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制委员会的成立和裁撤相关官方文献,多篇 1910.8.17-1913.11.4

【民国机制币官方文献】 2022-09-18     159
民国初年币制改革计议的情况 宣统二年(1910年)八月十七日,度支部奏改币制调查局为币制局,将以此为督理币制之机关。越年馀而国体改革,兵革扰攘之间,币制之紊乱,匪惟无从整理,抑且日益加甚。然民国元年秋间,财政部已有币制委员会之设置,虽空言无裨于实事,而研究实为启发之机。其时有荷兰博士卫斯林者,前经度支部聘为币制顾问,适来华游历,出其所著《

民国初年币制改革计议的情况    

宣统二年(1910年)八月十七日,度支部奏改币制调查局为币制局,将以此为督理币制之机关。越年馀而国体改革,兵革扰攘之间,币制之紊乱,匪惟无从整理,抑且日益加甚。然民国元年秋间,财政部已有币制委员会之设置,虽空言无裨于实事,而研究实为启发之机。其时有荷兰博士卫斯林者,前经度支部聘为币制顾问,适来华游历,出其所著《币制改革刍议》与委员商榷(时宗元以财政次长长斯会,日与卫氏讨论本位问题。卫以已就荷兰银行总裁职未能驻华,财政部因聘卫氏为名誉顾问)。其计划虽不尽合于中国实情,然极有研究之价值。……

民国二年春,币制委员会改组,特设专任之员,详加讨论。于是分为三说:一主精琦氏之金汇兑本位;一主金本位与银本位暂时并用(即与卫氏之说,大同小异);一主先用银本位(即前清之旧议)。秋间委员会撤,移其议于国务院会议,卒定纯粹银本位之制,此即民国三年二月八日所颁之《国币条例》及施行细则是也。三月八日,特设币制局(任梁启超为总裁,七月以宗元副之),监督进行,议借外债,克期办理。秋间欧战忽起,借款无望,年初总裁辞职撤局,至此,而币制之前途又加黑暗矣。

(章宗元《中国泉币沿革 》,第92—95页)




财政部咨国务院文:为改革币制设立币制局及币制委员会,民国元年七月十五日

窃维改革币制一节,厘定本位、重量、成色诸要务,头绪既甚纷繁,规划宜期久远。设新币稍有缺点,发行则遗害无穷,改造则耗折甚巨。始基不慎,贻害方来。傥非合群策群力,公同筹划,万难收一劳永逸之效。

本部有鉴于兹,故拟一面设币制局为执行机关,一面设币制委员会为筹议办法、指示进行之处。财政部总、次长及中国银行监督均居委员之列。设会长二人,一以财政总长兼充,一择富于币制学识及经验者,由总统任命。会同商榷,内酌吾国之习惯,外考各国之成规,务使学理与实行折衷至当,订为成法,以利推行,并随时监督指导币制局员妥慎办理,以收圆法统一之效。谨具意见,咨请贵院查核,议决施行。

(币制局档)



财政部命令——公布币制委员会委员名单,民国元年十月二十日

币制不定,种种困难,不特国家财政致多素乱,即国民生计亦大受损害。亟应由本部设立币制委员会,以次长为会长,并选司员中之精于币制学理者充会员,订期讨论,从速厘定。其陶德琨及卫斯林两条陈均备参考,俟拟具草案,再送请各界公同研究。此令。

派王璟芳为币制委员会副会长,项骤、陶德琨、李士熙、吴乃琛、姚东彦、贾士毅、姚传驹、钱承钻、张竞仁、王世澄、朱神恩、冯阅模、何福麟、宋发祥、袁永廉、杨荫渠为会员此令。

(政府公报)




财政总长周学熙呈大总统文:拟具币制委员会章程呈请批示施行,民国二年一月十四日

窃维改良币制,关系重大,非专设机关,讨论一切,不足以明得失,而定取舍。本部于去年设立币制委员会,叠次开会讨论币制重要问题,辩明利弊,粗有眉目。惟会员均系部员兼充,责任不专,亟应改组,以图进行。一则会员须有专任之职,一则会员中宜列重要之员。

谨本斯旨,拟具币制委员会章程十一条,伏乞大总统钧裁批示施行。谨呈。

批:据呈已悉,应即照准。此批。

币制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条本会为筹议币制机关,一切改良币制之重大问题,主要办法,先由本会决议,拟具议案,提出国务会议,再行咨送院议。

第二条本会以下列各员及专任、兼任会员组织之:

一、财政总长;二、财政次长;三、驻外财政员;四、中国银行总裁;五、中国银行副总裁;六、汇业银行行长;七、泉币司司长。

第三条本会以中外币制专家五人为专任会员。

第四条本会以他种机关职员,富于币制学理经验者为兼任会员,至多不得逾八人。

第五条本会以财政总长为会长。会长有事故不克到会时,得指定会员一人代理之。

第六条 本会应议之事略举如下,

一、本位问题;二、货币之重量、成色;三、主币与辅币之比价;四、处置旧币之方法;五、纸币政策;六、关于货币一切问题。

第七条 本会应议各项问题,先由专任会员详悉讨论,拟具草案,随时开会公决。

第八条 本会议决事件,除应送国务会议者外,即由本部总长交泉币司执行之。

第九条专任会员应酌给薪水。

第十条本会应设书记员一人,管理本会编辑、记录事务,并得酌用雇员,以司缯写速记各事。

第十一条 本会议事细则,另行规定。

(《政府公报》,1913年1月16日)




财政部令:公布币制委员会办事规则,民国二年二月四日

币制委员会办事规则(十五条)

第一章  职 务

第一条凡关于改革币制一切问题,本会须讨论解决。

第二条凡关于划一币制一切办法,本会须拟具律令。

第三条凡关于本国泉币情形,本会须调查编辑。

第四条 凡关于各国币制沿革,本会须调查译述。

第五条 凡关于各种金属产额,本会须调查统计。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本会除章程草案规定之会员外,应设调查员若干人,担任关于调查一切事宜。

第七条 本会设办事员二人,管理文稿、函件及编纂、记录一切事宜。

第八条 本会雇速记生二人,专司速记。

第九条本会雇录事若干人,专司写。

第三章  权 限

第十条本会由会长于专任员中,指定一人为主任,总理会中一切事务。

第十一条 本会专任员应公同商定,分别担任会中一切事务。

第十二条本会调查员,应分别各尽其职务。

第十三条本会调查员,若非本部部员兼差,应酌给薪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有应行修改时,须呈明会长办理。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部令公布之日施行。

(《政府公报》,1913年2月12日)




财政部令:裁撤币制委员会

币制委员会即行裁撤,所有事宜归并泉币司办理。专任调查、办事各员,均开去差使,另候任用。

(《政府公报》,19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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