。折衷其说,惟有择其缓急,以变通之。拟其用途有四:
(一)速办国家银行提倡民立银行,使金融复活,全国农、工、商业皆可再苏。
(二)收换各省钞票。
(三)预备整理各项税务办法:1、盐务专卖;2、烟酒税;3、加税免厘;4、印花税;5、币制;6、整顿收支,先南后北;7、官产变价;8、补助农工商业;9、节流。
(上海《太平洋报》,1912年4月27日)
四国银行团伦敦总部代表艾迪斯致英国外交部函:报告清末“币制借款”和民国初年拟将“币制借款”并入善后借款的经过,1913年6月3日
关于币制借款的经过,可以简单陈述如下:
最初的草合同系由美国银团在1910年10月27日签定的,刷由四国银团接办,并由他们在1911年4月15日签署了一个最后协定。借款债券的发行价格定为九五,而利率则定为五厘。借款的目的包含有两项:(1)改革币制;(2)开发东北三省的实业。并规定先行垫款二百万镑,或一百万镑为币制改革之用,另外一百万镑为开发满洲之用。在此一规定中,只有为后一目的,实际垫用了四十万镑。
为协议币制改革计划所组成的委员会,在1911年7月下旬和8月上旬召开会议。其由此所产生的报告,经同年9月23日在柏林召开的大会上被采用了,并通过一项决议:必须在10月14日正式通知中国政府,其意为:各关系银行将按照合同在该日之后六个月内发行债券。但以后的政治情况使之变为不可能,因将时期展至1912年10月14日,嗣更展至1913年4月14日。在此日期到达之前,按九五折发行五厘债券势不可能,因使银行团觉得将币制借款的建议并入善后借款计划之内,似属相宜。因于(1913年)1月11日,在伦敦会议上,将中国善后借款协定另加入一附件,以为实现此一计划的依据。在以后举行的四国银团会议上,原拟令美国银团起草计划,以实现此一目的,但美方并未实际履行。不久后,在3月20日,美国银团即行退出。……
此后,4月26日在巴黎举行的会议上,曾通过一决议,英、德、法各银团应即向中国政府确切建议,一俟二千五百万镑借款的债券发行后,应即将币制借款并入善后借款计划之内。……(注:善后大惜款于1913年4月26日成立,由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贷放,金额是二千五百万镑,币制借款没有包括在内。所以,以后袁政府又把币制借款和第二次善后借款一同提出。)
(《英国外交文件》,1913年6月3日)
三国银行团比京会议纪要,1913年7月7日
1、6月30日美国银行团宣布退出国际银团(注:当时美国在同英、法、德争夺派人控制中国财政、币制、银行、审计院、国债局、盐税稽核所当顾问的特权问题上,矛盾不能解决,所以退出),并在1913年12月31日以前,美国银团仍受合同规定的义务。
2、决定通知驻北京代表们具体向中国政府建议,将币制借款包括在中国善后借款合同(注:即1913年4月26日成立的二千五百万镑的普后借款)之内。
(<英档>)
英、德、法三国银行团代表致代理财政总长梁士治函——要求将币制借款优先权延期,建议第二次提出的借款应包括改革币制借款,并作为善后大借款的延续部分,1913年9月2日本年4月14、17、21日,财政总长曾与英、法、德三银团代表就“币制借款”交换函件,由此确定;
一、美国银团退出1911年4月15日的币制借款合同,该银团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余三银团取代。
二、英、法、德银团在合同中的优先权被延长至1913年10月14日.……
客观情况并没有改善,中国内战的爆发在国内引起了一种情况,显然使得不能以任何条件在市场上发行中国债款。……所以我们代表银团要求中国政府,再度把发行此项借款的时间延长到正常情况恢复时。
同时我们请你回想一下本年7月2日与五国银团代表会议时的谈话,那时你要求我们考虑一项贷款来偿还二千七百万元的外债、二千万元的内债和收兑总计为一亿三千万元的省钞。你相信这些用途可由一项六千五百万元借款的计划来解决,提供的担保是盐税。……
最近,你应我们的要求把一份上述中外债款的详细清单给我们,……在这上面,债款的总额,已达到了七千六百万元。为了偿还这些债款和收兑省钞,需要借一笔不下于一千五百万镑的款项,如果再加上一千万镑来改革币制,总数即达二千五百万镑,相当于最近发行的善后大借款了。……
由于以上理由,我们向你建议,为上述用途而进行的任何借款,都应视作在本年4月26日与五国银团所缔结的善后大借款合同的续发部分。
我们乐于得到你的答覆,并愿在你指定的会上与你讨论。
汇丰银行 熙立尔
彼化银行 柯的士
东方汇理银行 圣彼尔
北京汇丰银行伦敦三国银团电:中国政府希望借款二千五百万镑,并表示不反对将该款并入善后续借款合同之内,1913年10月27日
在10月24日的会见中,国务总理对我们声称:……中国政府希望借款二千五百万镑。他对于把币制借款并入善后借款合同之内,并未表示严重的反对,并且同意将满洲实业开发借款除外。收兑钞券是最急要的事,但是不能和通货改革分开来办。对于此二者均尚无确切的方案,但一般地说来,他是赞同银本位,并且主张用由政府发行的、有足够的新标准币作准备的新钞,将旧钞赎回。关于担保品,他说以前作为币制借款抵押的满洲各杂项税收还可以利用,他们的征收并未受到革命的损害。他承认目前盐税上收的情形再不能进一步拨作近期担保之用,而各省的各项税收,除满洲外,又都很不够用。对于以土地税作抵押的任何建议,他又怕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对。因此他很为难提出适当的担保,他请求各银团的代表们考虑这件事,并且提出建议……。我们已将此事告知俄国和日本的银团代表。
(《日档》)
日外相牧野致日驻华公使山座密电:已告知俄使警告中国以满洲税收作为借款担保,大正二年(1913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熊希龄向三国银团代表说,要以满洲税收作为借款担保,本大臣即于十一月一日,约见俄国(驻日)大使告以熊的上述主张,是他偶然的设想还是经过慎重考虑,现在还不明白,但不管怎样,欲以满洲税收作为本借款之担保,这对我国的利益影响颇大,已令我驻华公使向中国政府提出警告,请通知贵国政府,以供参考。该大使即答:当立即电告本国政府,相信会采取同样步骤。本大臣并将驻英大使来电内容大致告知,供其参考。
(《日档》)
德国驻华公使哈蒙森呈德国首相柏特曼·何尔味文——俄、日代表参加谈判,并反对以满洲税收担保借款,1913年11月7日
我曾向阁下报告,俄、日坚持参加币制借款谈判。如所周知,该借款的担保为东三省的烟酒税、出产税、消费税及各省盐税收入的余款。在事件过程中,俄、日对于有关满洲一切问题反应的敏感是值得注意的。……
财政总长表示同意银行的提议,但强调,他对借款不能提供新担保。因此,他迫切要求保留旧合同(第五条甲至丙)所指明的满洲税。……财政总长警告用满洲以外各省的任何税收作为担保,除了该项税收绝对不敷担保这一事实而外,还必须估计到人民坚强的抵抗。这特别适用于拟以田赋作为抵押之用。财政总长表示银行与政府继续谈判的愿望,并暂时不要拉入俄、日银行代表。
现在日人与俄人提出反对,并依善后借款合同第十七条要求参加。日银行代表又以中国早先曾请五国借款赎回发行纸币这一事实,作为他的要求的依据,……他又说,如果不是这样,日本保留根据它以前获得的条约权利,即单独进行的权利。
英人显然极冷淡地对待日人的反对;……英人的态度立刻使日人退却,…日本公使显然遵从东京的训令,努力使此间日银行代表采取一个温和的态度。
俄国的反对,在巴黎的效果是不同的。法人立刻宣言,他们准备符合俄人的愿望,并请俄银行代表参加谈判。俄日参加问题就这样解决,因为英人不能再坚持其拒绝的态度。
俄公使·……表示希望,俄日银行代表将被请加入谈判。法公使与美代办均予以肯定的回答,英法两银行表示同意俄日参加。我对俄使的声明表示知道了,并即通知德银行代表。后者于接到他国内来的训令后也表示同意。所以现在起,俄日银行代表将参加关于币制借款的一切谈判。
这件事的转变并不符合中国政府的愿望,它欲避免政治动机的渗入,而这是俄日加入的一个当然的结果。但是,三协约国的政策使这个意思成为泡影。
俄日代表参加昨日的会议,他们声明一般地同意三国银行团及中国政府的提议,但是拒绝抵押满洲的税收。他们说明这种态度的原因,是币制改革系有关中国全体的一件事,把一省的税收为它作担保是办不到的。在这件事中,必须提出一个各省平均负担的担保。另一方面,中国政府象已经所强调过的,欲保持满洲的担保。
放弃满洲的担保将给人证明,三国银行团准备屈服于俄、日的政治愿望。
(艾斯敦: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第387-388页)
德国代理外交大臣齐谋门致德国驻伦敦代办顾尔门电——接受不以满洲省税担保借款即承认日俄势力范围,请电告英政府意见,1913年11月8日
北京俄、日银行代表,在接洽第二次善后借款及到现在还没有发行的1911年币制借款中,抗议1911年4月15日借款合同中所说的以满洲省税为借款抵押品。接受俄、日这个观点,将等于承认满洲为日、俄的势力范围。
请电告英国政府的意见。
(《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第386页)
日本驻华公使山座致外相牧野密电——报告五国银团关于第二次善后借款和它的垫款的意见(注:据《日档 》资料,1913年11月17日五国银行团按照这个意见,拟订了一个二千五百万镑第二次善后借款的计划草案。),大正二年(1913年)十一月十五日
十一月十四日五国银团代表开会,研究与中国当局进行谈判的方法问题。熙立尔报告:如现在正式签订二千五百万镑的借款合同,自然要产生关于担保等问题的麻烦,而且银团总部方面也不希望立即发行公债。今中国政府急需行政费,到明年六月为止约二千万元,目前每月能垫付三百余万元即可应付。
丁迪恩上次去汉口前曾说过,盐税收入情况颇为良好,每月达三百万元,年总额即达三千六百万元。其中支付庚子赔款五百万元,英法借款二百五十万元,克列斯浦借款二百五十万元,善后借款千二百五十万元以及其他债务,其余额充分,足以做为上述垫付之担保。
对上述垫付款项,使之发行六个月期限的国库债券,用盐税担保,一面签订垫付借款合同,一面同时签订大借款的预约合同。在这六个月中间,确定盐税以及其他税收的情况,再根据必要,对本合同的条件,适当进行增减。(熙立尔同时还说,这期间关税率改五厘的问题,或可望解决云。)
其他各银团代表大体同意上述意见,已请法国银行团代表起草计划大纲。
(《日档》)
汇丰银行熙立尔致财政总长熊希龄函——已邀请俄、日银团参加谈判,1913年11月19日(北京)
……我现在愿意,代表德、法银团和我自己,告知阁下:我们已接到我们银团的电报指示,准我们邀请俄、日两银团的代表参加谈判。关于所提借款的担保和其他条件等项,已由五国银团代表草成说帖,于昨日邮寄各银团,并请各银团用电报作复。在收到此项复电以后,我们就可以向您提出确切的建议。在此以前,我可以说,五国银团的代表,在您方便的时候,什么时候都乐意和您相晤,讨论由币制改革计划和收兑省钞而生的各重要问题。…···
(《日档》)
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致英国银行团代表熙立尔函——中国政府拟借二千五百万镑并预备整理币制章程择期与各银团代表预商一切,民国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前奉十一月十九日函开,关于九月二日函内所议重行发行二千五百万镑之善后借款事,已由贵三团事务所电嘱贵代表等代邀日、俄两团参与开议,并经在京五团代表商拟条件,寄至各国,俟复电到京,再将条件送览。等因。查善后借款,既荷贵五团代表议允续借,本改府甚表欢迎。当按照九月二日来函所指各节,拟借二千五百万镑,并预备整顿币制等章程,择期先行函约贵五团代表莅院预商一切,以副雅意。
(《日档》)
五国银行团首席代表熙立尔复熊希龄函——同意就借款进行谈判,并建议会议日期延期到一月初,1913年12月18日(北京)
你本月12日来函已悉。五国银团代表对中国政府同意就第二次善后借款——包括币制改革和其他目的——进行谈判一事感到高兴。
银团代表仍然在等待我11月19日信中所提到的备忘录的答复。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得知欧洲方面正在交换意见,我们也注意到你正在草拟币制改革的条例。
由于某些银团代表将离开北京去休假,我们希望把你建议的会议延期到1月初,届时双方都已各有进行充分讨论的资料。
(《日档》)
五国银团会议纪要,1914年3月26日
……一旦发行第二次中国善后大借款的草合同由各银团签字,并为五国公使批准,……各银团同意垫款到二百万镑,划限不超过一年。
把币制借款合同并入第二次善后大借款合同的原则,取得了一致意见。……
英国银团代表 艾迪斯
德国银团代表 乌必格·锐德
法国银团代表 乌尔曼·西蒙
俄国银团代表 拉发罗维奇
日本银团代表 異川
(《英档》)
上海《时事汇报》谈第二次善后大借款谈判的经过及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
……熊氏入阁(注:1913年7月31日熊希龄任袁世凯政府的国务总理。),力主整理币制,而中央银行一钱莫名,遂思复活币制借款。十月十五日,复以延期(注:指清末1911年4月15日同四国银行团签订的“币制实业借款”,亦简称“币制借款”合同,允许延期。)之旨,通知资本团(注:指银行团)。……然当日会晤时,熊总理不过谈及前清宜统三年之币制借款,希望其复活。……至月秒,财政部对三国资本团询问币制借款复活一事能否允诺,然后三国资本团……一面致电本国请示办法,一面将必需请示之故回复政府。政府所希望此借款之额数,不仅币制改革款一千万镑,目下急需偿还之内外各债约七百万镑,两项合算亦不过一千七百万镑之数。故更进一层欲借二千五百万镑,除充前两项支销外,其余则充行政经费。……旋日、俄于十一月十四日各得其本国政府电复,允许加入。美使芮恩施又切实声明退出此项合同,于是五国团之主体以定。及二十四日熊总理招宴五国团,议借款事,五国团公推熙立尔(汇丰银行总理)表示意见。熙云:“本团对于贵国欲复活币制借款一案,深表同情,……惟近日各国对于合同起草之意见,不无异同:(一)总额与原合同不符,担保物须另行议;(二)原合同有财政顾问之规定,难于分配。有此二因,一时不能解决。”……熊云:“抵押品容俟再议,惟此款含有振兴实业行政费用之作用,名称上是否即以币制借款规定,抑别用他项名义?”此说一出,议论分为两派:甲派主张为币制借款或实业行政借款;乙派主张为中国政府第二次善后借款。讨论结果赞成乙派者占多数。……
据各方面传来消息恐成立尚未易望:
(一)为主体之冲突。盖此项借款之主体,原只英、法、德、美,其中英、德为一系,法为一系,美为一系,此三系实具有操纵世界金融之势力。自美与四国脱离关系,现时存在之五国,除英、德、法二系之外,其俄、日两国,本无左右金融之势力。不过附属于法系之下,暗与英、德一系为资本之竞争者也。美与币制借款既脱离关系,则英、德、法三国本可承借此款,而无如日、俄暗中反对,必欲加入。日、俄加入为法系之利,质言之,日、俄之股分即法系之股分,此法系所最欢迎者也。然日、俄加入之用意,则并非为利益法系起见,其所争者,为一种野心政略,欲以借款之关系,于中国财政上取得监督之利益耳。法系为股分之利益起见,日俄为政策之利益起见,不相谋而适相成,其与英、德争胜之心,则一也。
今日、俄既获加入,则抵押问题又起,英、德、法三国对于原合同东三省之烟、酒、生产、消费等税,本已早经同意,而在当初订合同时,原名币制借款与东三省实业借款,暗中实寓有抵制日、俄在东三省势力之意。英、德、法、美三系既经相互提出,则日、俄自难反对。现则美已不复过问,法与日、俄相近。现闻暗中与英、德相抗者,仍系日、俄二国,即日、俄不欲以东三省之收入为借款之担保也。惟日、俄又不自己出面,令法银行代表出面,谓东三省收入恐不可靠,以妨碍借款之进行,一面又要求广州湾之权利。殊不知此皆受日、俄所怂恿,我国决不允许。
(一)为债额之分配。此项借款,原议一千万镑,如由三国承借,……今承借主体,决为五国团,而承借债额增至二千五百万镑,则各国承借之数自必重行分配。
(一)为担保之磋商。币制借款原议一千万镑,而以东三省烟税、烧酒税、生产税及各省新课盐税为担保,今债额既增,担保自必扩充,且银团之意,以为原约东三省各税今昔异情,今已不甚确实,嘱另提担保品。银团之所重,在地丁一项,而我则提出盐税为第二次抵押。查地丁一项,据照立尔报告,凡四千九百六十余万,自为岁入一大宗,然以此为抵,必惹国人之反对,熊氏亦断不敢提出,设或提出,而将来违反合同时,管理亦难着手,故银团于此,已有弃却之意。盐税一项,已抵押六次,担负过多,银团甚难满意,熊总理对于此事,已详加解释。……去、今两年各银团之垫款时,盐政尚未改革,故年只得四千七百六十二万,若一经整顿,预算可增一倍,足敷担保之用。且近来收入成绩甚佳,将来或仍以盐税为抵,亦未可知。……
(一)为外交团之不协。币制借款问题,外交团屡次集议于英使馆,各使皆无异议,惟某国公使(注:指日本)提起反对,其所持之理由有三(1)该使以币制借款与币制有密切之关系,现中国政府对于币制是否采用金本位或银本位尚未议定;(2)币制借款,须以地租或他项税为抵押,不得以东三省某某税项为抵押,以免将来各国对于东省之权利,有所竞争;(3)如中国政府决意以东省某某税项为抵押,须先要求中国政府承认其持别之要求,此亦必为将来进行之阻。
(一)为银团本部之落漠。银团本部自接此项消息后,以巴尔干政潮尚未解决,美、墨交涉情形不佳,欧洲金融近颇恐慌,中国债票信用薄弱,颇持消极主义。且第一大借款既不能达改造中国之目的,第二大借款或更蹈其覆辙。第一大借款既开干涉盐政之端,
第二大借款或更招干涉财政之忧。五国政府亦以是意存观望。有此五因,故第二大借款,颇难即日观成云。
(上海·时事汇报》,第一号,“财政概观”第28-30页,1913年12月)
日本驻华公使山座致日外相加藤电——周自齐提出将借款总额减为一千五百万镑,1914年4月17日
周财政总长四月十六日,以书面向五国银团代表提出:中国政府起初对第二次善后借款要求借二千五百万镑,但目下只要一千五百万镑即足以应付(其用途:八百万镑用于币制改革,七百万镑用于偿还短期借款)。因此决定借款总额为一千五百万镑。
(<日档>)
日本驻华代理公使小幡致日外相加藤密电——中国表示借款减为八百万镑,专用以偿付短期债务,币制借款暂不进行,1914年6月8日财政总长六月八日会见五国银团代表(由徐恩元陪同),提出下列意见:
1、借款额数定为八百万镑,用以偿还内外短期债款。
2、币制借款暂不进行。
银团代表对上述提议暂先发行八百万镑之意见,考虑到中国现状,认为亦不得已之事,准备通过某种方法,确保将来币制借款的权利,作为条件,同意中国方面的提议。并对总长表示,待向本国电报请示后再为确答。八日会见即告结束。
(《日档》)
艾迪斯代五国银团拟复银团驻北京代表电——不准备商议一项单独的八百万镑借款,1914年6月15日
9日来电悉。银团不准备商议一项单独的八百万镑借款。此种借款不仅将削弱以后再发中国善后大借款时的保证,且将鼓励短期借款的政策。银团只能同意为善后大借款合同所期望的一般改革计划内的偿还短期债款和币制改革提供资金。然而,在缔结一项满意的合同后,银团也准备在现有短期债款到期时垫款到三百万镑。
(《英档》)
八百万镑借款中止的原因
十四日财长周自齐访五国银团问八百万镑(借款)中止之因。十五日银团答,非币制借款仍难承办。
(上海<时事新报》,1914年7月21日)
美国驻华代办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中国政府不允以币制借款优先权作为八百万镑借款的条件,谈判陷入僵局,1914年7月18日于北京
与五国银行团的贷款谈判已陷入僵局。中国外交总长已肯定地通知了银行代表们,告以中国政府不给币制贷款以优先权,因为他们把优先权当作了贷款八百万镑的交换条件,而这笔贷款则是中国政府要用以支付短期债务的。
(《美国外交文件》,1914年第63页)
“币制借款”的始末
币制借款之议始于清季,承借者为英、法、德、美四国,所谓四国银行团也。额定两千万镑,未几而义师倏起,共和告成,财用之乏,益倍于昔,则亦商借巨款于四国团。日、俄嫉之,乃议加入,而四国遂变为六国,磋商经年,善后借款以成(注1913年4月26日签订合同)。
然读者须知,此经年之中,币制借款之关系,始终未尝断绝,原约有效期满,必延期,以示羁縻不绝。大似名家着棋,先布空着,以备后应。及去年之冬,第一次借款将次用罄,乃通知五国团,谓将继续前议,是为币制借款之复活。及后,而政府之意,欲并短期内外债及行政费所不足者一一取给于是,于是议加二千万镑为二千五百万镑,而易其名曰第二次善后借款。及协议不调,乃以盐税收入甚丰,五国银团允以盈余归我,各省解款亦渐踊跃,行政经济不劳他求,种种说词,议于此中减去七百万,而定其额为一千五百万镑。又其后,以改革币制计画尚未确立而收回滥币,则除广东已挪用整理盐务费外,其余各省又拟令以地方名义,分别举债,则币制借款无须汲汲。此刻不及待者,惟此到期之短期内外债耳。于是又议减额为八百万镑,专偿到期内外债,而名之曰补助借款。此币制借款交涉经过之表面也。
八百万镑之议既出,银行团以闻于巴黎本部,本部电覆,力主前议,不允减额,以冀改变条件。周子(即周自齐)与商,迄无结果,此前月二十二日事也。商之再三,乃允为我垫款二百万镑,专偿短期外债,将来即于币制借款中扣还。此中原因盖甚复杂。
第一,为欧洲金融之紧迫。美、墨之风云,巴尔干之纠葛,法国之发行公债,皆足以减杀五国团发行债票之力。
第二,为籍制政府之另借。盖八百万销借款既成,内外债一律清偿,则政府此后或将另行发行内债,或将以别种名义与他国另订借款,而流用于改革币制之途,则币制借款之议,或将就此消灭,而五国团乃失去其大宗营业。此为五国团之所最不甘心。
第三,为监督权利之减少。今日各国之借债于我,非必信我政府,徒以其监督条件为可恃耳。币制借款成,不特可以加重盐务之监督,且可伸张其权力于币制一面,握我金融之枢纽。减为八百万镑,则此大利失矣。
第四,为银行团自身之酬劳。银行团之日夕不逸为我奔走借款者,亦以其中有余利可图也。照第一大借款成例,实收为八十四,发行价格为九十,则银行团所得经手费为6%,以二千五百万镑计可得一百五十万镑,以八百万镑计,仅及四十八万镑耳。奔走一年,所得仅此,未免心怀不足。凡此皆其不允减额之大原因也。或谓然则何以又允垫款?此其中原因,盖亦甚复杂。一则可以维持币制借款,使我不生异心;一则救我燃眉,坚我信用;一则使我困于短期内债,促我订借币制借款;一则垫款即由五国银行团派出,而我短期外债之主顾,亦以五国银行团为多,不过帐簿上一为推划,其事了矣。
(上海<时事新报》,19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