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卿诺克斯致中国驻美公使梁诚函:关于币制顾问问题的协商经过,1911年1月18日于华盛顿兹附上有关在北京进行的贷款谈判过程的照会。我很了解,你并不主管这件重要的事,但因我们已经非正式谈过这个问题,我自然觉得不愿你仍然心存误解,因为你在这个曾在北京经历了许多阶段的谈判上被隔绝开了。附件:关于在北京进行的贷款谈判过程的照会(摘要)去年春天,
美国国务卿诺克斯致中国驻美公使梁诚函:关于币制顾问问题的协商经过,1911年1月18日于华盛顿
兹附上有关在北京进行的贷款谈判过程的照会。我很了解,你并不主管这件重要的事,但因我们已经非正式谈过这个问题,我自然觉得不愿你仍然心存误解,因为你在这个曾在北京经历了许多阶段的谈判上被隔绝开了。
附件:关于在北京进行的贷款谈判过程的照会(摘要)
去年春天,国务院从中国驻华盛顿公使和美国驻华公使处得悉,中国已决定在整个帝国内实行划一的通货,以履行1903年条约给予美国的保证。中国公使曾通知本院,他正在草拟一个有关货币改革的奏据,并在1910年6月14日来本院拜访时商谈过此事。助理国务卿交给公使一份援助备忘录,表示了本院乐于知道中国将要进行这一重要的改革,并建议,为了取信于有关各国,最好雇用一个外国货币专家来制定计划;但本院也明确地放弃了强使中国接受一个美国政府所了解的专家的愿望。这是美国政府得知中国正计划着借款来改革币制以前两个月的事。这项借款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驻华公使于1910年8月17日转述了中国请求由美国银行家贷款五千万两的要求,同时他也报告了那桐阁下承摄政王之命通知他的:中国建议立即实行币改,举办大量的国债和聘用一个由中国人选择的美国财政顾问。……1910年10月2日,中国政府经由美国公使提出要求:如果美国银行家愿意贷款,可把金额从五千万两增加到五千万美元,以便包括上述的两千万两满洲借款。中国改府又自愿地许诺指派一位美国财政顾问来协助改革币制,如果贷款是在美国募集的话。
(《美国外交文件→,1912年,第92-93页)
美国摩根财团代表施泰德的私人函件和日记记载——关于清末币制借款条约中聘任外籍币制顾问的谈判经过
一星期以后他(指施泰德)写信给亨利·戴维逊(美国摩根财团代表)说:“···某公(指军机大臣奕劻)是满洲贵族中最狡猾的一个。他想弄钱,而泽公(度支部尚书载泽)则想保全中国的体面,所以他们两个人谁也不愿意要一个有任何权力的外国顾问。和他们联合在一起的是大清银行的陈锦涛……。他坐在泽公的身边,提出各种论据,说中国为什么不应有外国顾问。假使聘了一个美国人,所有其他列强也一定要援例请求,以及中国必须自强和独立等等。……而泽公也就用所有这些论据来反驳我们。”
1910年12月21日。“银行团采取了一种公平而有理智的立场,但是他们说:关于和中国人交涉的基础,他们虽然同意我的建议,但主张在公使(指美驻北京公使嘉乐恒)和中国人把关于顾问和借款的控制等问题安排好之前,我先不要有所作为。国务院致嘉使的电报是非常含混的。他们只告诉他要坚持中国任命一美籍顾问,他须有一定程度的权力。但这一权力究应如何,并在何时何地行使,以及为何事项,并根据何种理由任命美籍顾问各节,他们并未详细说明。……”
1911年1月20日。“泽公绝对地拒绝了按国务院和银行团的条件任命顾问。……当嘉乐恒提出顾问可通过外交文件来任命而无须在协定中提及的建议时,会议大概将以泽公的谢绝而告终。”
1911年2月5日。施泰德的使中国人易于接受顾问,并允许其他银行团参加币制借款的建议,在二月六日写信告诉了亨利·戴维逊……
“泽公和盛宣怀要给我们保证,中国将请求美国推荐一位顾问,但不用书面,因为全部事务必须严守秘密。……
“当我和盛宣怀关于借款协定已取得一致意见时,泽公即请求美使,由美国推荐一顾问,他的职责等项将依国务院的训令而定。嘉乐恒应回答美国愿意这样做。……”
1911年2月5日。“借款协定中并未提及任命顾问的事情,三国银行团方面可能认为只要发行债款获利,就不问顾问是美国人或是从廷巴克图(现在的马里共和国)来的人。
“但是他们的政府却是感觉不同,并且除非四国政府一致,俄国和日本可能制造困难,这就是我们所以允许推荐一位顾问的原因。得到中国的允许以后,我们就可以很体面的同其他三国商量,究竟要推荐谁。假使能推出一个美国人更好。假使不能,即推荐一个瑞士人或荷兰人也行。但无论是谁在美国正式向中国推荐以前,必须取得四国的同意,这样就可以使他们都有责任支持他,并且四国可以站在一起,来共同抵制日本和俄国的干涉。答应推荐一位顾问,当不能推出美国人时,我们也可以保全我们的面子。……”
1911年2月10日。“今晚我写了一封长信给威尔逊,列出我的观点,这些他一定不很喜欢,但最好他还是接受,因为假使国务院要坚持任命一个美国顾问的话,我将要和他争到底。查欧洲正在提供或即将提供四分之三的款项的时候,而为替一个美国人争得一个职位的小小威信,竟坚持自己的主张,这将破坏整个事业,而使他们犯了牺牲中国较大利益和美国将来贸易的罪过,即牺牲了中国的币制改革。”
1911年2月25日。“国务院已全面让步,同意聘请一中立的顾问,并已训令嘉乐恒接受中国的照会,它的内容我们知道是可能得到的。··…···”
1911年3月2日。“……英国实际上已同意设一中立的顾问,法国的态度仍在骑墙。·……”
1911年3月5日。“今天中国人送来一件照会,通知公使,说他们已口头奏明皇上,并得御允,聘请一外国财政顾问。……”
1911年3月12日。“·……法国公使喀希尼今早带来消息,法国可以同意设一中立顾问,假使他是象原来建议那样由各银行提名的话。”
(克罗菜:“施泰德>,第876--378,383—384,387—390,303—394页)
财政部致卫斯林函:聘为中国政府名誉顾问(注:清朝末年,清政府度支部根据与四国银行团签订的“币制实业借款合同”,要用一个外国人担任中国有实权的币制顾问。由于美、英、德、法四国银行团争夺这个特权,相持不下,暂时妥协,由美国建议让荷兰人担任这一个职位。1911年度支部聘荷兰人卫斯林为币制顾问,随即因辛亥革命爆发,卫斯林没有能来。1912年卫斯林带了他写的《中国币制改革急议>来华, 当时他已经就任了荷兰银行的总裁,北洋政府财政部遂聘他为名誉顾问。) 启者:本部现议改良币制,组织中央银行,事关重大,需才赞助,夙仰博士学问优长,经验富有,所著《中国改良币制》一书,尤征卓识伟论,足备采择。本部特请博士为中国政府名誉顾问员,以后关于改良币制,组织中央银行事宜,得随时敦请博士调查制度,发表意见,作报告,以裨益于中国,不胜幸甚。
(《政府公报》,1912年11月20日)
财政部致卫斯林函:陆思德途中病故名誉顾问一席仍拟请足下担任,民国二年一月二十日(收文日期)
本月十三日电告陆思德君已于十一日在奉天身故一节,惊已昏察,兹请将本部哀唁各节代达陆君家属为荷。陆君身故,合同自应作废,名誉顾问一席,仍拟敦请足下,以资改良币制臂助,每年酬劳民国政府当自由酌赠也。
(<财政部档>)
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致外务大臣牧野伸显电:报告关于聘请卫斯林顾问事,大正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二月七日来电询问关于聘请币制委员会币制顾问一事,据正金银行董事小田切向周学熙了解:去年卫斯林和陆思德来京,聘卫斯林为名誉顾问,陆思德为币制顾问。因卫斯林离开较早,合同未及签定,卫斯林即将委任状交给陆思德而先回国。他们二人的合同共一份,由陆思德在上签名,中国方面由周学熙财政总长代表签名,期限二年,期满后得继续。周财长又说,关于币制顾问之事,在开始以来常常是经过美国之手,但此番交涉完全是直接的,毫未麻烦美国。现在陆思德死去,卫斯林准备推荐荷兰人某某继其后任,但尚未决定。特先略陈。
再,卫斯林回国后即就任荷兰银行总裁,现在一直住在本国。(日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